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高縣縣委、高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高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高委發[2019]5號)和《高縣深化機構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中共高縣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高縣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高機改[2019]1號),制定本規定。
高縣水利局是高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高縣水利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縣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縣水利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擬訂全縣水利政策、發展戰略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縣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和跨鄉鎮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汛論證制度;按規定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工作。
(四)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負責擬訂全縣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全縣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水旱災害防禦工作。落實水旱災害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縣內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保障工作。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指導全縣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鄉鎮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全縣占用河道、河堤通道的監督管理。
(七)指導農村水利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解決跨鄉鎮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承擔縣河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全縣河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協調、督促、落實縣全面落實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和縣級總河長、縣級河長會議確定的事項;擬制縣級層面工作方案、相關制度及考核辦法,指導各部門(單位)、各鄉鎮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任務,督導鄉鎮同步全面落實河長制相關工作;統籌制定、修訂縣級河湖一河一策管理保護方案及河長制考核方案;督促縣級有關部門(單位)按職能職責落實責任,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共同推進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十一)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縣應急管理局與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林業和竹業局)等部門要做到各司其職、無縫對接。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協調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救災工作。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林業和竹業局)、縣水利局依法依規承擔相關行業領域的災害監測、預警、防治工作及搶險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1.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牽頭組織編制全縣綜合應急防災減災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承擔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救援演練並落實。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協調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救災及應急處置工作,並按許可權做出決定。承擔縣應急指揮部機構工作。組織編制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有關部門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林業和竹業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單位)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發布森林火險信息。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承擔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2.縣水利局負責落實水旱災害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縣內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保障工作。
3.必要時,縣水利局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政務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訪維穩、新聞發布、保密、政務公開、效能建設、安全保衛和政務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績效管理及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負責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思想政治建設、組織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紀律作風建設、意識形態、統一戰線等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水利行業教育培訓、職稱評審、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二)水利規劃建設管理股。負責擬訂全縣農村水利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飲水安全、農村抗旱、節水灌溉、農村排水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已建成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除險加固工作;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與開發利用;指導全縣江河、湖泊、水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工作;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及初審轉報工作;審查及轉報水利工程的初步設計;負責對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的管理和驗收,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承擔水利綜合統計工作。
(三)水政與河湖管理股(水旱災害防禦股)。負責全縣水利行業法規體系建設,研究提出水利行業改革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水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行政審批、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和行政調節工作;負責全縣水政監察規範化建設、管理及普法教育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和評價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縣管江河的水量調度並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負責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承擔縣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全縣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采砂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負責水旱災害防禦具體工作。
(四)計財審計股。制定部門預決算;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所屬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工作;負責水利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提出有關水利行業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
人員編制
縣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股級職數4名。
縣水利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高縣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高縣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