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16年10月26日,財政部、教育部以財教〔2016〕317號印發《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支出範圍、預算管理、決算管理、監督檢查與績效管理、附則6章32條,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財政部 教育部
  • 文號:財教〔2016〕317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10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2月1日
通知,管理辦法,辦法解答,簡明指南,適用範圍,項目負責人職責,專項資金支出,研究項目支出,直接費用,間接費用,三費使用,專家諮詢費,勞務費,非研究項目要求,預算調劑要求,轉撥資金管理,資金結算方式,結轉結餘資金管理,項目資金決算,使用要求,

通知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6〕317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
為促進高校哲學社會科學事業健康持續協調發展,加強和規範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畫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的有關精神、《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以及國家財政財務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2016年10月26日

管理辦法

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高校哲學社會科學事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加強和規範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畫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繁榮計畫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的有關精神、《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以及國家財政財務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繁榮計畫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是用於支持“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畫”(以下簡稱繁榮計畫)社會科學研究、學科發展、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繁榮計畫專項資金以促進出成果、出人才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遵循規律、“放管服”結合,堅持統籌規劃、分類實施、專款專用、規範高效的管理原則。繁榮計畫專項資金管理充分體現質量創新和實際貢獻,賦予依託學校和項目負責人更大的管理許可權。在簡政放權的同時,注重規範管理、改進服務,為科研人員潛心研究創造良好條件和寬鬆環境,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創造性。
第四條 財政部、教育部負責制定繁榮計畫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預算安排的總體方案。教育部負責編制繁榮計畫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組織實施和管理監督工作,建立健全項目績效考評機制。
第五條 項目依託學校是繁榮計畫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制定和完善本單位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按要求具體負責項目組織、實施、評價等全過程管理;將項目資金納入學校預算,指導和審核項目預算編制,承擔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監督項目資金使用,審核項目決算。
項目依託學校的財務和科研管理等相關部門,要根據學科特點和實際需要,加強對項目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的指導;注重科學管理、改進服務,為項目實施提供條件保障。
第六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科學編制項目預算和決算,合理合規使用資金。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預算和財務管理規定,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與法律責任。
第二章 支出範圍
第七條 繁榮計畫專項資金分為研究項目資金、非研究項目資金和管理資金。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研究項目是指圍繞繁榮計畫建設任務設立的各類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總稱。研究項目資金包括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九條 直接費用包括圖書資料費、數據採集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設備費、專家諮詢費、勞務費、印刷費/宣傳費等。其中:
圖書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買必要的圖書(包括外文圖書)、專業軟體,資料收集、整理、錄入、複印、翻拍、翻譯,文獻檢索等費用。
數據採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問卷調查、田野調查、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費用。
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圍繞項目研究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交流、考察調研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交通、食宿費用,以及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台地區、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台地區專家來內地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的費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2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設備和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有設備以及租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租賃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改造。
專家諮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支出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費用。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納入勞務費列支。勞務費預算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
印刷費/宣傳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的列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費用。
其他:指與項目研究直接相關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十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依託學校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補償學校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有關管理工作費用,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支出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5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為2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為13%。嚴禁超額提取、變相提取和重複提取。
間接費用應當納入項目依託學校預算統籌安排,合規合理使用。項目依託學校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應當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績效支出安排應當結合項目研究進度和完成質量,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
第十一條 非研究項目資金指支撐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科研機構、團隊以及智庫運行、優秀成果獎勵等繁榮計畫建設項目的資金。
非研究項目資金按照“績效導向、穩定支持、協定管理、動態調整”的原則進行資助和管理,可以通過第三方評估將相關優秀的研究機構(或者智庫、團隊)納入資助範圍。
在財政部、教育部核定的資金總額內,依託高校和相關研究機構(或者智庫、團隊)根據績效目標,圍繞實現培養拔尖人才、服務國家重大戰略、推出學術精品力作、擴大對外學術交流等任務,按規定自主編制資金預算,自主決定使用方向。同時,應當完善資金管理辦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注重發揮績效激勵作用,尊重科研工作者的創造性勞動,體現知識創造價值。
教育部與依託學校、受資助研究機構(或者智庫、團隊)約定建設周期內的目標任務,委託第三方進行評價考核,根據實際績效實行有差別的穩定支持,並採取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管理方式。
財政部、教育部按規定對獲得教育部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的成果進行獎勵,對被採用和向有關部門報送的有價值、高水平的咨政成果實行後期資助和事後獎勵。學校不得對獎勵資金提取間接費用。
第十二條 管理資金是指教育部在實施繁榮計畫過程中組織、協調、評審、鑑定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費用。
在繁榮計畫實施過程中,應按照“管、辦、評”分離原則,推進政府購買服務,規範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程式和方式,切實轉變政府職能。
第十三條 繁榮計畫專項資金項目中的相關開支標準,按照國家以及項目依託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繁榮計畫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本單位編制內人員的工資支出,不得用於繁榮計畫建設項目之外的支出,不得用於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支出。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預算,在依託學校財務、科研管理部門的指導下使用項目資金;依託學校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繁榮計畫專項資金項目中涉及儀器設備採購的,按國家關於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申請人在申報繁榮計畫項目資金時,應當根據項目類別和要求,按照項目實際需要和資金開支範圍規定,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按年度編制項目預算、設定項目績效目標,並對直接費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作出說明。
項目資金需要轉撥協作單位的,應在預算中單獨列示,並對外協單位資質、承擔的研究任務、外撥資金額度等進行詳細說明。項目負責人應對合作(外協)業務的真實性、相關性負責。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項目依託學校和合作研究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教育部根據繁榮計畫建設目標和建設內容,重點對項目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進行評審。應建立評審專家庫,建立和完善評審專家的遴選、迴避、信用和問責制度。
第十七條 教育部根據部門預算編制要求,在部門預算“一上”時,將繁榮計畫專項資金三年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建議數報送財政部,財政部按部門預算程式審核後批覆年度預算。
第十八條 教育部根據繁榮計畫項目類別和完成期限向項目依託學校下達項目預算。其中,研究項目預算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分批下達。未通過年度或中期檢查的,停止下達下一年度後續項目預算;非研究項目資金採取一次核定、按年度一次性下達。
繁榮計畫專項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項目依託學校應當將資金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明確審批程式、管理要求和報銷規定,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轉結餘資金使用等管理許可權,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學校應當指導項目負責人科學合理編制預算,規範預算調劑程式,完善項目資金支出、報銷審核監督制度,加強對專家諮詢費、勞務費、外撥資金、間接費用、結轉結餘資金等的審核和管理。
學校應當強化對合作項目真實性、可行性和合規性的審核,嚴格防止虛假資源匹配和虛假合作,堅決杜絕假借合作名義騙取資金。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資金支出、項目資金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二十條 項目預算一經批覆,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調劑的,應當按規定報批。
由於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畫作出重大調整等原因,確需增加或減少預算總額的,由依託學校審核同意後報教育部審批。
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支出科目和金額確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需要提出調劑申請,報依託學校審批。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可以調減用於項目其他方面支出。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增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後,報教育部審批。間接費用原則上不得調劑。原項目預算未列示外撥資金,需要增列的,或者已列示的外撥資金確需調整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依託學校審批。
第二十一條 項目依託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資金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專家諮詢費、勞務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從嚴控制現金支出事項。
對於野外考察、數據採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的支出,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依託學校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第四章 決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項目資金年度決算。項目依託學校應將繁榮計畫專項資金收支情況納入單位年度決算統一編報。
第二十三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當會同學校財務部門清理賬目,據實編報項目決算,並附財務部門審核確認的項目資金收支明細賬,與項目結項材料一併報送教育部。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學校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
第二十四條 對於研究項目資金,項目在研期間,年度結轉資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目標任務並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可以用於項目最終成果出版及後續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項目依託學校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若項目審核驗收2年後結餘資金仍有剩餘的,應當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對於非研究項目資金和管理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因故終止或被撤銷,依託學校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決算及資產清單,審核匯總後報送教育部。已撥資金或其剩餘部分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第二十六條 凡使用繁榮計畫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均屬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依託學校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對繁榮計畫建設項目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於截留、擠占、挪用繁榮計畫專項資金的行為,以及因管理不善導致資金浪費、資產毀損的,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追回已撥資金、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依託學校應當制定內部管理辦法,明確審批程式和管理要求,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轉結餘資金使用等自主權。
項目依託學校應當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範財務支出行為,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
項目依託學校應當實行內部公開制度,主動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決算、外撥資金、勞務費發放、間接費用、結餘資金使用和研究成果等情況。
項目依託學校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契約、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諮詢費,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 加強繁榮計畫專項資金項目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教育部在開展項目預算評審時,應對項目申請人設定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作為核定項目預算的重要參考因素。實施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及時糾正績效目標執行中的偏差,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開展績效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今後資助的重要依據,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機制、信息公開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制度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答

近日,財政部、教育部聯合制定印發了《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317號,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為了幫助高校社科界廣大專家學者、項目依託單位和有關管理部門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本辦法,現就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中需要注意的問題解答如下。
一、專項資金除研究項目資金外,還設立非研究項目資金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繁榮計畫專項資金分為研究項目、非研究項目資金和管理資金,分別核定和管理。研究項目資金是指圍繞繁榮計畫建設任務設立的各類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的總稱,包括重大項目、一般項目、後期資助項目等。
非研究項目資金指支撐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科研機構、團隊以及智庫運行、優秀成果獎勵等繁榮計畫建設項目的資金。主要是考慮到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要體現高校社科特點,立足高校的特點和使命,圍繞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育人育才為中心,構建學生、學術、學科三位一體的綜合發展體系。專項資金除用於研究項目外,還從加強專業化智庫建設、智庫團隊、重點研究基地、資料庫、外文期刊、成果推廣平台等方面,構建高校智庫立體化資助體系;注重加強馬克思主義理論學科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建設,支持高校馬克思主義學院建設,實施高校思政課教學科研團隊擇優支持、馬克思主義理論人才培養、教學方法改革擇優推廣等項目,促進科研、教學與育人的有機統一。
二、非研究項目資金與傳統競爭性研究項目相比的主要特點是什麼,如何管理?
與傳統競爭性研究項目相比,非研究項目具有五個方面特點:一是資助對象上,主要以高校科研和教學機構、智庫和研究團隊為主;二是資助內容上,是一種綜合型的資助,受資助資金可用於培養拔尖人才、服務國家重大戰略、推出學術精品力作、擴大對外學術交流等,不限於產出科研成果;三是資助方式上,非研究項目在建設周期內是持續性的資助;四是在使用方式上,受資助機構(智庫、團隊)可自主編制資金預算,自主決定資金使用方向;五是在考核方式上,是根據受資助機構(智庫、團隊)與教育部簽訂的目標任務進行考核。
在管理上,非研究項目資金按照“績效導向、穩定支持、協定管理、動態調整”的原則進行資助和管理,可以通過第三方評估將相關優秀的研究機構(或者智庫、團隊)納入資助範圍。教育部與依託學校、受資助研究機構(或者智庫、團隊)約定建設周期內的目標任務,委託第三方進行評價考核,根據實際績效實行有差別的穩定支持,並採取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管理方式。
三、為什麼會有管理資金,與研究項目中的管理資金是什麼區別?
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與研究項目資金、非研究項目資金並列的“管理資金”,是指教育部在實施繁榮計畫過程中組織、協調、評審、鑑定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費用。在繁榮計畫實施過程中,教育部按照“管、辦、評”分離原則,推進政府購買服務,規範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程式和方式,切實轉變政府職能。
“管理資金”與研究項目中的“管理工作資金”責任主體不同,後者是研究項目中新增加的間接費用部分中的組成部分,主要是用於補償學校有關部門在統籌管理研究項目及提供必要支持時所產生的費用。
四、為什麼在研究項目資金中增加間接費用部分?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與既往的相關研究項目管理辦法的重大區別之一是首次在研究項目資金中增加間接費用,將研究項目資金劃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個部分。這主要是由於近些年來很多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依託學校都反映,之前的資金管理規定對學校間接成本和管理費用的補償不足,對承擔研究任務的科研人員也難以從項目資金中獲得激勵。因此,考慮到資金管理應該更加貼近科研過程的實際需要,應該更加有利於發揮對科研人員的激勵作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間接費用形式對學校間接成本和管理費用進行補償,以績效支出形式提供了對科研人員的激勵。
五、直接費用包括哪些開支科目,如何管理和使用?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根據資金用途不同,具體分為8個開支科目:圖書資料費、數據採集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設備費、專家諮詢費、勞務費、印刷/宣傳費和其他支出。
直接費用所有開支科目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支。直接費用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六、哪些費用可以列支圖書資料費?
圖書資料費包括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買必要的圖書(包括外文圖書)、專業軟體,資料收集、整理、錄入、複印、翻拍、翻譯,文獻檢索等支出的費用。
相比原有項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圖書資料費開支範圍明確納入外文圖書購置費、專業軟體費,增加了文獻檢索費。
七、數據採集費開支範圍有哪些?
數據採集費包括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問卷調查、田野調查、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支出的費用。
一般而言,哲學社會科學各學科研究需要進行數據採集,既包括直接收集一手數據,也包括購買二手數據及相應的數據分析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將社會實踐和調研的相關費用列入數據採集費中,開支範圍增加了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支出。
八、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如何使用?
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高校廣大人文社科研究專家學者在科研交流、合作及調研過程中經常發生的幾項經費科目,因而關注度較高,《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做如下規定:
1.把原來的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合併為一個科目,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交流、考察調研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交通、食宿等費用,以及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台地區、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台地區專家來內地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的費用,均可列支。
2.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預算。這三項費用合計不超過直接費用2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超過直接費用20%的,需要對計畫開展的會議、調研、國際合作與交流等所需資金情況作出具體說明。
3.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按照國家對於高校差旅、會議、出國管理有關規定和標準開支。為了準確編制預算,該科目可大體分為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三個子項,但在資金使用過程中,完全由項目負責人自主統籌使用。
九、開支設備費應當注意什麼?
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設備和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有設備以及租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可列支設備費。購置設備費,應當注意的是:
1.設備費開支應當與項目研究密切相關,嚴格控制設備購置,嚴禁重複購置、過度購置,鼓勵共享、租賃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改造。
2.設備要和辦公用品區別開來,一般來說,計算機、印表機、複印機、數位相機、掃瞄器及其耗材等屬於設備,筆墨、紙張、資料夾等屬於辦公用品。
3.使用專項資金購置的設備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統一管理。
十、什麼是專家諮詢費,對支付對象有何要求?
專家諮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預算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支出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般來說,支出諮詢費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支付對象確實屬於項目研究領域的相關專家;二是支付對象切實發揮了諮詢作用,推動了項目研究的順利開展。
需要注意的是,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本課題組成員以及履行項目管理職務行為的相關工作人員。
十一、勞務費開支範圍怎樣規定,標準如何確定?
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費用。勞務費支付對象必須直接參與項目研究或者參與調查訪談、考古發掘、科學實驗等科研輔助活動。
勞務費是項目實施過程中會經常發生的費用之一,此次的勞務費設定與既往規定有較大變化:
1.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
2.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費可納入勞務費列支。
3.勞務費預算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合理編制。
十二、支出印刷費/宣傳費有什麼要求?
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的列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費用,可列支印刷費/宣傳費。
需要注意的是,項目資金不得支出論文發表版面費。但項目完成目標任務並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可以用於項目最終成果出版的直接支出。
十三、其它支出如何列支?
其他支出屬於項目預算的“兜底科目”,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7個科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均可列支。
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其他支出中的各項具體支出應當在填報項目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二是其他支出一般包括筆墨紙張等辦公用品費、郵寄費、通訊費、網際網路服務費等支出。
十四、間接費用如何核定和使用?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依託學校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
1.間接費用使用包括三個方面,即補償學校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有關管理工作費用,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2.間接費用採用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計算,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5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為2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為13%。比如,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中的規劃基金項目立項資金為10萬元,間接費用最高為10×30%=3(萬元);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立項資金為80萬元,間接費用最高為50×30%+(80-50)×20%=21(萬元)。
3.間接費用應當納入項目依託學校預算統籌安排,合規合理使用。項目依託學校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應當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績效支出安排應當結合項目研究進度和完成質量,與科研人員在項目研究中的實際貢獻掛鈎。
4.學校嚴禁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超額提取、變相提取和重複提取相關費用。
十五、如何核定績效支出?如何更好地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
績效支出的設立,是社科研究資金管理的重要突破,有利於激發科研工作者的積極性、主動性,體現知識創造價值。
高校要注重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在具體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堅持按章辦事,處理好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的關係,在充分聽取意見基礎上制定間接費用使用和管理實施細則,完善相關制度設計,使績效支出有章可循;二是堅持分期安排,結合項目研究進度和完成質量安排績效支出,充分發揮績效支出在保證科研工作順利有序進行中的作用;三是堅持客觀公正,績效獎勵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在分配中防止簡單化,切忌搞平均主義,發揮好績效支出的獎優懲怠作用。
十六、項目資金預算編制、審核程式是怎樣的?
1.項目負責人在申報繁榮計畫項目資金時,應當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根據項目類別和要求,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和資金開支範圍規定,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按年度編制項目預算、設定項目績效目標,並對直接費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作出說明。
2.學校科研和財務管理部門應指導項目負責人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對項目預算進行審核,按要求填寫相關內容,加強對專家諮詢費、勞務費、外撥資金、間接費用等的審核。部屬高校直接報送教育部社科司,非部屬高校通過所在省區教育廳統一報送社科司。
3.教育部社科司根據繁榮計畫建設目標和建設內容,重點對項目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4.項目資金預算通過審核後,即成為有約束力的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依據。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學校應當嚴格執行預算,不能隨意變更。項目資金預算未通過審核的,應當按要求調整後重新上報。
十七、項目資金是否可以轉撥外協單位,如何轉撥?
跨單位合作的項目,確需外撥資金的,項目資金可以轉撥給協作單位,但是要對項目資金外撥有嚴格規定。
1.項目依託單位資金需要轉撥協作單位的,應在編制資金預算時就單獨明確列示。資金預算要附加外協單位資質、承擔的研究任務、外撥資金額度的詳細說明。項目負責人應對合作(外協)業務的真實性、相關性負責。
2.項目資金中的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項目依託學校和合作研究單位協商確定。但學校間接費用和外撥間接費用之和不得超過該項目核定的間接費用總額。
3.學校應當強化對合作項目真實性、可行性和合規性的審核,及時按照合作研究協定和審核通過的項目預算轉撥合作單位資金。合作單位是外撥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對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嚴格防止虛假資源匹配和虛假合作,堅決杜絕假借合作名義騙取資金。
十八、項目預算可否調劑,調劑中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預算調整是廣大高校人文社科科研工作者會在實際科研工作中碰到的問題,預算調整審批許可權是高校科研管理部門關注較多的問題之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項目預算一經批覆,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調劑的,應當按規定報批。
1.由於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畫作出重大調整等原因,確需增加或減少預算總額的,由依託學校審核同意後報教育部社科司審批。
2.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支出科目和金額確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需要提出調劑申請,報依託學校審批。
3.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可以調減用於項目其它方面支出。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增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後,報教育部審批。間接費用原則上不得調劑。
4.原項目預算未列示外撥資金,需要增列的,或者已列示協作單位的外撥資金確需調整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依託學校審批。
十九、項目資金如何支付和結算?
1.教育部社科司根據項目類別和完成期限,向項目依託學校及時下達項目資金。其中,研究項目資金採取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分批辦法下達。未通過年度或中期檢查的,停止下達下一年度後續資金;非研究項目資金採取一次核定、按年度一次性下達。
2.繁榮計畫專項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項目依託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資金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專家諮詢費、勞務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從嚴控制現金支出事項。
3.對於野外考察、數據採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的支出,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依託學校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二十、項目決算應當注意什麼?
1.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項目資金年度決算。依託學校應當將專項資金收支情況納入單位年度決算統一編報。
2.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學校財務部門清理賬目,據實編報項目決算,並附財務部門審核確認的項目資金收支明細賬及有關項目預算調劑情況的說明,與項目結項材料一併報送教育部社科司。
3.有外撥資金的項目,由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項目資金決算,並附上合作研究單位財務、審計部門審核簽章後的開支明細賬。
二十一、項目結轉、結餘資金如何處理?
對於研究項目資金,項目在研期間,年度結轉資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目標任務並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可以用於項目最終成果出版及後續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項目依託學校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若項目審核驗收2年後結餘資金仍有剩餘的,應當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對於非研究項目資金和管理資金,按照財政部印發《中央部門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16〕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項目實施周期內,年度預算執行結束時,除連續兩年未用完的預算資金外,已批覆的預算資金尚未列支的部分,作為結轉資金管理,結轉下年按原用途繼續使用。按照《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精神,中央財政科研項目結餘資金中符合相關條件的,可在一定期限內由項目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二十二、項目被終止或撤銷後,項目資金如何處理?
項目因故終止或被撤銷,依託學校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決算及資產清單,審核匯總後報送教育部。已撥資金或其剩餘部分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二十三、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資產如何管理?
凡使用繁榮計畫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均屬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四、項目負責人應該承擔哪些資金管理職責?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項目資金管理承擔直接責任。
1.項目負責人應當對資金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科學編制項目資金預算和決算,合理合規使用資金。
2.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預算和財務管理規定,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與法律責任。
3.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項目資金年度決算。
二十五、項目依託學校如何有效統籌管理專項資金?
項目依託學校是繁榮計畫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對項目資金管理承擔主體責任。學校應當將資金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和科研管理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項目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的指導,注重科學管理、改進服務,確保“接得住、管得好”。
1.學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明確審批程式、管理要求和報銷規定,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餘資金使用等管理許可權,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2.學校應當指導項目負責人科學合理編制預算,規範預算調劑程式,完善項目資金支出、報銷審核監督制度,加強對專家諮詢費、勞務費、外撥資金、間接費用、結轉結餘資金等的審核和管理。
3.學校應當強化對合作項目真實性、可行性和合規性的審核,嚴格防止虛假資源匹配和虛假合作,堅決杜絕假借合作名義騙取資金。
4.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資金支出、項目資金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二十六、依託學校和項目負責人使用項目資金要注意哪些禁止性規定?如何處理違規行為?
1.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用於與項目無關的開支,依託學校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1)不得用於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2)不得用於本單位編制內人員的工資支出;(3)不得用於繁榮計畫建設項目之外的支出;(4)不得用於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支出。
2.依託學校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1)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2)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3)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契約、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諮詢費;(4)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
3.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制度規定處理。對於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以及因管理不善導致資金浪費、資產毀損的,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追回已撥資金、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七、資金使用效益考評方面有什麼新舉措?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提出,要加強繁榮計畫專項資金項目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教育部在開展項目預算評審時,應對項目申請人設定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作為核定項目預算的重要參考因素。實施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及時糾正績效目標執行中的偏差,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開展績效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今後資助的重要依據,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機制、信息公開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
二十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317號)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繁榮計畫專項資金資助的各類研究項目、非研究項目。繁榮計畫專項資金其他資助,未制定有關辦法的,適用本辦法。
2015年(含)以前立項的在研項目,區分以下兩種情況:一是本辦法發布時,任務已完成並進入審核驗收環節的項目,按照原規定執行,不作調整。二是近期不能完成的項目,由依託學校統籌考慮本單位實際情況,並與項目負責人充分協商後,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自主選擇間接費用和績效支出安排、預算科目調劑等事項是否執行本辦法。如執行新規定,需履行單位內部有關調整審批程式,並符合預算調劑的有關規定。

簡明指南

適用範圍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317號)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繁榮計畫專項資金資助的各類研究項目、非研究項目。繁榮計畫專項資金其他資助,未制定有關辦法的,適用本辦法。

項目負責人職責

項目依託學校是繁榮計畫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科學編制項目資金預算和決算,合理合規使用資金。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預算和財務管理規定,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與法律責任。

專項資金支出

項目資金分為研究項目資金、非研究項目資金和管理資金。

研究項目支出

研究項目資金包括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直接費用

直接費用包括圖書資料費、數據採集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設備費、專家諮詢費、勞務費、印刷費/宣傳費等。

間接費用

間接費用主要包括補償學校的間接成本、有關管理工作費用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間接費用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支出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
間接費用應當納入項目依託學校預算統籌安排,合規合理使用。項目依託學校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應當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績效支出安排應當結合項目研究進度和完成質量,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

三費使用

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打包作為一個科目統籌使用,三項費用合計不超過直接費用2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專家諮詢費

用於支付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預算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支出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務費

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開支勞務費,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納入勞務費列支。
勞務費預算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

非研究項目要求

在財政部、教育部核定的資金總額內,自主編制預算,自主決定使用方向。同時,應完善資金管理辦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注重發揮績效激勵作用,尊重科研工作者的創造性勞動,體現知識創造價值。

預算調劑要求

項目預算一經批覆,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調劑的,應當按規定報批。
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支出科目和金額確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需要提出調劑申請,報依託學校審批。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可以調減用於項目其它方面支出。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增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後,報教育部審批。間接費用原則上不得調劑。
由於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畫作出重大調整等原因,確需增加或減少預算總額的,由依託學校審核同意後報教育部審批。

轉撥資金管理

項目資金需要轉撥協作單位的,應在預算中單獨列示,並對外協單位資質、承擔的研究任務、外撥資金額度等進行詳細說明。項目負責人應對合作(外協)業務的真實性、相關性負責。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項目依託學校和合作研究單位協商確定。
原項目預算未列示外撥資金,需要增列的,或者已列示的外撥資金確需調整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依託學校審批。

資金結算方式

項目所發生的圖書資料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等支出,要按規定實行“公務卡”結算。設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從嚴控制現金支出事項。
對於野外考察、數據採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的支出,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依託學校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預算,在依託學校財務、科研管理部門的指導下使用項目資金;依託學校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結轉結餘資金管理

對於研究項目資金,項目在研期間,年度結轉資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目標任務並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可以用於項目最終成果出版及後續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項目依託學校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若項目審核驗收2年後結餘資金仍有剩餘的,應當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對於非研究項目資金和管理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資金決算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項目資金年度決算。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學校財務部門清理賬目,據實編報項目決算,並附財務部門審核確認的項目資金收支明細賬,與項目結項材料一併報送教育部。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學校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

使用要求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本單位編制內人員的工資支出,不得用於繁榮計畫建設項目之外的支出,不得用於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支出。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契約、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諮詢費,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
加強繁榮計畫專項資金項目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教育部在開展項目預算評審時,應對項目申請人設定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作為核定項目預算的重要參考因素。實施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及時糾正績效目標執行中的偏差,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開展績效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今後資助的重要依據,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機制、信息公開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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