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雷累犯竊盜案,該案發生在明朝正德嘉靖年間(公元1506—1566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雷累犯竊盜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高雷
- 出處:《讞獄槁》卷四
案件經過
高雷為直隸寧國府南陵縣人,正德十三年(公元1518年,初犯盜豬,事發,被銅陵縣捕獲,判處杖九十,徒兩年半,刺右小臂搏。嘉靖八年(公元]529年),高雷再犯盜鴨,事發,被繁昌城捕獲,判處杖九十,刺左臂疇。嘉靖十年(公元]531年)十月,高雷又盜官吏汪強家棉花、棉紗、被布等物,被汪強與地方保甲捉拿,送交縣府問罪。縣衙經審確認高雷累犯竊盜罪,依律判處絞刑監候,並上報朝廷,請求會審。會審大臣經議認為:高雷“屢犯之跡,雖無可恕,但推恩有三宥之義,故建議皇帝對案犯高雷實行寬赦,改絞刑為杖一百,流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