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師範學院學生會章程

《鹽城師範學院學生會章程》是由鹽城師範學院學代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的社團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城師範學院學生會章程
  • 外文名:Yancheng Teachers University Student Association
  • 團體:鹽城師範學院學生會
  • 類別:社團章程
  • 院校:鹽城師範學院
基本信息,基本任務,

基本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鹽城師範學院學生會(以下簡稱院學生會),是院黨委領導和院團委指導下的,代表鹽城師範學院全體本科生和專科生的民眾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一切權力屬於全體會員,會員通過鹽城師範學院學生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權利。
第三條 本會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院黨委的領導下,院團委的指導和監督下,依照國家法律法令、學校規章制度和自己章程的規定,獨自自主地開展活動和各項工作。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全心全意為廣大同學服務。同時不斷完善院學生會自身建設,組織學校各項學生活動,指導二級學院學生分會的工作,加強校內外聯繫,提高全院學生的綜合素質。

基本任務

第五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
(一) 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以培養“四有”人才為中心,促進同學的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帶領全院學生勤奮學習、刻苦鍛鍊、全面成才;
(二) 發揮作為學校聯繫同學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密切學校黨政機關與廣大同學的關係,溝通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正常渠道,在維護黨的利益、學校利益和學生利益的同時積極參與涉及學生的學校事務,收集並向學校有關方面反映同學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學校有關部門搞好同學們學習、生活等方面的各項工作,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創建團結、和諧、健康、向上的良好環境;
(三) 倡導和組織會員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維護校紀校規,帶領廣大同學創建良好的校風、學風,建設良好的教學、學習、生活環境;
(四) 積極組織和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生活,致力校園精神文明建設,充分重視科技、文化、藝術、體育與社會實踐等多方面活動,以達到陶冶同學情操,提高同學審美素質和藝術修養,促進同學的全面發展的目的;
(五) 切實加強學生會的領導作用,指導並安排各二級學院學生分會有序的開展工作,建立具有真誠、規範、創新的特色校園文化;
(六) 發展同各地區學生和學生組織的友誼與合作,建立學生團體和各組織之間的長期聯繫,確立合作與發展的共同目標,樹立鹽城師範學院學生在社會上的良好形象;
(七) 立足校園、放眼鹽城,面向全省,組織同學走出校門,了解社會,開闊眼界,增長才幹;
(八) 協助學校各機關對外工作,擴大學校影響。
第六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最高標準。
第七條 本會參加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承認《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為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團體成員,接受全國學聯的指導。
第八條 本會參加江蘇省學生聯合會,為江蘇省學生聯合會團體成員,接受江蘇省學聯的指導。
第九條 本會參加鹽城市學生聯合會,為鹽城市學生聯合會團體成員,接受鹽城市學聯的指導。
第二章 會 員
第九條 凡取得鹽城師範學院學籍的本科、專科在校學生,擁護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承認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 會員在本會各級組織中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即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成為學校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學生會主席團成員及所在學院學生會成員的權利;
(二) 有通過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式,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的權利;
(三) 有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質詢、批評和實行監督的權利;
(四) 有參加本會舉行的各種活動和享有本會利益的權利;
(五) 於本會做出的決定有不同意見時,在堅決執行的同時有保留意見和向有關部門反映的權利;
(六) 有對本校工作提出學生提案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 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遵守《鹽城師範學院學生會章程》;
(二) 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生會聲譽;
(三) 勤奮學習,刻苦鑽研,銳意進取,認真完成學校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 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虛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搞好本會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
(五) 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和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會員受紀律處分者,免去其在學生會各級組織中所任職務;會員受警告處分者,處分期間不再具有選舉權,受嚴重警告至留校查看以下處分(不含留校查看)者,於處分期間不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留校查看處分者,在處分期間不屬於本會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本會的整體利益和其他會員的利益。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一節 鹽城師範學院學生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鹽城師範學院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學生會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的常設機構是學生委員會。
第十五條 學代會代表分為正式代表和列席代表。
(一) 正式代表
1. 以二級學院為單位,按各二級學院在校註冊學生人數的3%比例分配代表名額,大會時作為該二級學院代表團成員列席。
2. 正式代表需經班級(專業)民主選舉產生,選舉到會人數應達到班級總人數的4/5,按照二級學院分配到班級(專業)的人數份額選出得票最多的人員名單。
3. 學生代表均由籌委會代表資格審查組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全部符合規定的代表條件及產生辦法,代表資格有效。
(二) 列席代表為本會學生委員會特邀,一般是學校及部、處、院的黨、團組織和行政負責人,上級學聯的領導和兄弟院校的學生幹部。
第十六條 上屆學代會主席團成員為該屆學代會的正式代表。
第十七條 學代會正式代表必須為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本會會員。
第十八條 學生會每四年舉行一次代表大會,由上屆學生委員會組織召開。
第十九條 學代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在特殊情況下,由學生會主席團提議,並得到學生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同意,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
第二十條 學代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選舉採取差額或等額的選舉方式;通過決議需三分之二代表投票贊成。
第二十一條 學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 聽取並審議學代會籌委會工作報告;
(二) 審議和批准學生會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三) 審議通過學生委員會候選委員名單;
(四) 選舉產生學生委員會委員;
(五) 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七) 收集學生提案並要求有關機構予以答覆;
(八) 討論、決定應當由學代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代會代表一般任期兩年,代表受所屬單位監督,原所屬單位在必要時有權依照規則更換代表。
第二十三條 學代會代表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 有對學生會提出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的權利和義務;
(二) 有對學生會工作報告進行質詢的權利;
(三) 有執行學代會決議的義務;
(四) 有依照規則對學校有關機構提出諮詢的權利;
(五)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節 學生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學生委員會是學代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權力結構。
第二十五條 學生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解釋學生會章程,監督學生會章程的實施;
(二) 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審議和批准學生會主席團工作計畫、活動預算以及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做的部分調整方案,決定學生會的重大事項;
(三) 審查學生會經費使用情況;
(四) 授權主席團組織建立學生會的各類工作機構;
(五) 監督主席團及各部門的工作,有罷免主席團成員和學生委員會委員的權利;
(六) 收集會員意見,及時整理提案,送交學校有關部門並將結果及時反饋給會員;
(七) 負責下調各院系學生會的關係,督促各院系學生會認真執行學生會決議;
(八) 籌備召開學代會;
(九) 學代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 討論應由學生委員會決議的其他重要事務。
第二十六條 學生委員會委員由學代會選舉產生,一般任期四年,如學代會因故提前或推遲舉行,其任期相應改變。
第二十七條 學生委員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由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鹽城師範學院委員會進行指導。
第二十八條 學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秘書長提名,並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九條 學生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各二級學院學生分會負責推薦,名額由學代會籌備工作會議通過的委員候選人名額分配方案決定。
第三十條 由各種原因造成委員名額空缺時,由原委員所屬單位推薦,學生委員會通過。
第三十一條 學生委員會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有向學生會主席團提出提議、批評和實行監督的權利和義務;
(二) 有反映在校學生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和義務;
(三) 有參加學生委員會的各種會議和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四) 有在學生委員會會議上充分闡述看法、觀點、參加表決的權利和義務
(五) 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學生委員會決議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學生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召開時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方為有效,如三分之一的委員提議,學生委員會必須召集全體會議。
第三十二條 學生委員會接受學代會監督,對學代會負責。
第三節 學生會主席團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會主席團是學代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在學代會上由民主選舉產生:副主席五名,由主席提議,學生委員選舉產生。
學生會主席團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有參加主席團的各種會議和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二) 有在主席團會議上充分闡述看法、觀點,參加表決的權利和義務;
(三) 有執行主席團決議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六條 學生會主席團對學生會工作全權負責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會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學代會和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執行學代會決議,執行本會章程,制定學生會總體工作計畫,領導各部門工作;
(二) 負責日程事務的決策和審批;
(三) 批准任免學生會工作機構和職能部門負責人;
(四) 領導各二級學院學生分會工作;
(五) 向學代會報告工作;
(六) 決定其他重大問題,行使學代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會主席團接受學生委員會的監督,並定期向學生委員會通報學生會工作情況。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會主席形式下列職權
(一) 對外代表學生會;
(二) 負責學生會的全面工作;
(三) 定期召開學生會主席團成員會議和學生會工作例會;
(四) 代表全體會員參與學校有關學生工作的決定;
(五) 向學生委員會提出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的任免意見;
(六) 向學生委員會、校黨委、上級學聯匯報工作;
(七) 負責學生會印章的使用;
(八) 管理學生會經費;
(九) 領導各職能部門開展工作;
(十) 學生會主席為工作需要,經學生委員會同意,可適當改變學生會機構的編制。
第四十條 學生會副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主席做好學生會工作,並分工負責各職能部門的工作;
(二) 主席不在時,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行使主席職權。
第四十一條 學生會主席在任期內因故離校或退出主席團,由學生會主席團和學生會秘書長提名,報請學生委員會評議後改選。
第四節 鹽城師範學院學生會
第四十二條 鹽城師範學院學生會是學生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構,學生會實行主席團集體負責制。
第四十三條 學生會應根據職能設立部門,當由於工作職能變更,需要增設或減少有關部門時,由主席團提出議案和具體負責人一名,副職負責人二至四名;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門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各項問題。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會各部門設正職負責人一名,副職負責人二至四名;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門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各項問題。
第四十五條 學生會幹部實行聘任制,聘任期為一學年,根據各項考評情況予以續聘或解聘。
第四十六條 學生會幹部的權力和義務
(一) 有反映在校學生意見、建議的權利和義務;
(二) 有參加學生會相關會議和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三) 有向上級充分闡述自己的意見、建議、觀點、看法,並保留意見的權利和義務;
(四) 有遵守一切學生會章程、制度和條例的義務;
(五) 有服從上級指示的義務。
第四十七條 鹽城師範學院學生會在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鹽城師範學院委員會專職老師中聘請一名學生會秘書長和一名副秘書長。秘書長作為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鹽城師範學院委員會代表出席學生會各級會議,指導主席團工作。
秘書長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有對學生會各項工作進行指導的權利和義務;
(二) 有出席學生會各級會議,並充分闡述看法、觀點和提議的權利和義務;
(三) 有監督學生會財務紀律、管理學生會各項資金的權利和義務
(四) 有根據主席團有關規定,召集學生會主席團會議和學生會全體會議的權利和義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節 基層組織
第四十八條 各二級學院學生分會是本會的院級組織,由各二級學院學生代表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
第四十九條 各二級學院學生分會隸屬於院學生會,在工作中接受院學生會的領導和所在二級學院團組織的指導。
第五十條 各二級學院學生代表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其職權為:
(一) 審查本學院學生分會的工作;
(二) 選舉產生本學院學生分會主席、副主席;
(三) 討論、決定其他應由本學院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五十一條 各二級學院學生分會的組織機構、職責許可權、工作秩序,應參照本章程原則制定,解決好本學院內同學的相應問題;各二級學院學生分會應認真執行學生會的決議和工作安排,並對學生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通過學生委員會參與學生會的決策。
第五十二條 各班級委員會是本會的最基本單位,由全班大會直接選舉產生,對全班同學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各二級學院學生分會的領導;班級委員會的組織機構、職責許可權、工作程式,應參照本章程原則制定。
第四章 經 費
第五十三條 學生會經費由學校撥給,經學生委員會同意,由主席統一管理,受學生委員會監督。
第五十四條 各二級學院學生分會、班委會經費由各二級學院撥給。
第五十五條 經費用於學生會舉行的各項活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學代會籌委會負責,由學代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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