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平衡,保障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建設生態宜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陽市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6月27日
  • 批准時間:2018年7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8年12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2018年6月27日鹹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8年7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與設立
第三章保護與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公園規劃、設立、保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濕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開展濕地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為目的,經批准設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護和管理的特定區域。
第四條濕地公園的規劃、設立、保護、管理應當遵循“全面保護、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公園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濕地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濕地公園的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住建、水利、國土資源、農業、交通、公安、城管執法、環境保護、體育、旅遊文物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做好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濕地公園保護所需要的資金及濕地公園管理機構運行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或者投資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建立政府投資、社會融資、個人籌資等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機制。
濕地公園保護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公園生態環境、人文歷史、自然風貌、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的義務,有權舉報損害和破壞濕地公園的行為。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相關信息予以保密,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與支持單位和個人從事與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相關的科研、教育、宣傳等活動,對在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設立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級濕地公園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實施。
編制濕地公園規劃,應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濕地公園規劃應當包括指導思想、保護目標、區域劃分、保護重點、建設管理、保護措施、實施期限等內容。
第十一條濕地公園規劃編制,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濕地保護規劃,並且與生態環境保護、防洪、河道綜合整治、綠地系統和水資源保護利用等有關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濕地公園分為國家濕地公園、省級濕地公園、市級濕地公園和縣級濕地公園。
設立國家濕地公園、省級濕地公園,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設立市、縣級濕地公園:
(一)濕地生物多樣性較為豐富,生態系統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示範性;
(二)濕地自然景觀優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態保護、科學研究、歷史文化等價值;
(三)土地權屬明晰,相關權利主體同意作為濕地公園;
(四)適宜開展生態旅遊、濕地科普宣傳教育等活動;
(五)濕地公園的規模,市級不低於15公頃,縣級不低於10公頃。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市級、縣級濕地公園,由本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組織論證、評價。符合條件的,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批准並公布。
禁止擅自命名、掛牌設立濕地公園。
第十四條濕地公園建設應當符合濕地公園規劃,維持濕地區域生物多樣性以及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與周圍景觀相協調,禁止建設破壞或者污染濕地、自然景觀和地質遺址的工程設施。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濕地公園的,應當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其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
第十五條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濕地公園規劃,科學確定濕地公園的環境容量、景區最大承載量、年可遊覽天數和遊覽線路,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保護與管理
第十六條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實施管理。加強對資源狀況、生態環境、地域文化的研究,建立健全檔案,落實保護責任,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有關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參與編制和實施總體規劃,組織實施詳細規劃;
(三)建立保護和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管理責任;
(四)管理、維護和完善濕地公園配套設施;
(五)維護濕地公園公共秩序,制定和實施安全應急預案;
(六)標定、設立界樁、界碑;
(七)設定遊客須知、示意圖、指示牌,公布服務監督電話;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濕地公園應當劃定保育區。根據自然條件和管理需要,還可以劃分恢復重建區、合理利用區,實行分區管理。
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科學研究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應當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合理利用區應當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宣教活動,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體驗及管理服務等活動。
第十九條濕地公園內不得進行開發區、度假區建設等與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無關的活動,不得出讓、出租濕地資源用於與濕地保護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濕地公園規劃,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劃定濕地公園綠線控制範圍和規劃建設用地紅線。
第二十一條在濕地公園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開墾、燒荒;
(二)放牧、割草;
(三)擅自砍伐林木、採集野生植物,獵捕野生動物、撿拾鳥卵或者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
(四)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動物棲息地;
(五)截斷濕地公園水源、擅自排放濕地公園蓄水;
(六)引入外來物種;
(七)采砂、採石、採礦;
(八)擅自取土、取水、排污、放生、挖塘;
(九)排放超標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生物的化學物品;
(十)向濕地公園及其周邊一公里範圍內傾倒廢棄物、垃圾;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二條經批准進入濕地公園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濕地公園植被、水體和地貌等不受破壞。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周圍環境原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
第二十三條進入濕地公園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在指定區域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任何進入濕地公園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濕地公園各項管理制度,自覺接受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保護景區的地貌、樹木、植被、野生動物及各類設施。
第二十五條濕地公園及其周邊嚴格實行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確保達標排放。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園區的水質檢測,採取有效措施,保持水體清潔,達到水功能區劃標準。
第二十六條濕地公園內禁止在野生動物主要棲息地開展影響野生動物遷徙、取食、繁殖等行為的各種活動,禁止未經批准在水面設定各類障礙物。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野生動物救護和疫源疫病監測制度,及時受理有關救護報告,對受傷、患病、擱淺或者被困的野生動物採取緊急救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濕地公園管理機構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濕地公園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植樹綠化、病蟲害防治和防火工作,保護好植被和動植物物種的生長、棲息和繁衍環境,並做好退化濕地植被的恢復工作。
第二十八條濕地公園內的文物古蹟、古樹名木等,實行掛牌保護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挖掘、破壞、盜竊和非法買賣。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效益補償機制,規範各種濕地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補償主體、補償對象、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等。
第三十條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濕地公園及周邊區域旅遊資源的普查、評價和規劃工作,科學引導濕地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
第三十一條因生產經營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濕地公園環境污染或者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採取減少或者降低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等補救措施,並向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其規定予以處罰。對濕地公園內的重大違法行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和專項治理。
林業、水利、城建、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委託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在濕地公園內開墾、燒荒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在濕地公園內放牧、割草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擅自排放濕地公園蓄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妨礙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依紀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7月26日下午,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鹹陽市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我市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從此有了法律保障。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於7月24日至26日在西安召開,會議議程之一是審查《鹹陽市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24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胡和平主持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下午,大會分組審議《鹹陽市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及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審查意見的報告。審查意見報告指出,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鹹陽市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符合立法法對設區的市立法要求,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地方性法規不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對《鹹陽市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予以批准。7月26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胡和平主持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了《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鹹陽市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由鹹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鹹陽市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的制定,是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強濕地保護和恢復,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符合新時代我市人民民眾對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立法的迫切意願。
該條例於近期公布實施,將為我市生態文明建設的紮實推進,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力度,建設富裕人文健康新鹹陽發揮重要的推動和保障作用。
《鹹陽市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是我市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第二部實體性地方性法規,也是全省首部關於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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