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法學會

鹹陽市法學會是中國法學會和陝西省法學會的地方組織,是中共鹹陽市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全市法學界、法律界的民眾團體和學術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法學、法律、執法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市,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陽市法學會
  • 地點:鹹陽
  • 性質:事業單位
  • 職能:法學研究
宗旨,任務,中國法學會章程,

宗旨

鹹陽市法學會的宗旨是:在市委政法委的正確領導下,團結我市法學、法律工作者,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全面貫徹“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原則,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學習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繁榮法學研究,推進法學理論創新、法律制度創新和法律文化創新,對我市民主法制建設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進行學術研討,提出合理化建議;組織法學、法律、執法工作者深入實際調研,反映新情況,研究新問題,加強信息交流和傳播;組織評選和表彰優秀法學和法學成果活動,營造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良好環境;開展法學學術交流與合作;參與法制宣傳活動;做好會員管理工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指導市(縣)法學會工作,全力推進鹹陽民主法治建設、依法治市邁上新台階。

任務

鹹陽市法學會的主要任務是: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弘揚國家法律法規。緊扣“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工作重點,以“替黨分憂,為民解難”為己任,大力弘揚公平正義的社會主題。充分展示鹹陽民主法治建設、依法治市和法學研究方面的新進展、新成果。監督解決問題。及時梳理民聲輿情,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對引起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邀請法學研權威人士、知名法律工作者進行說理解讀,正確引導社會輿論。2011年12月創辦鹹陽法治論壇及鹹陽法學網官方網站。為了更好宣傳我市政法戰線的先進做法和經驗。組織開展優秀法學論文和優秀法學研究工作者的評選和表彰活動。針對全市性重大疑難案件組織專家、學者進行研討。為推動和繁榮鹹陽法學研究事業,推進民主法治的進程,服務於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作出積極貢獻

中國法學會章程

(2009年1月21日中國法學會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中國法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團體,是法學界、法律界的全國性民眾團體和學術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我國各民族的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貫徹“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理論聯繫實際,開展多學科、多門類的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
第三條 本會按照自身特點,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組織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學習和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第五條 引領、繁榮法學研究,推進法律理論創新、法律制度創新和法律文化創新,為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提供理論支持。
第六條 參與國家政治協商、科學決策和民主監督,對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進行學術研討,提出對策和建議。
第七條 組織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實際進行調查研究,反映新情況,研究新問題,加強信息的交流和傳播。
第八條 參與國家和地方立法總體規劃的研究和法律、法規的起草、修改、諮詢和論證工作。
第九條 組織評選和表彰傑出法學家和優秀法學成果的活動,營造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良好環境。第十條開展同各國、各地區和國際組織間的法學學術交流與合作,發揮對外法學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一條 參與法制宣傳,主管主辦本會法制、法學報刊和網站,編輯出版法學法律圖書、資料。
第十二條 參與法學教育,培養法學、法律人才。
第十三條 發揮人才、智力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服務。
第十四條 指導、協調團體會員的工作。
第十五條 履行主管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社團的職責,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反映會員和法學界、法律界的意見與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凡贊成本會章程,有一定的法學理論基礎或法律工作實踐經驗,並有較強的法學研究能力的我國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地市級以上法學會批准,即為本會個人會員。
凡贊成本會章程的我國法學、法律團體,可提出申請,經地市級以上法學會批准,即為同級法學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中的成員,符合本會個人會員條件的,可根據前款規定的程式申請加入本會。
第十八條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自願退會時,應當書面申請並經所屬法學會同意。
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經所在法學會討論決定,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九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及相關研究會組織的學術研究活動和其他活動;
(三) 利用本會的法律網站、圖書、資料和出版物,獲得本會編印的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批評。
二、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提供研究成果;
(四)按期繳納會費。
第二十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與本會重大事項的討論;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三)利用本會的法律網站、圖書、資料和出版物,獲得本會編印的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批評。
二、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向本會提供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研究成果、信息資料等;
(四)按期繳納會費。
第四章 全國組織
第二十一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一、中國法學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理事會,是中國法學會的最高領導機構。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個人會員代表和團體會員代表組成,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可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地方法學會、各研究會和其他團體會員組織推薦產生。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四)選舉本會理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
一、中國法學會理事會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的理事組成,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一至兩年舉行一次。理事會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的理事出席始得舉行。
二、理事會的職權:
(一)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二)審議本會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四)必要時可增免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
一、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任期五年。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
常務理事會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始得舉行。
二、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召集理事會會議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三)推舉常務副會長;
(四)必要時可增免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請下次理事會會議確認;
(五)聘請本會學術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四條 中國法學會會長辦公會議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負責決定本會重大活動、重要工作和相關事宜。
會長主持本會工作,對外代表中國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是法學會的學術評議和諮詢機構。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由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聘請資深專家學者組成,任期五年。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委員若干名。
第五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六條 地方法學會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自治州)的行政區劃設立。
地方法學會是中國法學會的地方組織,在同級黨委領導下,按照本章程,根據本地實際開展工作,接受上級法學會指導。
其他法學會,也應按照本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法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本級法學會常務理事會可以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法學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審議和批准本級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二、討論和決定本級法學會的工作任務和有關重大事項;三、選舉本級理事會理事。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法學會的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本級理事會的常務理事和會長、常務(或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級法學會的有關重大事項。地方各級法學會的理事會全體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召集,一般每年舉行一次。地方各級法學會的理事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本級法學會的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會長主持本級法學會的工作,常務(或專職)副會長協助會長負責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根據法學研究的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自治州)法學會可設立學術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在個人會員集中的單位,設立會員聯絡組和聯絡員,加強同會員的聯繫。
第六章 研究會
第三十二條 研究會是法學會開展法學研究的主陣地和骨幹力量。中國法學會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自治州)法學會根據法學研究的需要設立研究會。
第三十三條 研究會的主要任務是在所屬法學會的領導下,開展學術研究與交流,培養法學、法律人才。
第三十四條 研究會的設立、撤銷、調整以及換屆等重大事項須經所屬法學會批准,並向所屬法學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五條 研究會設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會決定本會重大事項。研究會理事應從本學科、專業學術界和法律實務部門有較高研究水平的學者、專家中產生。
第三十六條 研究會理事會選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決定本會重要事項。會長對外代表研究會,主持召開由副會長、秘書長參加的會長辦公會,處理本會日常工作。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應從政治素質好、學術造詣深的學者、專家中產生。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財政撥款;二、會費;三、社會贊助;四、其他收入。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條 本章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修改。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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