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經過,
簡介
2002年3月15日,襄樊市老河口市寶石賓館服務員高鶯鶯在賓館身亡。3月16日,老河口警方指派的法醫組屍檢後得出結論,高鶯鶯系墜樓自殺身亡。國內一些網站轉載了關於此案的報導,由於這篇報導對高鶯鶯死亡原因提出質疑,引起網民熱議。2006年,公安部、省公安廳和襄樊市公安局聯合對高鶯鶯死亡事件進行複查,高天虎在公安人員的陪同下,將一直由自己保管的高鶯鶯死亡時所穿衣物送交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鑑定,結論為“高天虎提供的白底藍花內褲上的精斑是高天虎所留的可能性大於99.999999%”。
檢方認為,高天虎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誣告陷害王某某,意圖使其受到刑事追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其行為構成了誣告陷害罪。
經過
2007年4月17日下午,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區人民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天虎犯誣告陷害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以誣告陷害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高天虎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3月15日晚9時許,湖北省老河口市寶石賓館保全、娛樂部經理曹會柱發現該賓館服務員高鶯鶯(歿年19歲,系被告人高天虎之女)不在工作崗位,即召集賓館員工尋找,同時讓賓館餐飲部經理劉義忠通知高天虎夫婦。晚10時許,賓館員工魏江波發現賓館洗衣房平台上有一灘血跡,高鶯鶯側躺在平台上,即與曹會柱、李偉將高鶯鶯抬下平台。後曹會柱等人與趕到賓館的高天虎、陳學榮夫婦將高鶯鶯送到老河口市第二人民醫院搶救。經醫生檢查,高鶯鶯已死亡。 當晚11時33分,寶石賓館董事長王淑軍打110報警。老河口市公安局接警後指派技偵人員趕到現場和醫院查看,並對有關人員進行了詢問,後對現場進行了勘驗、拍照,法醫對高鶯鶯屍體進行了體表檢驗。屍檢後,高鶯鶯死亡時所穿衣物由高天虎胞弟高天有帶走,後交給高天虎、陳學榮夫婦。高鶯鶯屍體被送往老河口市殯儀館停放。
老河口市公安局根據屍檢、現場勘驗情況及調查取證材料,認定高鶯鶯系自殺墜樓死亡,並於16日下午4時許在殯儀館將該結論通報給高天虎、陳學榮夫婦及其他親屬,解答了死者親屬的疑問。高天虎要求寶石賓館為高鶯鶯之死賠償人民幣20萬元,寶石賓館以高鶯鶯系自殺為由拒賠。
3月17日上午,高天虎及其親屬將高鶯鶯屍體從殯儀館移至寶石賓館三樓大廳,設定靈堂,引來大批民眾圍觀,造成賓館門前302省道(孟樓--土官埡)交通阻塞。在多次勸說無效的情況下,為防止事態繼續惡化,經老河口市委研究決定,3月18日凌晨調集公安民警、武警將高鶯鶯屍體從寶石賓館移回殯儀館。當日,老河口市委工作組與高天虎簽訂協定,商定高天虎將高鶯鶯屍體火化後,老河口市委工作組給其協調4.9萬元補助費用。當晚10時許,被告人高天虎和其親屬自行將高鶯鶯屍體火化。次日,老河口市委工作組將寶石賓館提供的6300元和從慈善基金中支出的4.27萬元共4.9萬元發放給高天虎。
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高天虎在接受《民主與法制》雜誌等媒體記者採訪時,提供了上述控告材料,導致媒體大量報導失實,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2006年7月上旬,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廳、襄樊市公安局組成聯合工作組,再次對高鶯鶯死亡事件進行複查。通過對原始現場進行復勘及人形模特模擬實驗等技術偵查手段,仍然得出高鶯鶯系墜樓自殺身亡的結論。
2006年7月16日,聯合工作組為核實證據,在河北省新樂市協神鎮筆頭村找到在此打工的高天虎。7月18日,經公安民警做工作,被告人高天虎將一直由其保管的高鶯鶯死亡時所穿衣物送交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鑑定。7月21日,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作出如下鑑定結論:“所檢高天虎提供的粉紅色豎條紋毛衣、藍色白色條紋的衛生褲及黑色外衣上提取的血跡的所留個體與高天虎符合單親遺傳關係;所檢高天虎提供的白底色蘭花內褲上的精斑是高天虎所留的可能性大於99.999999%”。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天虎在其女高鶯鶯自殺墜樓死亡後,將自己的精液留在高鶯鶯死亡時所穿內褲上,偽造證據,捏造王淑軍指使他人姦殺高鶯鶯的事實向有關機關告發,對王淑軍進行誣告陷害,意圖使王淑軍受到刑事追究,並向有關媒體提供所捏造的事實,導致出現大量失實報導,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引起公安機關對高鶯鶯死亡事件兩次複查,侵犯了王淑軍的人身權利,干擾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關於被告人高天虎提出高鶯鶯不是自殺墜樓死亡的辯解意見,經查,事發當時老河口市公安局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即已確認高鶯鶯系自殺墜樓死亡。後公安機關經過兩次複查排除了高鶯鶯意外失足和被他人強制墜樓的可能,均得出高鶯鶯系自殺墜樓死亡的結論,該結論法院予以採信。鑒於被告人高天虎的誣告陷害行為並未使被害人王淑軍受到刑事追究,且其女高鶯鶯自殺墜樓死亡已是家庭不幸,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