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城市城市環境服務中心

鳳城市城市環境服務中心

鳳城市城市環境服務中心由市住建局所屬的鳳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處、鳳城市市政建設管理處、鳳城市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管理辦公室、鳳城市園林處,市園區所屬的鳳城市現代產業園區公用事業管理中心整合組建。

根據《中共鳳城市委辦公室關於印發<鳳城市公益性事業單位最佳化整合方案>的通知》(鳳委辦發〔2018〕44號),設立鳳城市城市環境服務中心,機構規格正科級,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鳳城市城市環境服務中心
  • 外文名:Fengcheng City Environmental Service Center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領導機構:鳳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相關附則,

主要職責

(一)承擔市政公共設施、城區綠化、環衛設施等方面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市區街路、住宅小區清掃保潔、垃圾清運、市區除雪工作。
(三)承擔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方面的事務性工作。
(四)承擔市經濟開發區物業管理方面的工作。
(五)承擔市住建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鳳城市城市環境服務中心設10個內設機構:
1、綜合工作部。負責組織協調中心日常工作,文電、會務、安全、保密、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檔案、信訪;負責重要檔案的起草和重點工作的督辦;負責車輛、辦公用房及後勤管理。財政全部補助人員編制7名;部長1名,副部長1名。
2、黨群工作部。負責中心黨的組織建設、幹部管理、信息宣傳、教育培訓、精神文明建設、文化建設、紀檢監察、統戰和工會、共青團、婦女及離退休幹部工作。財政全部補助人員編制7名;部長1名,副部長1名。
3、財務部。負責中心財務管理,各項資金、資產管理和使用,合理編制中心年度預算,對中心經濟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財政全部補助人員編制9名;部長1名,副部長1名。
4、市容環境部。負責城區管轄範圍內的街路、公園、綠化帶、城市廣場清掃、保潔工作。財政全部補助人員編制76名;部長1名,副部長2名。
5、生活垃圾處理部。負責城區所轄範圍內的生活垃圾清運和垃圾站點、垃圾中轉站、垃圾填埋場的管理工作; 負責公共廁所的清掏保潔工作;負責樓房排水工程建設的技術指導及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市區除雪工作。財政全部補助人員編制25名;部長1名,副部長2名。
6、園林綠化工程部。負責城區園林綠化工程的建設、管理、養護及城區園林綠化的技術指導工作;協助規劃部門做好城區綠化規劃工作;負責濱河公園及河面的清掃(理)、保潔工作;負責綠化工程檔案管理工作。財政全部補助人員編制45名;部長1名,副部長2名。
7、市政公共設施工程部。負責城市道路、排水、路燈、橋涵、環衛和防洪設施的建設、改造、養護、維修工作;負責城區排水清掏工作。財政部分補助人員編制32名;部長1名,副部長2名。
8、工程項目部。負責市政、環衛及園林綠化工程的立項、招投標、預決算和工程檔案管理工作。財政全部補助人員編制10名;部長1名,副部長1名。
9、市政設施運行部。負責對城市市政設施安全運行進行管理。財政全部補助人員編制38名;部長1名,副部長1名。
10、鄉村環境治理指導部。貫徹落實上級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推進美麗鄉村建設的工作部署;制定我市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推進美麗鄉村建設規劃、計畫和制度的事務性工作;負責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工作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及考核評比事務性工作。財政全部補助人員編制9名;部長1名,副部長1名。

分支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鳳城市城市環境服務中心設1個分支機構:
遼寧鳳城市經濟開發區物業管理中心。主要職責是,負責市經濟開發區內供水、供熱、市政公用設施、戶外廣告、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公廁、路燈、燃氣、廣場、下水管道、城市綜合事務等管理,以及市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城市公用事業的管理。財政部分補助人員編制18名;主任1名(由市城市環境服務中心1名副主任兼任),副主任1名。

人員編制

鳳城市城市環境服務中心內設機構和分支機構人員編制283名,其中,財政全部補助人員編制178名,財政部分補助人員編制105名;人員編制結構為:管理人員編制24名,專業技術人員編制100名,工勤人員編制159名。
鳳城市城市環境服務中心領導職數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1名兼任市經濟開發區物業管理中心主任(副科級)。另配中心黨委副書記1名(副科級),紀委書記1名(副科級)。

其他事項

(一)原為市住建局所屬的鳳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處、鳳城市市政建設管理處、鳳城市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管理辦公室、鳳城市園林處,市園區所屬的鳳城市現代產業園區公用事業管理中心核定的機構編制事項不再有效。
(二)請按有關規定到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相關附則

本規定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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