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繭收購資格認定辦法

《鮮繭收購資格認定辦法》已經2006年12月20日商務部第10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工商總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鮮繭收購資格認定辦法
  • 文號:2007 年 第 4 號
  • 單位:商 務 部
  • 時間: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管理總局令,認定辦法,

管理總局令

2007 年 第 4
《鮮繭收購資格認定辦法》已經2006年12月20日商務部第10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工商總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商 務 部 部 長  薄熙來
工商總局局長  周伯華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鮮繭收購資格認定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鮮繭收購是指購買未經殺蛹烘乾的桑蠶繭的行為。
第三條 國家對鮮繭收購實行資格認定製度。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鮮繭收購的經營者,必須通過鮮繭收購資格認定、取得鮮繭收購資格,並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
本辦法所稱的鮮繭收購經營者包括從事鮮繭收購的單位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的管理工作。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具體負責本地區鮮繭收購經營者的資格認定,頒發《鮮繭收購資格證書》,向社會公布,並報商務部備案。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的鮮繭收購資格認定工作不得下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鮮繭收購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鮮繭收購資格認定應堅持適度規模、相對集中並有利於促進貿工農一體化發展的原則,提高蠶農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
第六條 鼓勵繅絲生產企業、絲綢企業(包括到外地建基地、建廠、建公司的貿工農一體化企業)與蠶農和蠶農合作組織建立穩定的經濟關係,給予風險投資、提供技術服務,與蠶農形成訂單收購、返利收購等協作關係。
鼓勵在蠶桑基地建設和新農村建設中做出貢獻的貿工農一體化繅絲、絲綢生產企業從事鮮繭收購活動。
第七條 鮮繭收購經營者從事鮮繭收購活動必須取得鮮繭收購資格。
取得鮮繭收購資格的經營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當地縣級以上蠶桑生產發展及繭站布點規劃,有穩定的鮮繭繭源。
(二)具有與收購能力相適應的資金實力。
(三)具備完善、科學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相關管理制度,包括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各個工種、工序的工作規範和崗位責任制度等。
(四)具有與其承擔的鮮繭收購量和繭處理量相配套的收購、檢驗和貯存場地,收購門市、儲存場地和烘繭場地應分別不低於每50公斤鮮繭占地0.2平方米、0.2平方米和0.4平方米。
(五)鮮繭收購、檢驗和烘繭所需的設備齊全,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運轉狀況良好,與收購能力相適應,全部設備應在有效使用期內。
(六)鮮繭收購和乾繭貯存的設施和環境應具備防潮、防蟲、防鼠、防火、防盜的能力,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勞動安全、消防和環保等方面的要求。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鼓勵鮮繭收購經營者使用節能降耗、安全環保的烘繭設備。
第九條 擬從事鮮繭收購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提出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條 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負責受理所在地鮮繭收購資格的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以及收購布局的合理性進行實地考察和審核,並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逐級報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核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獲得鮮繭收購資格的經營者,頒發《鮮繭收購資格證書》,並將批覆檔案報商務部備案。
第十一條 《鮮繭收購資格證書》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統一製作。《鮮繭收購資格證書》主要內容應該包括證書編號、鮮繭收購經營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收購區域、發證時間及有效期等內容。
第十二條 從事鮮繭收購的經營者持《鮮繭收購資格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或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鮮繭收購資格證書有效期為2年,每2年(在工商部門年檢前)審核1次。收購經營者應在《鮮繭收購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前60天,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提出審核申請,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審核後,逐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核准換髮新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匯總後,於次年3月底前報商務部備案。
第十四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受理鮮繭收購資格申請材料後,應在45天內完成鮮繭收購資格核准工作。
第十五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鮮繭收購資格的經營者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對不符合收購資格條件的經營者,取消其鮮繭收購資格,註銷其《鮮繭收購資格證書》,向社會公告,並在5日內通知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取消鮮繭收購資格的經營者,應在被取消資格之日起2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第十六條 獲得鮮繭收購資格的經營者應及時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上報各期蠶繭收購情況,接受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鮮繭收購經營者有以下行為的,由認定機關取消其鮮繭收購資格,向社會公告,同時報商務部備案,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在資格認定申請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超越《鮮繭收購資格證書》核准區域從事收購活動的;
(三)租借、轉讓《鮮繭收購資格證書》或者使用過期、偽造、變造《鮮繭收購資格證書》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擾亂鮮繭收購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 實施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的有關部門應該確保鮮繭收購資格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和公開。
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柞蠶鮮繭收購資格認定的管理工作參照桑蠶鮮繭執行,實施細則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繭絲辦)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實施。
《鮮繭收購資格認定辦法》起草說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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