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聯合踏勘實施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效能,最佳化投資環境,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聯合踏勘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踏勘內容
(一)建設項目審批審核備案、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用地審批、建設用地規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節能審查、文物保護審核、地震安全性評價、環保審查、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等現場踏勘,牽頭部門為市發改委,參與部門為市住建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安監局、市水利局、市旅文委、市地震局等(涉及時參與)。
(二)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人防工程建設初步設計方案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等現場踏勘,牽頭部門為市住建局,參與部門為市發改委、市人防辦、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支隊等(涉及時參與)。
(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現場踏勘,牽頭部門為市住建局。
二、操作程式
(一)提交踏勘申請。市政務服務中心負責接受申請人提出的辦事項目申請。牽頭單位認為在審批事項辦理過程中,需要聯合踏勘的,應及時向市政務服務中心提出聯合踏勘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進入聯合踏勘程式。
(二)確定踏勘時間。市政務服務中心或牽頭部門負責將《工程建設項目聯合踏勘工作單》轉各聯合踏勘單位,各聯合踏勘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參加聯合踏勘人員,並提出項目單位需補充資料和現場情況介紹要求。市政務服務中心在收到牽頭單位提交的現場踏勘申請單後,按照受理的先後順序及時做出安排。
(三)反饋踏勘結果。聯合踏勘結束後,參加踏勘部門的有關人員應在《工程建設項目聯合踏勘登記表》上籤署踏勘意見。符合現場踏勘條件,且能當場確定的,應當場簽署意見;需向部門領導匯報並研究後確定的,原則上於踏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署踏勘意見;需經過專業論證或向上級部門申報的,時間可酌情延長。牽頭部門根據聯合踏勘意見,在承諾期限內對辦理事項做出批覆或答覆。未組織現場踏勘的項目,按原定並聯審批程式辦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協調。牽頭部門承擔聯合踏勘的主要職責,市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協調、監督等工作。參加踏勘的相關部門要認真審查有關事項,在接到聯合踏勘通知後,委派能代表本部門意見的人員準時參加踏勘並提出具體明確的意見。無故不參加或雖有人參加但不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由此產生的相應責任由相關部門承擔。
(二)嚴格踏勘程式。對市政務服務中心確定實行聯合踏勘的各類事項,已接收《工程建設項目聯合踏勘工作單》的單位,未經牽頭單位同意,不得再單獨自行組織踏勘。在聯合踏勘結束後,如有部門認定不符合規定要求,應當暫停辦理的,由項目申請人按踏勘意見進行整改,經相關部門審查符合要求後,再進入下一輪審批程式。在原投資項目(項目業主、位置、內容)不變的情況下,除確需整改的許可項目外,其他許可項目一般不再組織第二次現場踏勘,第一次聯合踏勘其他部門出具的踏勘意見繼續有效,視為項目批覆或許可的同等依據。
(三)強化監督檢查。市政務服務中心要定期對相關部門執行聯合踏勘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將該項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對相關成員單位視窗工作和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考核內容。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各縣市區可依據本意見,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一、踏勘內容
(一)建設項目審批審核備案、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用地審批、建設用地規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節能審查、文物保護審核、地震安全性評價、環保審查、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等現場踏勘,牽頭部門為市發改委,參與部門為市住建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安監局、市水利局、市旅文委、市地震局等(涉及時參與)。
(二)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人防工程建設初步設計方案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等現場踏勘,牽頭部門為市住建局,參與部門為市發改委、市人防辦、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支隊等(涉及時參與)。
(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現場踏勘,牽頭部門為市住建局。
二、操作程式
(一)提交踏勘申請。市政務服務中心負責接受申請人提出的辦事項目申請。牽頭單位認為在審批事項辦理過程中,需要聯合踏勘的,應及時向市政務服務中心提出聯合踏勘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進入聯合踏勘程式。
(二)確定踏勘時間。市政務服務中心或牽頭部門負責將《工程建設項目聯合踏勘工作單》轉各聯合踏勘單位,各聯合踏勘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參加聯合踏勘人員,並提出項目單位需補充資料和現場情況介紹要求。市政務服務中心在收到牽頭單位提交的現場踏勘申請單後,按照受理的先後順序及時做出安排。
(三)反饋踏勘結果。聯合踏勘結束後,參加踏勘部門的有關人員應在《工程建設項目聯合踏勘登記表》上籤署踏勘意見。符合現場踏勘條件,且能當場確定的,應當場簽署意見;需向部門領導匯報並研究後確定的,原則上於踏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署踏勘意見;需經過專業論證或向上級部門申報的,時間可酌情延長。牽頭部門根據聯合踏勘意見,在承諾期限內對辦理事項做出批覆或答覆。未組織現場踏勘的項目,按原定並聯審批程式辦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協調。牽頭部門承擔聯合踏勘的主要職責,市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協調、監督等工作。參加踏勘的相關部門要認真審查有關事項,在接到聯合踏勘通知後,委派能代表本部門意見的人員準時參加踏勘並提出具體明確的意見。無故不參加或雖有人參加但不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由此產生的相應責任由相關部門承擔。
(二)嚴格踏勘程式。對市政務服務中心確定實行聯合踏勘的各類事項,已接收《工程建設項目聯合踏勘工作單》的單位,未經牽頭單位同意,不得再單獨自行組織踏勘。在聯合踏勘結束後,如有部門認定不符合規定要求,應當暫停辦理的,由項目申請人按踏勘意見進行整改,經相關部門審查符合要求後,再進入下一輪審批程式。在原投資項目(項目業主、位置、內容)不變的情況下,除確需整改的許可項目外,其他許可項目一般不再組織第二次現場踏勘,第一次聯合踏勘其他部門出具的踏勘意見繼續有效,視為項目批覆或許可的同等依據。
(三)強化監督檢查。市政務服務中心要定期對相關部門執行聯合踏勘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將該項制度執行情況納入對相關成員單位視窗工作和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考核內容。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各縣市區可依據本意見,制定相關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