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

為了進一步做好擁軍優屬工作,支持國防建設,促進軍政軍民團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鷹潭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
  • 實施地區:鷹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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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做好擁軍優屬工作,支持國防建設,促進軍政軍民團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檔案內容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都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第二條 各級政府民政部門主管轄區內的擁軍優屬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健全擁軍優屬工作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及時解決擁軍優屬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保證擁軍優屬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擁軍優屬的宣傳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全民國防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規劃。
文化、教育、新聞、宣傳等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積極開展擁軍優屬宣傳教育活動,不斷增強全民國防觀念,培育“擁軍優屬,人人有責”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對駐軍糧、油、煤、水、電、副食品和日用生活必需品的供應保障工作,並積極支持部隊“菜藍子”工程建設。
第六條 要將“科技擁軍”納入雙擁工作的重要內容,制定“科技擁軍”計畫和措施,設立“科技擁軍”專項資金。市雙擁辦要積極協調科技局、教育局、大中專院校等科研單位,開展為部隊培訓人才、科技信息諮詢和支援部隊科技練兵、科技興訓等活動。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部隊加強對軍事設施的保護,維護部隊營(庫)區周邊安全秩序。對破壞軍事設施、偷搶軍用物資或到營(庫)區滋擾鬧事者,必須依法懲處。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因野營、拉練、演習或執行其他任務途徑我市的部隊,應及時提供必要的住房和其他生活保障。
第九條 土地管理部門對部隊因戰備、訓練和國防施工需要徵收徵用土地的,應按規定及時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條 民政部門會同建設、規劃、公路、交通等有關部門應負責城區主要街道、交通要道的規劃定點設立永久性雙擁標語牌。
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部隊攤派各種費用。
第十二條 對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排,有關部門應與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並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附加費用。
第十三條 對有固定工作的隨軍家屬由市(縣、市、區)
政府負責對口安置。屬行政事業單位的由人事部門負責安置,有關單位不得拒絕接收。屬其他類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安置。應積極協調用人單位,優先介紹職業、優先推薦選聘社區專乾和優先安排在政府購買的公益性崗位,免費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三年內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因種種原因仍未就業的隨軍家屬,給予生活補助。
第十四條 對分居兩地的現役軍人家屬,按規定到部隊探親的,所在單位應予準假,乘車(船)費由所在單位按規定報銷,規定假期內的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五條 把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軍隊人員購買住房納入當地政府經濟適用房建設和開發計畫,制定操作規程和辦法,落實房源及有關優惠政策。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包括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
家居農村的優撫對象無房、缺房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優先為其劃分宅基地,幫助其解決住房困難。
第十六條 企業用工最佳化組合、減員分流時,應儘量避免烈軍屬下崗。
對夫妻分居兩地的現役軍人家屬,所在單位應當在工作班次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十七條 對現役軍人子女入學和入托,本著就近方便原
則給予照顧。駐鷹部隊現役軍人、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特、一等殘疾軍人子女,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可在其戶籍所在縣(市、區)內免費跨地段入學;革命烈士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和考入本市公立學校的免交學雜費,其他對象在義務教育期間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可減免學雜費;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及病故軍人、現役軍人及特一等殘疾軍人子女國中升高中,可分別加20分、15分、10分。
第十八條 六級(含六級)以上殘疾軍人醫療進入醫療保險統籌,醫療費實報實銷。在鄉老復員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享受醫療減免、醫療補助、大病救助保障。
第十九條 汽車站、火車站設立“軍人售票視窗”和“軍人候車室(區)”。現役軍人、殘疾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城市內公車。
第二十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等優撫對象憑有效證件進入公園、旅遊景點,免收門票費。
第二十一條 凡本市範圍內的賓館、飯店、商店及公共娛樂場所的停車場及公路、橋樑收費處,對軍車一律實行免費停放和通行,並設立“軍車免費”標牌。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熱情接收、妥善安置好軍隊轉業幹部、轉業志願兵和城鎮退伍義務兵,對殘疾軍人應予重點照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對無故拖延和拒絕接收的單位,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三條 積極做好農村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搞好育才、薦才、用才一體化服務。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撫恤優待政策,要建立重點優撫對象自然增長機制,並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逐步增加撫恤優待經費,保障優撫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五條 落實義務兵家屬優待金,以縣為單位,建立統一標準、專戶管理運行機制,優待面應達到100%。優待標準要達到規定標準,同時,對生活困難的重點優撫對象要給予優待。
第二十六條 對榮立一、二、三等功的現役軍人家屬和被評為優秀士兵的義務兵家屬,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和標準由各縣(市、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各地要定期走訪慰問駐軍,介紹地方有關情況,解決部隊實際困難,妥善處理軍地矛盾和糾紛。對軍地之間出現的糾紛,要遵循“團結—協商—團結”的方針,地方主要領導應主動與部隊協商解決,化解矛盾,增進友誼,增強團結。
第二十八條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各企業事業單位要建立完善民眾性擁軍優屬服務組織,廣泛開展為駐軍和優撫對象做好事、送溫暖活動。對孤老烈屬、殘疾軍人和有特殊困難的優撫對象實行包戶服務,做到服務組織網路化,服務活動制度化,服務內容系列化。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接到軍人立功
或被評為優秀士兵喜報時,要採取一定形式向其家屬慶功報喜;接到軍人犧牲、病故通知書時,要及時走訪撫慰其家屬,協助部隊做好善後工作。
第三十條 搞好光榮敬老院建設,不斷改善收養人員居住條件。加強對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和維護,充分發揮革命傳統教育基地的作用。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逐步設立擁軍優屬保障基金,用於獎勵立功軍人、擁軍優屬先進單位和個人,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解決優撫對象生活中的特殊困難。
第三十二條 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各地要定期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25日印發《鷹潭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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