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4年5月30日,陝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鹹陽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陽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9月1日
- 通過時間 :2024年5月30日
立法歷程,條例全文,
立法歷程
2024年5月30日,陝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鹹陽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條例全文
鹹陽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2024年4月30日鹹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4年5月30日陝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服務體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技術權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陝西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尊重科技創新和市場經濟規律,發揮企業主體作用與政府引導作用,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保護智慧財產權,保障科技成果轉化各方主體的利益。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列入本級政府年度工作報告,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投入,組織制定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落實。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指導、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和宣傳,營造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良好環境。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國有資產、大數據、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工作職責,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工作。
市科協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密切聯繫科技人員,開展科技交流合作,搭建產學研用平台,做好技術服務工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級評比達標表彰有關規定,表彰獎勵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和督查檢查制度,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評價、科研資金支持、科技獎勵等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方式,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進行監督。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安全工作機制,健全重要創新鏈、產業鏈風險防控體系,防範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
第十條 支持舉辦科技創新創業區域賽、產業高峰論壇、人才峰會、項目路演、學術論壇等科技創新促進活動,搭建科技創新、成果展示和交流合作平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學會、研究會等科技社團利用智力資源服務企業轉型升級,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和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制定科技成果轉化規劃和年度計畫,發布科技成果目錄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引導和支持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在制定相關科技成果轉化規劃、年度計畫和編制項目指南時應當聽取相關行業、企業的意見。
第十二條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承擔者,應當在項目驗收時提交相關科技報告,並將科技成果和相關智慧財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
鼓勵利用非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提交相關科技報告,將科技成果和相關智慧財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有關部門應當為其提供方便;該科技報告可以作為有關部門認定其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享受財稅優惠政策的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 本市培育科技成果轉化初創企業,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領軍企業梯次培育體系,充分發揮科技領軍企業的創新帶動作用,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對承擔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項目的科技領軍企業,可以運用財政資金予以相應的獎勵或者補助。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為高新技術企業、規模以上企業、“專精特新”企業、上市企業,落實國家和地方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相關優惠政策,在產品研發、技術創新、人才引進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諮詢機制,聘請高層次科技人才、創新型企業家、高層次的科技經紀人和創業投資人等擔任科技顧問,圍繞科技政策制定、創新平台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決策、科技領軍人才引進等開展科技諮詢。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智庫、諮詢機構等參與科技諮詢。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堅持科技成果轉化的市場需求導向,引導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圍繞市場需求進行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推動下列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
(一)發展能源化工、裝備製造、醫藥和醫療器械、現代農業等優勢產業的;
(二)促進食品、建材、紡織等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的;
(三)壯大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等新興產業的;
(四)培育新型電子顯示、氫能、人工智慧、無人機、“中醫藥+人工智慧”等未來產業的;
(五)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和利用、節能減排,保護生態等綠色低碳產業的;
(六)推動本市高質量發展的其他項目。
第十七條 科技成果持有人可以採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
(三)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六)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成果轉化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試基地的建設,引導有條件的產業園區、孵化器、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聯合建設中試基地與公共研究開發平台,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集成、共性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科技成果系統化和工程化開發、技術推廣與示範等服務。
第十九條 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單位在本市創辦技術轉移機構、大學科技園、孵化器、眾創空間等服務平台和載體,為初創期科技企業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提供孵化場地、創業輔導、融資、技術諮詢、研究開發等服務。
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組織採取聯合建立產學研合作方式,協同推進技術研究開發與科技成果轉化。
支持企業承接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的科技成果並實施轉化。對承接科技成果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術契約成交額或者技術入股出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省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等創新平台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新型研究開發機構的認定、支持、獎勵等制度,通過資金扶持、用地保障、公共服務採購等方式,支持新型研究開發機構引進高層次人才,搭建成果轉化平台,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和科創企業培育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可以自主決定或者授權科技成果完成人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但應當通過協定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
通過協定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格的,可以由科技成果完成人主持公開詢價,確定成交價格後,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內容摘要、轉化方式、擬交易價格等信息,明確並公開異議處理程式和辦法。受讓方是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關係人的,應當予以註明。
通過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可以採取公開詢價的方式確定基準價格。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現代農業科技投入,搭建新品種新技術試驗示範基地,加強科技特派員隊伍建設。
鼓勵、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農業科技推廣示範機構、動植物檢驗防疫機構等單位向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推廣先進成果。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中醫農業發展規劃,保護道地藥材智慧財產權。鼓勵、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將中醫藥科技成果套用於土壤改良與修復、替代化肥、植物保護、畜牧禽漁疫病防控等領域,推動傳統農業生態化、綠色化改造升級。
鼓勵、支持農業科技園區、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共建中醫農業技術創新平台,培育中醫農業人才,推廣中醫農業技術成果。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跨區域政府間科技成果轉化合作,推動技術交易市場互聯互通,支持本地企業承接轉化科技成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各類開發區單獨或聯合在西安市等中心城市設立飛地孵化器,支持科技成果在本市轉化。
第三章 服務體系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人才鏈深度融合,暢通創新要素有序流動和市場化配置。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成立各類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依法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下列服務: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蒐集、篩選、分析、加工、發布;
(二)科技成果的價值評估;
(三)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
(四)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訓;
(五)科技創業孵化服務;
(六)科技成果轉化的其他服務。
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應當遵循公正、客觀的原則,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和證明,對其在服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依法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成果轉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服務,引導企業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形成貫穿研發、生產、經營各環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
第三十條 技術交易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契約。經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技術經理人、技術經紀人等科技成果轉化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鼓勵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中符合條件的科技人員從事技術轉移工作,促進科技供給與產業需求有效對接。
第三十二條 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對外開放共享科學儀器、科技文獻等資源,提供科技資源開放共享。以財政資金全額或者部分出資購買的科學儀器、建設的科技基礎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向社會提供開放共享。
鼓勵有條件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面向公眾開放生產設施、流程或者展覽場所等,開展科學普及活動,建設科普教育基地。
教育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各類學校按照規定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創新競賽和科學普及活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保障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的土地、水電氣熱、通訊、數據等生產要素的需求。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財政資金預算工作機制,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的多元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科學技術投入的總體水平,確保財政科技投入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市、縣(市、區)財政科技預算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部分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五條 支持科技成果轉化的財政資金主要用於下列事項:
(一)支持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概念驗證與小試中試平台建設、科技成果承接轉化基地建設、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建設、科技成果轉化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二)支持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等多元化資金投入方式;
(三)鼓勵對金融機構開展的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知識價值信用貸款、信用保險以及融資擔保等業務,給予適當風險補償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跨行政區域使用科技成果轉化財政資金,用於在本市轉化科技成果所需的概念驗證、小試中試、檢驗檢測、企業孵化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符合科技型企業特點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支持商業銀行、融資擔保機構、保險機構、信託機構、股權投資機構等創新金融產品,開展股權投資、債權融資、科技保險以及智慧財產權質押、知識價值信用貸款等科技金融服務。
政府投資基金應當按照市場化原則支持種子期、初創期的科技型項目,引導激勵市場化基金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採用科技創新券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業購買檢驗檢測、技術中試、技術中介等創新服務。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用政府首購、訂購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促進科技創新產品的套用。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技術人才隊伍的培養,形成科學家和工程技術人員緊密結合的人才鏈。
支持企業引進和培育高層次科技成果轉化技術人才,對符合條件的人才給予政策支持。
鼓勵高等學校、職業技術學校、企業、社會教育機構等結合本市產業發展需求,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科技人才服務和管理體系,為科技人才在企業設立、科研條件、成果轉化、職稱評定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落戶、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業、醫療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四十一條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崗位管理、人員選聘、職稱評審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激勵機制。
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情況應當作為其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崗位聘用(任)和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做出突出貢獻的,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聘用(任)。
前款所稱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包括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技術轉移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相關管理人員。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的管理制度,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涉及的誠信管理和倫理審查。
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社會組織等應當履行科研誠信主體責任,加強本單位科研誠信、科技倫理和學風建設。
科研誠信狀況應當作為科研項目立項、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評選表彰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三條 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完善司法與行政執法的工作銜接,形成鏈條化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
第五章 技術權益
第四十四條 鼓勵企業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分配機制,利用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十五條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在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後,主要用於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並提取一定比例用於支持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專門機構的運行和發展。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或者與科學技術人員約定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學技術人員約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市按照有關規定推行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長期使用權和收益權等改革,深化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機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健全橫向經費管理制度,支持橫向科研項目結餘經費出資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十七條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其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可以依法獲得現金獎勵。
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學技術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可以依法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學技術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落實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免、科學技術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個人所得稅減征、企業以及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繳納所得稅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實驗結果或者評估意見等欺騙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泄露國家秘密或者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在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過程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沒有牟取非法利益,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作負面評價,不追究相關責任:
(一)對財政資金支持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經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實施主體未完成預期目標的;
(二)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通過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格,或者通過協定定價並按照規定在本單位公示,單位負責人不承擔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三)因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的調整,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未實現預期目標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關於中醫農業的含義,是指套用中醫藥技術成果改造提升傳統農業,實現生態化、綠色化發展形成的新興產業,主要包括提升動物健康水平、替代化肥與化學農藥、改良與修復土壤等的中醫藥研發、生產與服務等業態。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