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聰累犯竊盜案

謝聰累犯竊盜案,此案發生在明代鎮江府丹徒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謝聰累犯竊盜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謝聰
  • 出處:《讞獄稿》卷三
案件經過
謝聰即謝七兒,於嘉靖五年(公元1526年)初犯竊盜,丹徒縣判處其杖罪,刺右小臂。嘉靖七年(公元1528年)四月,謝聰犯竊盜,丹徒縣減判處其等徒罪,刺左小臂。嘉靖九年(公元1530年)六月初三日晚,謝聰在奔牛鎮河客船上,趁客睡熟之際,盜出青布長褶二件,白綿布直身一件。事發後,鎮江府判處謝聰竊盜三犯絞罪,監候,並轉詳刑部等待會審。在會審中,由於查明其犯罪“因迫於饑寒”,而且其三犯亦在赦限之內,故“恤其無知之愚”,上報皇帝減等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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