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丹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鴨綠江(丹東段)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丹政發〔2010〕51 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鴨綠江(丹東段)管理暫行規定》業經2010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
鴨綠江(丹東段)水域及島嶼的保護和管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對在鴨綠江(丹東段)從事砂石開採、旅遊景點開發和碼頭設立等建設、生產經營活動規定如下:
一、在
鴨綠江(丹東段)渾江口至鴨綠江入海口水域及島嶼從事砂石開採、旅遊景點開發和碼頭設立等建設、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管理適用本規定。
二、鴨綠江(丹東段)管理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公開公平與依法運作相結合、集中整治與日常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三、成立鴨綠江(丹東段)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成員單位由
東港市政府、
寬甸縣政府、
振安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辦、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旅遊局、市國土局、市外辦、市海事局、市住建委、市環保局、市漁業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丹東市邊防支隊、
瀋陽軍區邊防團等組成。
領導小組的職責是通過聯席會議的形式對鴨綠江(丹東段)水域及島嶼範圍內的砂石開採、旅遊景點開發、碼頭設立等建設、生產經營活動的預審意見進行審核並組織聯合執法檢查等。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具體負責受理部門預審意見,並提請領導小組審核,通知召開聯席會議。
四、在鴨綠江(丹東段)水域及島嶼範圍內的砂石開採、旅遊景點開發、碼頭設立等建設、生產經營活動的審批,分別由市水利局、市旅遊局、市交通局、具有相關審批許可權的縣級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提出預審意見,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由有關單位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需要省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由市行政主管部門經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上報。其他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工,配合做好項目預審和審批工作。
未經領導小組審核同意,任何單位不得辦理相關的審批事項。
五、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加強聯合執法,對河道采砂等突出問題組成專項檢查組,定期實施集中整治,依法保護鴨綠江(丹東段)水域及島嶼範圍內的建設、生產經營等行為規範有序進行。
六、成立鴨綠江(丹東段)聯合執法監察大隊,隸屬市水利局,負責依法對鴨綠江(丹東段)水域及島嶼範圍內的建設、生產經營等行為進行監督、執法檢查和處罰。
七、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河道防洪整治、河道現狀和航道規劃編制采砂規劃,劃定可採區、禁採區,規定可采期、禁采期、可開採深度、開採總量和采砂規劃平面圖。采砂作業時,應保障航道暢通和通航安全,不得惡化通航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采期和禁採區進行河道采砂作業。
八、凡未取得合法采砂審批手續違法開採的企業,一律依法予以取締,在江中違法開採砂石的船舶,由市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九、涉及鴨綠江界河雙邊事宜,由市外事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與朝方協商解決。
十、未取得我國政府行政許可,在鴨綠江采砂的船舶不得在我方靠岸卸載。
十一、固定設定船舶停靠地點,加強檢查,防止
走私、
販毒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十三、對審批、執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工作人員,要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