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鹹陽市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實施辦法》是鹹陽市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離休幹部醫療服務保障水平,切實加強醫療管理制定的辦法。

鹹陽市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離休幹部醫療服務保障水平,切實加強醫療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00〕61號)、《陝西省離休幹部醫療保障試行辦法》(陝辦發〔2001〕36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離休人員生活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陝勞社發〔2008〕39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離休幹部是指按照中央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了離休手續並取得離休證的人員。
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發〔1983〕3號檔案規定,享受原本人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享受離休幹部的醫療待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含中央、省駐鹹單位):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二)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三) 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
第四條 離休幹部醫藥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單獨統籌、集中管理。當年的醫藥費統籌金如有結餘,結轉下年度使用。若有合理超支,由同級財政補足的制度。
第五條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離休幹部醫藥費按每人每年15000元的籌集標準由同級財政於每年初撥付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後根據運行情況,適時調整醫療費籌集標準。
第六條 離休幹部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管理。離休幹部門診就醫時,需持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印發的《離休幹部醫療證》(享受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退休工人持《享受離休幹部待遇醫療證》,下同)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費用先由個人墊付,治療結束後憑相關資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第七條 離休幹部患病需住院時,憑《離休幹部醫療證》或《享受離休幹部待遇醫療證》在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登記,採取"先記帳、後結算"的辦法,出院後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結算。
離休幹部如遇急診、搶救等特殊情況可在就近的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但必須在7日內由本人或單位向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備案,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待病情穩定後及時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第八條 離休幹部因患病在本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機構無法確診或無法治療需轉上級醫療機構診治的,須經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以上醫師或科主任提出轉診意見,院醫保辦審核,同時通知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持轉診證明、《離休幹部醫療證》或《享受離休幹部待遇醫療證》,在同級醫保經辦機構登記備案。治療結束後,攜帶轉診證明、住院病歷複印件(加蓋騎縫公章)、費用明細清單、正式有效發票、出院證明、《離休幹部醫療證》或《享受離休幹部待遇醫療證》等相關資料,到所屬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報銷。
第九條 離休幹部確因病情需要進行器官組織移植、安裝人工器官或心臟起搏器等特殊醫療的,按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離休幹部就醫、購藥參照《陝西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陝西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陝西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標準》和其它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離休幹部因異地安置、去外地探親等,由所在單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或登記後,可在當地公立醫療機構進行診治,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支,治療結束後由單位經辦人攜帶相關資料按規定到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第十二條 離休幹部因患中風、癱瘓或惡性腫瘤晚期等疾病造成行動不便者,經定點醫療機構科主任提出意見,院醫保辦審核,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可設立治療型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每一療程不超過兩個月,設定家庭病床期間,患者不得再在其它醫療機構發生醫療費用。家庭病床期滿因病情需要繼續治療,須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對定點醫藥機構亂檢查、亂開藥、亂收費等情況,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實的,責令退回不合理的費用,並對其處以費用2-5倍的處罰。
第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在離休幹部就診時,門診應寫門診病歷、複式處方等;住院必須開具每日費用清單、經本人(或家屬)簽字認可。凡不按規定執行的定點醫療機構,所發生的費用均由醫療機構承擔。
第十五條 離休幹部醫療統籌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並接受財政、審計、人社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建立由各級黨委組織、老乾、人社、財政、衛生、審計等部門主管領導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確保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落實。
第十七條 對參加醫藥費統籌的離休幹部,由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年組織一次健康體檢,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 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應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本單位離休幹部醫療統籌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原《鹹陽市企業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實施辦法(試行)》(鹹政辦發〔2001〕226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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