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甸縣自然資源局

魯甸縣自然資源局是魯甸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自然資源的政府機構。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

機構簡介

魯甸縣自然資源局是魯甸縣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及規章,擬訂相關管理辦法並貫徹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及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落實上級領導部門制定的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推進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及套用管理。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有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承擔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實施,承擔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工作,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生態保護紅線勘界定標以及生態紅線行政管理相關工作職責,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嚴格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責任。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全縣礦產資源勘查、縣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有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按照許可權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有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開發、地質災害治理和自然資源在建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四)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有關工作。
(十五)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承辦上級交辦、督辦的自然資源重大違法案件。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負責做好對外交流合作有關工作。指導鄉(鎮)自然資源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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