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袋制度

魚袋制度

魚袋制度是唐宋時官員依據品級高低佩戴不同魚袋以證明身份的身份等級制度。此制始於唐,盛於中唐至宋,宋以後衰弱。唐時魚袋中配有隨身魚符,至宋時不再用魚符,而是在袋上用金銀直接飾以魚形。宋時魚袋分為兩種:金魚袋和銀魚袋,而紫金魚袋和緋銀魚袋之說中的“紫”和“緋”分別是佩戴魚袋的官員的官服顏色,四品以上才可以穿紫袍,七品以上可以穿紅衣服,七品以下只能穿綠衣服,至於沒有品的,就只能是皂白,也就是黑色和白色的衣服。而相應的紫袍佩金魚袋,紅袍佩銀魚袋。武則天時,暗讖她姓武,是玄武,就是龜了,曾改佩魚為佩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魚袋制度
  • 套用時期:唐宋時期
  • 目的:證明身份的身份等級制
  • 意義:身份地位的象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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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符

魚符早在隋代就已經出現,但其作為一種身份象徵放入魚袋中作為一種確定的制度則是到唐代才確定下來。唐代的魚符是用木頭或金屬精製而成。其形為魚,分左右兩片,裡面刻有官員的姓名、在何衙門任職、官居幾品、俸祿幾許,出行享受何種待遇等,比隋代僅有姓名、官品的身份證要完整得多。魚符分為三種:一為“銅魚符”,二為“隨身魚符”,三為“交魚符”。

銅魚符

唐代,唐高祖為避其祖李虎的名諱,廢止虎符,改用黃銅做魚形兵符,稱為“魚符”。《朝野僉載》:“逆韋詩什並上官昭容所制。昭容,上官儀孫女,博涉經史,研精文筆,班婕妤、左嬪無以加。. ... 漢發兵用銅虎符。及唐初,為銀兔符,以兔子為符瑞故也。又以鯉魚為符瑞,遂為銅魚符以佩之。至偽周,武姓也,玄武,龜也...武則天當朝後改為“龜符”,中宗年間又恢復為魚符。魚符也分左右兩半,中縫處刻有“契約”兩字,分開後,每半邊符上只有半邊字,合在一起才見完整的“契約”兩字,所以又稱此符為“契約”。後代簽約,一式兩份,中縫蓋章,雙方各持一份憑據。這種憑證統稱為“契約”。“契約”一詞由此而來。而銅魚符則成為徵調軍隊時的一種憑證。

隨身魚符

隨身魚符用於標明官員身分地位,配以魚袋隨身攜帶。據《新唐書·車服志》載,唐初,內外官五品以上,皆佩魚符、魚袋,以“明貴賤,應召命”。魚符以不同的材質製成,“親王以金,庶官以銅,皆題其位、姓名。”裝魚符的魚袋也是“三品以上飾以金,五品以上飾以銀”。武后天授元年改內外官所佩魚符為龜符,魚袋為龜袋。並規定三品以上龜袋用金飾,四品用銀飾,五品用銅飾。
魚袋制度

交魚符

交魚符用於出入宮門、開關宮門並證明官員的身份。如存世的“延政門外左交”、“嘉德門內巡”等魚符。也稱作“巡魚符”“開門魚”“閉門魚”等。

魚袋

據考,唐宋時期作為飾物隨身帶的“魚袋”、“龜袋”還多是盛物的口袋,有類荷包。荷包作為珍貴佩飾物當緣始於唐代。唐封演《封氏聞見記·降誕》:“玄宗開元十七年,丞相張說遂奏以八月五日降誕日為千秋節,百寮有獻承露囊者。”杜牧《過勤政樓》詩:“千秋令節名空在,承露絲囊世已無。”承露囊,即荷包,由眼明囊演變而來(眼明囊之俗:古俗農曆八月初一凌晨,婦女以彩帛之囊盛裝樹木花草上的露水,相傳以此洗眼,能使人一年之內保持目明)。百官獻囊名曰“承露囊”,隱喻為沐浴皇恩。民間仿製為節日禮品相饋贈,用作佩飾,男女常佩於腰間以盛雜物。
所以,基本可以確定,魚袋實際上是一個小荷包,在唐代時,裡面放有魚符,而宋代之後就沒有魚符了。這不僅是一種裝飾,也可以當放小東西的口袋,古人的衣服都沒有口袋,隨身必須攜帶很多小玩意的話,就只能靠荷包了。在封建社會,連這樣的小荷包都要體現出等級制度,分為了金魚袋和銀魚袋,只有六品以上才能佩魚袋,四品以上(唐宋可能不同,有三品說)才能佩金魚袋。而對於本身品級不能夠穿紫衣服,佩金魚袋的官員賜給紫金魚袋,就是說給他這個資格,能夠穿紫袍,佩金魚袋,這當然是一種恩寵。這兩種賞賜可以一起賜,也可以分開賜,但大部分時候是一起的,賞給老臣,大都是表示榮譽,而給新人,則表示讚賞居多,當然,也就是說皇上看這個人特別順眼,預示著這個人可能的飛黃騰達。

發展

魚袋之制是與隨身魚符的出現緊密相連的。唐高宗初始定隨身魚符並魚袋之制。主要為這些高級官員應徵召出入宮門時驗明身份所用,以防詐偽,因此具有實用功能。起初,隨身魚符只有五品以上京官才佩,武則天時外郡都督刺史也賜隨身魚。此後,魚袋使用範圍進一步擴大。《唐會要》卷三一《魚袋》條記:“神龍元年(705)九月十七日敕嗣王、郡王有階卑者,許佩金魚袋。”自此魚袋之制延及諸王,但到了玄宗時又有了變化,《唐會要》卷三一《魚袋》條引蘇氏記:“開元八年九月十四日中書令張嘉貞奏曰:‘致仕官及內外官以上檢校、試、判及內供奉官見占闕者聽準正員例,許終身佩魚。’”這樣,魚袋的使用範圍被明顯擴大了,其象徵化的特點也隨之加強。
宋太祖時並無佩魚制度,賜魚袋事最早見於宋太宗初年。《宋史》卷一四九《輿服志五》載:“(太宗雍煕元年南郊後)大赦,內出魚袋以賜近臣,自是內外升朝文武皆佩魚。凡服紫者,飾以金;服緋者,飾以銀。廷賜紫,則給金塗銀者;賜緋亦有特給者。京朝官、幕職州縣官賜緋紫者亦佩,親王、武官、內職將校皆不帶。”同卷載:“熙寧(1075)八年,神宗命工匠琢玉帶賜岐、嘉二王,並賜以玉魚,魚袋制度延及親王。”同卷還記載了借服佩魚制度。也就是官員出京外任或作使臣時,還可“借紫”、“借緋”,即借用比原先高一等的章服。“尚書兵部侍郎王詔政和元年(1111)奏:今監司、守、倅等並許借服色而不許佩魚,即是有服而無章,殆與吏無別,乞今後應借緋紫臣僚並許隨服色佩魚,仍各許入銜,候回日依舊服色。上許之。”
綜上所述,自唐以來作為官員服章之一的魚袋,本為盛放隨身魚符的袋子,具有一定的實用功能。至宋時,魚袋較唐不僅形制不同,作用亦異。但唐宋魚袋制度演變過程中呈現了共同的規律性,即使用範圍日益擴大,如由品官延及皇子郡王;由京官擴至外官;由身沒、去任、致仕即去,到佩帶終身;由近臣高官漸及位卑者,並進入對致仕官員的優撫政策。至此,魚袋由有實際使用功能的物品變成了身份地位的象徵物,並因此得到極度尊崇,遍布朝堂,最後也由於賜發過濫,終被棄於章服榮寵的制度之外

功用

唐代放官印、魚符(龜符)的佩袋(魚袋)與裝細物的佩囊是分開使用的,據《朝野僉載》記載:“上元年中,令九品以上佩刀礪等袋,彩為魚形,結帛作之,取魚之象,強之兆也。”刀礪袋,魚形袋,新、舊《唐書》稱之為“魚袋”、“蹀躞七事”。“七事”即佩刀、刀子、礪石、契真、噦厥、針筒、火石袋等物。蹀躞七事應是後來的“七事荷包”(《歧路燈》第七十八回)的前稱。

魚符與“金龜婿”

這個美稱出自唐代詩人李商隱的《為有》詩:“為有雲屏無限嬌,鳳城寒盡怕春宵。無端嫁得金龜婿,辜負香衾事早朝。”寫一貴族女子在冬去春來之時,埋怨身居高官的丈夫因為要赴早朝而辜負了一刻千金的春宵。 將丈夫稱為“金龜婿”,與唐代官員的佩飾有關。據《新唐書·車服志》載,唐初,內外官五品以上,皆佩魚符、魚袋,以“明貴賤,應召命”。
魚符以不同的材質製成,“親王以金,庶官以銅,皆題其位、姓名。”裝魚符的魚袋也是“三品以上飾以金,五品以上飾以銀”。武后天授元年(690)改內外官所佩魚符為龜符,魚袋為龜袋。並規定三品以上龜袋用金飾,四品用銀飾,五品用銅飾。可見,金龜既可指用金製成的龜符,還可指以金作飾的龜袋。但無論所指為何,均是親王或三品以上官員。後世遂以金龜婿代指身份高貴的女婿。
但在現代漢語中,其“貴”的含義正在逐漸減弱,而“富”的含義卻有逐日加強之勢。 與“乘龍快婿”、“東床婿”指“女兒的配偶”不同,金龜婿側重於指“女子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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