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招收定向培養研究生暫行規定

《高等學校招收定向培養研究生暫行規定》在1988.11.18由國家教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招收定向培養研究生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8年11月18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國家教委
第一條 在國家招生計畫內接收定向培養研究生,是研究生招生和就業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擴大優秀在職生源,按照社會實際需要培養研究生的有力措施。為保證定向培養研究生制度的確立和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定向培養研究生,是指在招生時即通過契約形式明確其畢業後工作單位的研究生,其學習期間的培養費用按規定標準由國家向培養單位提供。
第三條 凡屬研究生國家招生計畫服務範圍的用人單位,即高等學校、以基礎研究為主的科研機構、國家重點企業(由國家教委會商有關部門確定)、由財政撥款的文化、醫藥衛生等公益事業單位、黨和國家機關以及人民解放軍對研究生的需求,均可要求定向培養研究生。除上述範圍外的用人單位對研究生的需求,不得定向培養,只能由用人單位提供培養費用,進行委託培養。培養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均不得自行擴大定向培養用人單位的範圍。
第四條 高等學校定向培養研究生招生計畫,主要由高等學校按照國家規定,根據用人單位的實際需要來編制。學校主管部門應予積極指導和協助。國務院各部委所屬高等學校在滿足主管部門中屬國家計畫服務範圍的用人單位的需要後,可為其他部門、地區中屬於國家計畫服務範圍的用人單位定向培養研究生,主管部門應予支持。
第五條 定向培養研究生,主要從要求定向培養的用人單位中的優秀在職人員中招收,也可根據用人單位的需要,從其他考生中招收。
從大學本科應屆畢業生中招收的定向培養研究生,一般應保留入學資格,先按大學本科畢業生分配辦法,到要求定向培養的用人單位工作一至三年後,再入學讀研究生。
第六條 對用人單位推薦為本單位定向培養的本單位在職人員考生,培養單位應綜合其大學本科學習成績、工作實績和表現,以及其參加全國研究生入學考試成績,決定是否錄取。對其中大學本科畢業後連續工作滿四年,思想政治表現好、工作有突出成績的,可參加國家教委授權的高等學校為他們單獨組織的入學考試。對志願報考為內蒙古、廣西、貴州、雲南、西藏、甘肅、寧夏、青海、新疆等九省區用人單位定向培養的考生,應予以鼓勵,優先錄取。
第七條 用人單位推薦的為本單位定向培養的本單位在職人員考生,被錄取為研究生後,其學習期間不轉工資關係,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其他被錄取為定向培養研究生考生的待遇與脫產研究生同,但要求定向培養的用人單位,可向他們提供部分生活補貼,所需費用從單位自有資金或預算外資金中開支。
第八條 定向培養研究生畢業後,其畢業證書、學位證書、人事檔案、黨、團組織關係及報到通知書等,一律由培養單位直接交定向培養的用人單位。
第九條 定向培養研究生一律採取契約制辦法。招生的高等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用人單位與研究生之間必須在錄取前,按本規定要求,分別簽定定向培養契約,並辦理公證。契約未簽定前,培養單位不得向定向培養研究生髮出錄取通知書。
第十條 單位之間契約的內容應包括:招生專業、招生人數、考生姓名、培養要求、研究生學習期間的待遇及管理、契約有效期限、違約責任,以及其他雙方認為必要的內容。
用人單位與研究生之間契約的內容,應包括:研究生學習的專業、畢業後的工作安排和最低服務年限,用人單位提供研究生學習期間的待遇、契約有效期限、違約責任,以及其他雙方認為必要的內容。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1989年度招收研究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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