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專業審批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新專業,由省考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並提出申請,報全國考委審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專業審批
行使依據,許可條件,

行使依據

1.《國務院關於發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通知》(國發〔1988〕15號2014年7月9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相關規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令第653號令發布)
第十一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新專業,由省考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並提出申請,報全國考委審批。
2.《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附屬檔案第66項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專業審批,下放後實施機關: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許可條件

1.管理機構健全,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以及經費保障;
2.有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主考學校;
3.有科學、規範、完整的專業開考方案;
4.有進行實踐性課程和實踐性環節考核的條件和措施;
5.每年5月20日前將申報材料報自治區自考辦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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