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審判廳

高等審判廳,是指中國清末及北洋政府在省一級設立的審判機關。審理不服地方審判廳第一審判決、第二審判決或裁定的抗訴案件。得視案件繁簡情況,酌設幾個刑庭和民庭。各省因地方遼闊,或為了審理方便,得在它所管的地方審判廳內設高等審判廳分庭。

清官署名。清末改革司法,從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起,在京師及各省省會,陸續設立高等審判廳,以監督下級審判機關,接受審理抗訴案件,輕罪為終審,重罪為二審(終審歸大理院)。置廳丞、民刑科推事、典簿、主簿、錄事等員。民國沿置,設廳長、庭長、推事、書記官長、書記官、錄事等。國民黨政府時期,改為高等法院,並將高等檢察廳併入,稱檢察處,置首席檢察官,檢察官等。參見“審判廳”、“檢察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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