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暫行辦法,是教育部財政部於1985年1月28日發布的關於“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暫行辦法
  • 發文機構教育部財政部
  • 發文時間:1985年1月28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財政部發出《關於改革博士學科點專題科研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和《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暫行辦法》。從1985年起,採用同行評議,擇優支持,由基金會辦公室按審定的課題撥付經費,不再按部門切塊分配。

檔案全文

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促進高級專門人才的培養,加強博士學位授權點的建設和高等學校科學研究的發展,設立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
第二條
國務院一九八二年批准對中央有關部門所屬重點高等學校增撥的科研經費,從一九八五年起列為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
第三條
該項基金只限於資助中央部門所屬重點高等學校經國務院批准的博士學科點科學研究中的基礎性工作,擇優資助以下各方面的研究課題:
一、有重要的科學價值和實用意義,對於我國經濟發展有重大作用的研究課題;
二、帶動新學科、新專業的形成與發展以及加速學校重點學科建設的研究課題;
三、促進學科間滲透,開拓邊緣學科、交叉學科的研究和有利於發揮高等學校優勢的跨學科聯合的研究課題。
第四條
申請資助的課題,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目的意義明確,立論根據充足,研究技術路線可行;
二、作過國內外情報調研,研究內容與其他單位不重複或有獨到之處;
三、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礎和實驗工作條件;
四、人員落實,具備深入開展研究的力量。
第五條
重點高等學校博士生指導教師及博士點上的副教授以上人員,均可申請資助。申請者對課題負全責並真正主持研究工作。原則上已承擔其它重要課題者,不能同時申請本項資助;申請者也不能同時申請兩個以上的課題。
第六條
申請資助的課題一般以三年為限;申請資助的總金額以十萬元為限。
第七條
為搞好科學基金管理工作,設立高等學校科學技術基金辦公室(簡稱基金辦公室)及學科專家評審組,負責組織課題申請、評議、評審,以及檢查資助課題執行情況、年度總結、成果匯總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申請者須填寫《高等學校科學技術基金申請書》(簡稱《申請書》),所在學校應按本暫行辦法的要求,對申請資助的必要性、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經費概算是否合理以及能否保證其基本工作條件等進行審查,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書》一式七份,報送基金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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