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尚志

魏尚志

魏尚志,男,出生於1955年1月5日。曾任河南省新鄉市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主任。

2014年7月7日違紀被查。2014年9月30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2014年12月雙開處分。2015年6月18日被提起公訴。2015年10月13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魏尚志
  • 國籍:中國
  • 出生日期:1955-01-05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雙開處分,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2003年1月至2012年3月任新鄉市房產管理局局長,新鄉市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2014年5月16日,新鄉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相關人事任免事項,免去:魏尚志的新鄉市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主任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據河南省新鄉市紀檢監察網訊息,新鄉市人大常委會選工委副主任魏尚志(正處)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受賄、店府榆貪污、玩忽職守犯罪,於2014年9月30日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由輝縣市公安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0月14日被新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4年10月27日被新鄉市公安局逮捕。

雙開處分

2014年12月23日,據河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新鄉市人大選工委原副主任魏尚志收受賄賂、貪污、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經新鄉市紀委、市監察局研究並報新鄉市委、市政府批准,決定給予魏尚志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榜員擔處理。

提起公訴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2月31日以(2015)新刑一指字第4號指定管轄決定書,關於被告人魏尚志涉嫌受賄、貪污、戰說宙玩忽職守一案,指定由輝縣市人民法院審判。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檢察院以新輝檢公訴刑訴(2015)1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尚志犯受賄罪,於2015年6月18日向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奔棵鍵茅。輝縣市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笑體了該案。

一審宣判

2015年10月13日,河堡采試嘗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魏尚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符協乎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25年10月6日止。)二、被告人魏尚志違法所得155萬元人民幣、2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25640元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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