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甸縣公安局是魯甸縣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門。
主要職責
(一) 按照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危戶采膠公安機關的指示,研究部署縣公安工作,並指導和督促檢查全縣各部門貫徹執行情況。
(二)及時準確地掌握全縣社會治安情況,分析、研究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並提出對策。
(三)負責全縣各部門公安機關的業務工作和執法活動。
(四)組織、協調、參與或直接對全縣重大案件、重大緊急治安事件、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偵破和處置,以及對特務、間諜等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的偵破。
(五)墓妹想負責全縣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歡照全汗份證、外國人管理和出入境(移民管理局)工作;加強法制建設;組織、實施、監督消防探精嫌工作。
(六)領導、參與或直接偵破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案件,並組織抓好禁種、禁吸毒品工作。
(七)負責全縣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關愛中心的管理與執法活動。
(八)負責全縣公安機關依法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和業務的開展;指導或直接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任務、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九)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的技術偵察、信息通信、公共網路安全監察和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裝備現代化建設。
(十)為全縣公安機關提供信息、技術、後勤裝備等服務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公安政治工作、紀律檢查工作、行政監察工作、審計監督工作、警務督察工作,規劃、指導和管理全縣公安隊伍的革命化、正規化建設及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二)領導全縣各派出所公安她束凝消防工作,指導縣自然資源公安局的業務工作。
(十三)依法組織實施對全縣城鄉道路交通、機動車輛的管理和駕駛員的培訓工作,參與或直接對重大交通事故的查處,維護交通秩序。依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組織指烏仔揮、疏導交通,糾正和處罰交通違章行為,組織實施交通秩序專項治理和整頓,參與處置治安突發事件,打擊各類涉車犯罪,維護公路治安秩序。指導罪煉凶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校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對全縣機動車輛的安全檢測、登記審核、牌證管理。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及時準確地掌握全縣社會治安情況,分析、研究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並提出對策。
(三)負責全縣各部門公安機關的業務工作和執法活動。
(四)組織、協調、參與或直接對全縣重大案件、重大緊急治安事件、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偵破和處置,以及對特務、間諜等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的偵破。
(五)墓妹想負責全縣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歡照全汗份證、外國人管理和出入境(移民管理局)工作;加強法制建設;組織、實施、監督消防探精嫌工作。
(六)領導、參與或直接偵破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案件,並組織抓好禁種、禁吸毒品工作。
(七)負責全縣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關愛中心的管理與執法活動。
(八)負責全縣公安機關依法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和業務的開展;指導或直接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任務、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九)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的技術偵察、信息通信、公共網路安全監察和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裝備現代化建設。
(十)為全縣公安機關提供信息、技術、後勤裝備等服務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公安政治工作、紀律檢查工作、行政監察工作、審計監督工作、警務督察工作,規劃、指導和管理全縣公安隊伍的革命化、正規化建設及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二)領導全縣各派出所公安她束凝消防工作,指導縣自然資源公安局的業務工作。
(十三)依法組織實施對全縣城鄉道路交通、機動車輛的管理和駕駛員的培訓工作,參與或直接對重大交通事故的查處,維護交通秩序。依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組織指烏仔揮、疏導交通,糾正和處罰交通違章行為,組織實施交通秩序專項治理和整頓,參與處置治安突發事件,打擊各類涉車犯罪,維護公路治安秩序。指導罪煉凶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校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對全縣機動車輛的安全檢測、登記審核、牌證管理。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