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職責。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監察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鎮(街道)人民政府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全市性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依法組織全市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協調全市較大和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負責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承擔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四)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的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安全生產準入制度的實施,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組織本市工礦商貿行業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職責範圍內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六)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七)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八)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九)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
(十)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負責開展文化許可及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打擊盜版侵權行為。
(十五)負責開展旅遊市場監管工作。
(十六)負責開展體育許可工作。
(十七)負責開展農村市場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開展生豬屠宰行政執法工作。
(十九)負責酒類許可、執法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