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專賣, 民國時期銷鹽方式之一。為加強鹽務管理,民國三十一年(1942)國民政府實行《食鹽專賣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專賣
- 定義:民國時期銷鹽方式之一
鹽專賣, 民國時期銷鹽方式之一。為加強鹽務管理,民國三十一年(1942)國民政府實行《食鹽專賣法》。
鹽專賣, 民國時期銷鹽方式之一。為加強鹽務管理,民國三十一年(1942)國民政府實行《食鹽專賣法》。擬定四項原則:其一,儘量利用商資,國家所撥資金減至最低限度。其二,製鹽人按規定數額生產之鹽,全部繳存政府指定之倉,由專賣機關收購...
三國兩晉時期再度恢復鹽專賣。隋到唐前期,廢除了鹽的專賣制度,安史之亂後,鹽專賣再度恢復。五代時,鹽法最酷,販私鹽一斤一兩就可以正法。 唐代“自淮北置監院十三”,捕私鹽者。私鹽販子要殺頭,連相關官員都要連坐。唐朝中期時...
鹽專賣方案法規草案彙編,書名。財政部國家專賣事業設計委員會第一組編。是關於鹽專賣法規起草經過的資料集。第一篇為報告書,以闡明起草各項方案法規之原則與經過,第二篇為鹽專賣實施原則草案、鹽專賣產收運銷辦法大綱草案、戰時鹽專賣...
廣州市食鹽專賣局是廣州市食品流通領域的行業指導和管理部門,在廣州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掛牌,具體工作由市經貿委專賣辦公室(加掛廣州市食鹽專賣局辦公室、廣州市酒類專賣管理局辦公室牌子)承擔。穗鹽概況 廣州市的鹽業主管部門是市經貿委...
在鹽、鐵產地設定鹽官、鐵官,管理鹽鐵的生產與銷售。鹽專賣採取在官府的監督下由鹽民生產,官府定價收購,並由官府運輸和銷售。鐵專賣採取官府統管鐵礦採掘、鋼鐵冶煉、鐵器鑄造和銷售等一切環節。嚴禁私人鑄鐵煮鹽。漢昭帝時期,鹽鐵官...
西漢武帝元狩元年 (公元前122年) 東郭鹹陽及孔僅建議鹽專賣,其法以產鹽區人民出資煮鹽,所用生產工具由官府供給,產品作價交由官府專賣,有私自煮鹽出售者沒收器物並處刑。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桑弘羊兼管鹽鐵專賣事務,在全國各...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的鹽(包括調味鹽、強化營養鹽)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第三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鹽生產、儲運和銷售活動,均應遵守《食鹽專營辦法》和本細則。第四條 省食鹽專賣局是全省鹽業行政主管部門...
於是興鹽鐵之利,推行“官山海”政策,規定鹽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食鹽的生產買賣加以管理,開中國鹽政之始。其法以民制為主,官制為輔;民制之鹽須交官府盡數收購,由官運銷,寓租稅於官府專賣鹽價之中,因其產鹽於官制之外復有民...
中鹽甘肅連鎖品種鹽專賣店,是在中國鹽業總公司以促進食鹽現代化流通和產品多元化經營的方針指引下發展的連鎖化經營品牌,其核心公司中鹽甘肅省鹽業集團蘭州品種鹽經營有限公司是中鹽甘肅省鹽業集團的直屬公司。公司概況 中鹽甘肅省鹽業集團蘭州...
食鹽專營以第五琦主持推行的鹽專賣為始,根據時期不同,治罪私鹽方法也有不同的法律,其中最初是販私鹽達一石(10斗)以上者判死刑;後改由流放、死罪,一斗以上權罪並沒收其運輸車輛及牲畜,對舉報一斗以上者獎勵一千錢,賣鹽人的...
引地與票地,食鹽專賣劃分的範圍。清代繼承了前朝的官鹽法。山東食鹽的專賣,除膠東18縣因地產鹽,而稱為民運區外,其餘各縣為專賣區,又分引地與票地2類。以歷城縣為中界,歷城以西如歷城、德州、濟寧等51縣,稱為引地。引...
無論是由徵稅制改為鹽專賣制,或開徵戰時附稅和國軍副食費,自貢鹽場都是全國食鹽徵稅率中最高的鹽場。以鹽為沿革 徵稅對象的一種稅,是資源課稅體系構成的一部分。 鹽稅是中國的一個古老稅種﹐周代徵收的山澤之賦中就包含有鹽課。...
太宗雍熙二年 (985年),為解決邊防軍儲不足問題,改令商人入納錢貨糧草於沿邊州郡,政府給予文券,商人持券至汴京換取現錢,或憑券到江淮等地領取茶、鹽,轉往指定區域出賣。是宋代的一種食鹽專賣辦法。由“入中”商人承辦食鹽專賣...
三國鹽法,三國時期,為解決財政急需而推行帶有軍事強制性的食鹽專賣制。曹魏初期,鑒於關中人民流離,軍食不足,便採納衛覬的建議,置使者監賣鹽,藉其利入;勸耕積蓄,以收恢復農業、供給軍食的效果。魏明帝時,徐邈為瓊卅1刺史,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