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障礙燈(高空障礙燈)

航空障礙燈

高空障礙燈一般指本詞條

航空障礙燈(Aviation Obstruction light)又稱助航燈光設備是標識障礙物的特種燈具,隸屬於助航燈光設備行業,航空障礙燈是其座下的燈種範圍。為了與一般用途的照明燈有所區別,航空障礙燈不是常亮著而是閃亮,低光強航空障礙燈為常亮,中光強航空障礙燈與高光強航空障礙燈為閃光,閃光頻率不低於每分鐘20次,不高於每分鐘60次。航空障礙燈的作用就是顯示出構築物的輪廓,使飛行器操作員能判斷障礙物的高度與輪廓,起到警示作用。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民航局最新的檔案要求,航空障礙燈作為特種設備,其必須有中國民航局機場司指定的檢測中心出具的合格檢測報告方才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航空障礙燈
  • 外文名:Aeronautical obstacle light
  • 標準:MH/T 6012-2015
  • 別稱:助航燈光
  • 性質:特種燈具
  • 作用:顯示出構建物的輪廓,以告警示
簡介,航空障礙燈分類和命名,基本信息,標準、規定和建議,

簡介

航空障礙燈(Aviation Obstruction light)又稱助航燈光設備是標識障礙物的特種燈具,隸屬於助航燈光設備行業,航空障礙燈是其座下的燈種範圍。為了與一般用途的照明燈有所區別,航空障礙燈不是常亮著而是閃亮,低光強航空障礙燈為常亮,中光強航空障礙燈與高光強航空障礙燈為閃光,閃光頻率不低於每分鐘20次,不高於每分鐘60次。航空障礙燈的作用就是顯示出構築物的輪廓,使飛行器操作員能判斷障礙物的高度與輪廓,起到警示作用。

航空障礙燈分類和命名

航空障礙燈
3 分類和命名
航空障礙燈分類說明如下:
a)L-810,低光強紅色障礙燈
b)L-856,高光強白色閃光障礙燈,40閃/分
c)L-857,高光強白色閃光障礙燈,60閃/分
d)L-864,中光強紅色閃光障礙燈,20閃/分—40閃/分
e)L-865,中光強白色閃光障礙燈,40閃/分
f)L-866,中光強白色閃光障礙燈,60閃/分
g)L-885,中光強紅色閃光障礙燈,60閃/分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行業標準MH/T6012-2015航空障礙燈

基本信息

航空障礙燈一般分為低光強、中光強和高光強三種,航空障礙燈的垂直和水平距離大於45米建築及其設施,可以三種障礙標誌燈可以互相配合使用。航空障礙指示燈分類
離地面高45米以下,周圍較空曠的地方應設定低光強航空障礙燈,常亮紅色發光。
離地面45米以上105米以下建築物及其設施:使用中光強B型航空障礙燈為紅色閃光燈,閃光頻率應在每分鐘20-60次之間,有效光強為2000cd±25%。
離地面105米以上150米以下使用中光強A型航空障礙燈;白色閃光,有效光強(2000-20000cd)±25%。
離地面150米以上建築物及其設施,使用高光強障礙標誌燈並必須為白色閃光燈,閃光頻率應在每分鐘20-70次之間,有效光強隨背景亮度而定,全天候24小時工作。
障礙物就其障礙標誌燈的設定應標誌出障礙物的最高點和最邊緣(即視高和視寬)設航空障礙燈,中間層的間距必須不大於45米,城市中百米以上超高建築物尤其要考慮中間層加設航空障礙燈。
航空障礙燈的垂直和水平距離不宜大於45米(即如果物體的頂部高出其地面45米以上,必須在其中間加礙標誌燈)
對於煙囪或其它類似性質的建築物,頂部障礙標誌燈應位於頂端1.5-3米之間,考慮到煙囪對燈具的污
染,障礙標誌燈可設在低於煙囪口4-6米處的位置。
高於150米的超高物體應中、高光強航空障礙燈配合使用。
對於不足150米高的高壓輸電電纜、鐵塔可在頂部設發白光的中光強航空障礙燈。
不論哪種航空障礙燈,其在不同高度的航空障礙燈數目及排列,應能從各個方面都能看出該物體或物體“群輪廓”,並且考慮障礙標誌燈的同時和順序閃爍,以達到明顯的警示作用。

標準、規定和建議

(與國際民航組織一致)
一、航空障礙燈設定的場所及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產品航空法》及國家有關檔案對設定障礙燈有明確規定:
1、機場淨空保護的限高或超高建築物及構築物應設定航空障礙燈和標誌。
2、航路上及飛行區周圍影響飛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礙物體應當設定航空障礙燈及標誌。
3、有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地面高聳、高大建築物和設施,應當設定航空障礙燈及標誌並保持正常狀態。
★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門在城市中建有直升機停機坪,城市上空視為淨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築物及構築物應設定航空障礙燈和標誌。
二、航空障礙燈的有關標準、規定和建議
《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T5001-2013)》、國際民航組織頒發的《國際標準和建設措施機場》附屬檔案十四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行業標準《航空障礙燈(MH/T6012-2015)》。對障礙燈有如下規定:
障礙物設定的航空障礙燈必須為閃光,以便在空中俯視與地面恆定光源有明顯區分和能達到規定遠的可視距離。
(一)航空障礙燈的分類
根據MH/T6012-2015國際民航組織頒發的《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機場》附屬檔案十四,障礙燈分低光強、中光強和高光強三大類:
1、低光強障礙燈為恆定發光、紅色,峰值光強大於32.5cd,一般不單獨使用,而必需與中光強、高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如45米以上的建築物及其設施設定有多層中光強或高光強障礙燈,在中光強或高光強障礙燈之間可設定低光強障礙燈。(低光強障礙燈為紅色,有效光強100cd±25%)
2、中光強障礙燈按發光要求分為三種:
a、中光強A型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有效光強20000cd-2000cd,用於105米以上的建築物和設施及背景光較強的障礙物或與高光強B型燈變光配合使用。
b、中光強B型障礙燈為紅色閃光燈,有效光強2000cd±25%。
C、中光強C型航空障礙燈為紅色恆光,有效光強2000cd±25%。
3、高光強障礙燈按發光要求分為兩種:
a、高光強A型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並在白晝、黃昏或黎明及夜間全天候變光強閃光,有效光強分別為白晝200000cd±25%;黃昏或黎明20000cd±25%;夜間2000cd±25%;主要用於超過150米以上的建築物及其設施使用,或於中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
b、高光強B型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並在白晝、黃昏或黎明及夜間全天候變光強三層同步閃光,有效光強分別為白晝100000 cd±25%;黃昏或黎明20000cd±25%;夜間2000cd±25%,主要用於標示電線、電纜塔架和高壓輸電線鐵塔等處。
三、航空障礙燈的設定分布
1、障礙物就其障礙燈的設定應標誌出障礙物的最高點和最邊緣(即視高和視寬)。
2、如果物體的頂部高出其周圍地面45米以上,必須在其中間層加設障礙燈,中間層的距離必須不
大於45米並儘可能相等(城市中百米以上的超高建築物尤其要考慮中間層加設障礙燈)。地處城市和居
民區附近的建築物設裝中間層障礙燈時,應考慮避免使居民感到不快。一般要求從地面只能看到散逸的光線。
3、外形廣大的建築群所設定障礙燈應能從各個方面看出物體的輪廓,水平方向也可參考以45米左右的間距設定障礙燈。
4、對於105米的超高物體、設施或拉線塔、樓頂塔等,應在其頂端設定中光強A型障礙燈,並為白色閃光,其下部分層設定紅色中光強B型障礙燈。
5、高於150米的超高物體(如廣播電視塔、大跨越斜拉橋等)應在其頂端設定高光強A型障礙燈,並且應以中、高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
6、超高壓輸電線鐵塔應設定高光強B型障礙燈,並為三層同步閃光。位置為塔頂、電纜下垂最低點及二者中間位置,且需沿電纜走線方向設於鐵塔外側。
7、對於煙囪或其他類似性質的建築物,頂部障礙燈必須位於頂端1.5-3米之間,考慮到煙囪對燈具污染,障礙燈可裝設在低於煙囪口4-6米的部位(詳見國家標準節選)。
8、不論哪種障礙燈,其在不同高度的障礙燈數目及排列,應能從各個方位都能看到該物體或物體群輪廓,並且考慮障礙燈的同步閃爍,以達到明顯的警示作用。
四、一般可參照下列障礙燈設定方法
外形廣大的建築群設定的障礙燈應能從各個方位看出物體的輪廓,水平方向也可參考以45米左右的間距設定障礙燈一般建築應在其頂端安裝障礙燈高於150米超高物體,在其頂端設定高光強A型障礙燈,並與中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高於105米而不足150米的高大物體,應在頂端設定中光強A型障礙燈,中間層還應加設障礙燈,且間距儘可能相等。
超高壓輸電線鐵塔應設定高光強B型障礙燈,並為三層同步閃光。位置為塔頂、電纜下垂線的最低點及二者中。
LED光源以高效、環保、節能、穩定等優點,確立了航空障礙燈最佳光源的位置。
交流多盞聯控閃光障礙燈樓層安裝示意圖。參考示意圖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50051-2001規定煙囪設定航空障礙燈分布及標誌
航空障礙燈接線方法(通用)
航空障礙燈(高空障礙燈)
副燈沒有光控開關,只能在主燈或控制器同步信號的控制下工作,不能單獨工作。
注意:燈具在安裝時需距離發射天線2米以上,並儘可能避免強的輻射區,以免影響燈具的正常工作和通訊。發射功率500W以上基站需離天線3米以上;在安裝還需注意避免安裝在鐵塔的最頂端和最邊緣處,以免雷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民航局最新的檔案要求,航空障礙燈作為特種設備,其必須有民航局機場司指定的檢測中心出具的合格檢測報告方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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