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蕪湖市民王楓(化名)搶注了魯迅·cn、迅·cn和魯迅·中國等四個中文域名,據該註冊者表示,這四個域名每年需要320元域名費用,並把這些域名指向紀念網站。此次案件對於防止無價資產流失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魯迅域名案
- 人物:蕪湖市民王楓
- 時間:2004年
- 意義:採取保護措施,防止無價資產流失
案情過程,搶注域名,提出訴訟,回應起訴,駁回異議,高院抗訴,擇日宣判,最新進展,專家呼籲,
案情過程
搶注域名
2009年3月19日,魯迅之子周海嬰將王楓告上法庭,要求將四個爭議域名移交給他。
提出訴訟
周海嬰表示,魯迅是中國偉大的文學家、思想家、革命家和教育家,被國人譽為“民族魂”,在社會公眾中具有極深遠的影響力。王楓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且嚴重侵害了魯迅的姓名等人格利益,對其造成了極大的精神損害,並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
並且,周海嬰在訴訟書中提出兩點訴訟請求:其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魯迅.cn”及“魯迅.中國”和對應繁體域名的侵權行為;其二、依法判令上述域名移轉由原告註冊使用。
回應起訴
2009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王楓寄來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王楓以“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應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表示魯迅域名爭議案件應該在蕪湖法院開庭受理,至此,王楓正式回應魯迅域名爭議案件。
駁回異議
2009年4月22日,北京一中院已作出裁定,駁回王楓對網路域名糾紛一案訴訟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案件繼續由北京市一中院管轄。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該案中,周海嬰指控被告註冊、使用涉案域名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北京市第一中院對該案擁有管轄權。因此,被告主張的管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北京第一中院受理魯迅域名爭議案件,在一審中,北京第一中院裁定原告周海因勝出,四個爭議域名應移交給原告。
王楓表示,北京第一中院以模糊用語確定侵權行為地值得商榷,他認為域名註冊地在蕪湖,爭議案件應該由蕪湖法院受理,此外,王楓對北京第一中院的裁定周海嬰贏得域名爭議不服,王楓表示,按照國際通行法則,域名註冊是“先注先得”。而且自從成功註冊了“魯迅.cn”域名後,他並沒有使用該域名進行炒作或者商業運作,而該域名所轉向的“紀念網”,並未惡意使用爭議域名。
高院抗訴
2009年10月26日,因註冊魯迅四個相關中文域名引起的爭議案件在北京法院正式開庭。
王楓表示,自己是域名愛好者,知道國家領導人等特殊人物不可以註冊域名,但是在註冊魯迅中文域名的時候,並沒有任何障礙。歷史上的其他名人(詩人李白、杜甫)的域名都是可以註冊的,包括王楓本人註冊過其他名人域名,註冊魯迅域名並未違反域名註冊方面的法律法規。王楓進一步表示,不管法院最終的判決結果如何,王某都將積極出庭應訴。
擇日宣判
10月26日,北京法院宣布,魯迅相關域名爭議案件擇日宣判,法院將如何裁定域名爭議,魯迅相關域名最後落入誰手至今是個未知數。相關網友表示,王楓維護域名的維權行為勢在必行,我國並未出台任何註冊保護條例的相關法律,王楓維權行為合法有效。
最新進展
再次抗訴:
2010年11月25日,王楓收到法院判決書:王楓停止使用魯迅域名,承擔原告6000元費用,但對於將四個域名轉入周海嬰名下,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王楓已再次抗訴。
專家呼籲
網際網路上因域名爭議引起的糾紛屢見不鮮,從大型企業到個人站長,維權行為已經越來越普遍,在爭議域名解決政策上,亞洲目前有三個解決域名爭議仲裁機構,但在域名註冊的相關保護條例上,在中國暫無相關法律。據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的《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規定,“出售域名”、“註冊域名”不再被一概認定為惡意。
此案,因名人文化域名引起的域名爭議是一個典型的例子。相關人士表示,為了避免因名人文化引起的域名爭議,對於文化名人域名的註冊和保護,包括其他類型的社會規則域名的保護法律法規應該逐步完善。
相關專家呼籲,在法律目前無法提供幫助的情況下,政府、企業、甚至已故名人的家人或弟子,都應當清醒地認識到名人的影響力和網際網路域名的特殊性,儘快採取保護措施,防止無價資產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