鹽湖案

鹽湖案是一起發生在1997年的詐欺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湖案
  • 外文名:Saline Lake case
  • 時間:1997年
  • 案件類型:詐欺案
事件經過,律師觀點,案件進展,

事件經過

●1997年,青海鹽湖工業集團控股的青海鹽湖鉀肥(36.12,0.00,0.00%)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鹽湖鉀肥”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2006年9月,宋世新代表興雲信與鹽湖集團簽署了《增資擴股協定》。
●2006年11月24日,興雲信的股東與華美系簽訂股權轉讓協定書,約定以7030萬元轉讓興雲信全部股權,當時尚未取得鹽湖集團股權。
●2006年12月5日, S*ST數碼停牌, 12月30日,公司公告稱,鹽湖集團將對其進行重組。
●2006年12月18日,青海國投向興雲信轉讓了其持有的鹽湖集團3818.78萬股股份。
●2007年2月,華美系與興雲信簽訂信託協定,將其實際投資形成的鹽湖集團股權權益委託興雲信持有和管理。  ●2006年11月~2007年7月間,華美系合計向興雲信支付3.288億元,興雲投資出資4000萬元,興雲信將合計3.688億元資金支付給青海國資委和鹽湖集團。
●2007年12月,華美系以8050萬收購興雲信100%股權。
●2008年3月,青海鹽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ST鹽湖”)正式復牌。
●2008年5月,媒體報導了興雲信被華美系收購之事,6月,興雲信通過ST鹽湖發布了“致歉”公告,稱公司所持ST鹽湖股份系信託財產,實際權益人為華美豐收、王一虹、深圳禾之禾公司和興雲投資。
●2008年11月17日,禾之禾向深圳市中院提起確權訴訟。次年1月4日,深圳市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確定各方對ST鹽湖的股權分割。
●2008年底,鹽湖鉀肥公告為減少關聯交易,擬以新增股份換股吸收合併控股股東ST鹽湖。
●2010年4月11日,宋世新、董曉雲等人被刑事拘留,隨後被正式逮捕。
●2011年1月14日,張克強被雲南省警方刑事拘留,不久被批准逮捕。
●2011年5月,在完成吸收合併之後,鹽湖鉀肥改名為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1月4日,張克強鹽湖股權案開庭審判。

律師觀點

張克強等人的辯護律師團隊則認為,此案中只有企業法人之間合作投資、委託投資等一系列民事法律關係,張克強等人均不構成詐欺罪,應判無罪。
張克強辯護律師、朱征夫認為,起訴書提出鹽湖集團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限定了股東資格:只能是國有企業,這個投資門檻,是起訴書的立論基礎,也是控方據以認為張克強等人產生“詐欺故意”的原因所在。
辯護律師馬軍認為,鹽湖集團通過拿到華美系的錢增資擴股獲得發展資金,青海國投將股權溢價轉讓收回國有投資,興雲公司4000萬的投入變成5個億的市值,都不存在利益受損。
朱征夫認為,根據國有資產的定義,是指國家或國有企業的出資或投資,沒有出資就沒有國有資產,也就沒有國有資產的損失,也就沒有抽象的國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而華美系名下的44億元股票市值,是由華美系自己員工出錢投資形成的。他舉例說,高盛參加了建行的股改,高盛賺大了,那是不是就一定是國家受到了損失,是不是也要追究責任?
馬軍在庭審後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鹽湖集團上市,股權出現暴漲收益時,公訴人認為存在詐欺和國有資產流失;但如果鹽湖沒有上市,股權投資甚至出現虧損,又該如何認定?但上市跟華美無關,是鹽湖集團自己做出的決定,不能據此判斷華美收購是否存在國有資產流失,因為這中間並不存在內幕交易的情況。
朱征夫認為,在我國對信託的諸多分類中,只對營業性的信託有資格的要求,本案中的信託關係滿足各法律要件,是合法有效的,應該受法律保護。
朱征夫認為,華美豐收等委託興雲信進行的投資行為,是基於合作投資關係產生的委託持股關係,是合法有效的。華美系的投資行為並未觸犯鹽湖集團投資主體的限制,屬於隱名投資行為,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對《公司法》的規定,隱名投資合法、信託協定有效,人民法院應當保護實際出資人合法權利。
對於收購興雲信過程中存在的過戶手續造假行為,辯護律師認為,是中介造假,與張克強等人無關,而且不能以因為過戶過程中手續存在造假來否定股權收購本身的有效性。
馬軍說,本案雖然審的是張克強、董曉雲等人,但其實審理的是像華美這樣的民營企業。按照市場經濟原則,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非公有經濟,在市場上本來應該完全平等、一視同仁,但現在卻出現了人為製造的等級差別:把國有性質的經濟主體當作了貴族,把非公有制經濟當成市場中的庶民,對於民營經濟賺大錢眼紅;在市場經濟中,只要是和國有利益衝突就只保護國資利益。
馬軍認為如果公訴人“國家是受害人”的邏輯成立,那將會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只要是非公有經濟跟國有企業打交道,賺了錢的都可以說是在詐欺國家,一棍子打死。而且會產生一個嚴重的悖論:如果44億被認定為詐欺所得要上繳國庫。但這實際上是華美集團員工集資投入產生的,那不就相當於“國家”搶奪了華美員工的資產?
張克強辯護律師劉麗娟表示,法律應該平等保護國有財產和民營財產,2010年國務院新的“非公36條”提出鼓勵民營企業進入市政公用事業(1794.289,-5.88,-0.33%)以及石油、電信、航空、核電、鐵路等高度壟斷行業;鼓勵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參與國企的改制重組。
劉麗娟說,包鋼稀土(47.51,-0.61,-1.27%)、廈門鎢業(36.84,0.52,1.43%)這些更加具有戰略意義的行業和公司,都存在外資股東,加拿大鉀肥公司也通過鹽湖鉀肥第二大股東中化化肥間接持有鹽湖的股份、分享了增值。

案件進展

華美方面提供的材料顯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曲新久,北京大學教授陳興良、清華大學教授張銘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謝望原等法律界著名專家學者,經學術討論達成共識,都在此案的法律意見書上籤名,認為按照現有的資料,張克強等人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226條規定的詐欺罪。
*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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