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縣水務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擬訂全縣水務政策、發展戰略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縣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縣水務局
  • 地點:高縣
  • 國家:中國
  • 釋義:政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和跨鄉鎮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汛論證制度;按規定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保護和水源地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監測縣管和代管的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負責擬定全縣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縣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縣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縣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的規劃編制、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供排水價格核算的組織工作,負責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縣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鄉鎮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全縣占用河道、河堤通道的監督管理。
(八)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九)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土流失的預防、監測、治理和監督。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負責水產漁政工作。擬訂漁業資源保護、利用規劃,負責全縣漁業生產,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和市場建設,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動物的防疫、境內檢疫工作及漁藥、漁飼料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負責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實施漁業環境監測,牽頭查處漁業污染事故,協調仲裁重大漁事糾紛,查處重大漁政案件;負責漁船的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負責全縣無公害水產品認定工作;負責全縣水產技術推廣工作。
(十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解決跨鄉鎮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二)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訪維穩、新聞發布、政務公開、效能建設、安全保衛和政務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績效管理及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水務行業教育培訓、職稱評定、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水務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承辦機關黨群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二)水利規劃建設管理股。
負責擬訂全縣農村水利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鄉鎮集中供水、農村飲水安全、農村抗旱、節水灌溉、農村排水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已建成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除險加固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工作;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水務工程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及初審轉報工作;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全縣江河、湖泊、水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審查及轉報水利工程的初步設計;負責對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的管理和驗收,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承擔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負責江河、湖泊、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洪的安全管理;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采砂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承擔水務綜合統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股(行政審批股)。
負責全縣水務行業法規體系建設,擬訂水務工作政策;研究提出水務行業改革發展的政策和建議;組織開展水務行業政策研究和典型經驗的調查總結工作;承擔行政審批、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和行政調解工作;負責全縣水政監察規範化建設、管理及普法教育工作;指導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統一管理水資源,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擬訂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分和水資源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核重要水功能區的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向江河水域排污口的設定和改擴建;組織編制縣管江河的水量調度並監督實施;負責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負責全縣水產漁業生產和漁政工作。
牽頭擬訂縣城、鄉鎮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等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排水規劃、排水工程建設和管理;負責供排水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縣城、鄉鎮供排水設施管理和飲用水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協調縣城、鄉鎮建設中供排水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作;指導縣城、鄉鎮供排水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縣城、鄉鎮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負責縣城、鄉鎮供排水價格測算的組織管理和污水處理費徵收工作;負責排水基礎設施使用和安全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計財審計股。
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水資源費徵收的監督管理;負責機關所屬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工作;負責水利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提出有關水務行業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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