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出版體制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教育部和新聞出版總署制定的關於高等學校出版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頒布時間為2007年,制定依據為《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05〕1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出版體制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 性質:通知
  • 頒布時間:2007年
  • 頒布機構:教育部、新聞出版總署
教育部、新聞出版總署有關通知
教育部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出版體制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教社科〔2007〕5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有關高等學校: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05〕14號)精神和全國文化體制改革工作會議的要求,教育部和新聞出版總署制定了《高等學校出版體制改革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並報經中宣部原則同意,現印發給你們。
請按《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和《實施方案》的要求,認真制訂所屬高校出版單位的改革方案,精心組織實施,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試點工作。
請有關高校出版單位的主管、主辦部門將制定的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及有關進展情況及時報送教育部(社會科學司)。
附屬檔案:高等學校出版體制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教育部辦公廳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屬檔案:
高等學校出版體制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05〕14號)精神,結合高校出版單位的發展實際,提出高校出版體制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一、高校出版體制改革的原則
高校出版體制改革要全面貫徹中發〔2005〕14號檔案精神,遵循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特點和規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妥善處理文化的意識形態和產業屬性的關係。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高校出版體制改革要有利於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有利於促進高校學科建設和人才隊伍的培養;有利於高校出版單位的發展,更好地堅持辦社辦刊宗旨,使其更具有活力和競爭力;有利於解放和發展生產力,調動出版單位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高校出版體制改革要根據出版單位的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分類指導、試點先行、逐步推開,有組織、分步驟地組織實施。高校出版體制改革的總體方案由教育部和新聞出版總署共同制訂,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
二、高校出版單位體制的類別
高校出版單位是指高等學校主辦的出版社、學報、各類期刊和校報。鑒於高校出版單位為高校教學科研服務定位所具有的差異性,以及發展規模、發展水平的不均衡性等因素,高校出版單位體制模式分為兩類:第一類企業。將能夠出版多類別、多層次、多媒體教材,滿足全民教育、社會教育需求,依靠市場配置資源,市場化程度較高、經營能力較強、有能力參與出版物市場競爭的出版社和面向市場、面向大眾的科普類、教輔類、文摘類期刊轉制為企業。第二類事業體制。將國防工業院校、民族院校等僅出版面向校內和特定行業所需出版物、基本上不依靠市場配置資源,不參與市場競爭的少數高校出版社,以及高校學報、學術性期刊和校報實行事業體制。
三、高校出版單位體制改革的任務
高校出版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要切實貫徹“創新體制、轉換機制、面向市場、壯大實力”的方針。學校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出版單位的法人治理結構,建設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現代出版企業;要對出版單位進行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登記,以及資產授權經營,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要確認出版單位的出資人身份,明確出資人權利,建立資產經營責任制。出版單位要提高發展質量,增強競爭力;要實行企業財務、稅收、社會保障和勞動人事制度;要建立適應市場需求、調控有力的經營管理模式;要切實做好勞動人事、社會保障的政策銜接,按照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原則妥善處理轉制中的人事問題。
高校出版單位保留事業體制的,要切實貫徹“增加投入、轉換機制、增強活力、改善服務”的方針。學校對這類出版單位要加大扶持力度,對非經營性虧損要給予補貼。出版單位的盈利只能用於出版單位自身的發展。出版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自身的定位和經營範圍;按照事業體制的新要求進行規範運行;積極推進人事、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全員聘用制度和崗位目標責任制;做好社會保障的政策銜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合理配置人才資源,促進各類人才有序流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經濟核算,降低運營成本。
四、高校出版單位體制改革的步驟
第一步先行試點。確定高校出版單位試點的原則為:設在中央文化體制改革首批試點地區的高校出版單位;出版單位及其主辦高校有納入試點的要求;出版單位具備改革試點的基礎與條件。
第一批轉企試點的高校出版社有:清華大學出版社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大學醫學出版社、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出版社、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浙江大學出版社、東南大學出版社、大連理工大學出版社、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中山大學出版社、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武漢大學出版社、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和天津大學出版社(共18家)。
第一批轉企試點的高校期刊或期刊社有:北京外國語大學《英語學習》、中山大學《家庭醫生》、廣西師範大學雜誌社(共3家)。
第一批保留事業體制試點的高校出版社:東北林業大學出版社。
第二步總結經驗,擴大試點。按照中央的部署,總結第一批試點經驗,立足高校出版單位發展的實際,選擇具備改革條件的出版社和部分期刊列入第二批改革試點單位。
第三步全面推開。待時機成熟後,將高校出版單位體制改革全面推開。
五、建立適應高校出版單位實際的管理體制
高校是所屬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高校出版單位轉制為企業後,學校仍履行主辦單位的職責。
高校出版單位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學校或學校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作為出資人,其資產由學校資產管理委員會進行管理與監督。
學校要完善出版單位的法人治理結構。學校須將轉制為企業的高校出版社與一般企業(包括高科技企業)區別對待,在工商登記時可保留原名稱不變。學校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確立出版企業的資產授權經營關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根據高校出版單位的特點組成董事會和監事會。在出版單位僅是學校獨資的情況下,學校不設股東會,由學校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股東會職權。學校可以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出版單位的重大事項,董事會要保證出版單位正確的政治方向和辦社宗旨,確保出版物內容與導向的正確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學校要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出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由學校組織部門考核後,董事會聘任。
六、高校出版單位體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高校出版單位列為轉制試點後,可以享受《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3〕105號)中的有關優惠政策。此外,鑒於高校出版單位的特殊情況,還需逐步解決以下四個問題:
1.關於高校出版單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為能徹底解決高校出版單位稅賦過重的問題,教育部和新聞出版總署將會同有關部門協商解決,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2.關於高校出版單位向學校上交利潤的問題。學校作為出版單位的投資者,要根據出版單位發展的狀況和需要,與出版單位確定合理的投資回報率。學校要指導出版社進行完全的成本核算。
3.關於高校出版社轉企中人員安置的問題。學校可採取高校科技產業的相關政策,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穩妥處理高校出版社的人事關係。出版單位轉企後,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主用人,原有屬學校事業編制的人員退休後,由學校負責管理,與學校其他離退休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4.關於出版資源配置的問題。新聞出版總署將根據發展的需要,對轉制為企業的出版單位優先配置出版資源。
七、高校出版體制改革的組織領導
高校出版體制改革在教育部和新聞出版總署的領導下進行。教育部成立出版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領導高校出版單位的體制改革工作。高校出版單位的主管主辦單位負責其體制改革的具體實施。教育部和新聞出版總署共同制訂高校出版單位體制改革整體方案,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後實施。各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按照整體方案確定的出版體制模式歸類歸位,提出改革的實施方案,報教育部出版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和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發行改革領導小組審核後實施。列入改革試點的京外高校出版單位的體制改革工作應納入屬地出版體制改革的整體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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