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基層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鹹陽市基層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基層醫療機構合理使用基本藥物,保障人民民眾基本用藥,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和衛生部等九部委《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依據醫療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基層醫療機構是指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村衛生室。
第三條 市衛生局負責全市基層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的監督和指導工作。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基層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的監督管理和評估工作。
第四條 基層醫療機構要按照《國家基本藥物臨床套用指南》和《國家基本藥物處方集》有關規定,根據診療範圍、臨床路徑及國家有關基層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管理規定,合理使用基本藥物,嚴格規範醫師處方和藥師調劑行為。
第五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根據核定的診療科目和服務功能,在基本藥物目錄內配備藥品,合理確定使用的品種數量。
第六條 在全市基層醫療機構藥品"三統一"工作實施後,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基本藥物使用率應分別達到100%、95%、90%以上。
第七條 基層醫療機構應公示基本藥物價格,接受社會監督。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購進價格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
第八條 基層醫療機構中的基本藥物保管、購進、不良反應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章。
第九條 基層醫療機構使用屬於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計畫生育藥具、免疫規劃疫苗以及免費治療的傳染病用藥,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執行。
第十條 基層醫療機構應根據國家和省市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本單位基本藥物使用管理的規章制度,通過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措施,對醫院日常用藥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基本藥物使用管理,建立基本藥物處方點評制度,合理設定處方和調劑指標,對基本藥物處方及調劑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追蹤檢查、統計分析。定期公示不合格、不合理處方,超常預警,建立動態監測機制,干預不合理用藥行為。
第十一條 基層醫療機構應建立健全藥事行政管理機構,完善醫師處方、藥師調劑監督檢查和藥師審核處方制度,加強醫師基本藥物合理使用的培訓,確保醫師優先合理使用基本藥物,發揮臨床藥師在參與臨床藥物治療和規範臨床用藥行為的作用,為安全、有效、經濟的合理用藥提供保障。
第十二條 醫師和藥師基本藥物處方的開具與調劑應遵循《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情況要納入醫師和藥師定期考核的內容,其考核結果與職稱晉升、年終考核、職務聘任、績效工資掛鈎。對未按規定要求使用基本藥物的醫師,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基層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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