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文化藝術、廣播影視宣傳創作、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助做好文化產業發展規劃,促進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
2、承擔管理文化藝術事業的責任,指導文藝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藝術精品,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承擔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活動的責任。
3、承擔推進文化藝術、廣播影視等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責任,組織和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縣文化、廣播影視重點設施和基層公益性文化事業建設,指導、推動基層開展各類民眾性文化活動。
4、承擔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的責任;對網咖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加強對從事演藝活動、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播放、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5、負責指導廣播電視新聞宣傳工作;指導、協調廣播電視事業的建設與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廣播電視設施。
6、承擔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
審核、申報和監管的責任,指導、監管廣播電視播出工作。監管廣播影視節目安全播出,對廣播影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
7、承擔對新聞出版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和
著作權管理的責任。監管出版活動,對出版物內容進行監管,組織查處違規出版物和違法違規出版活動;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
8、負責文化遺產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加強文化遺產的普查和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文物發掘和文化遺產保護及研究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文物流通市場進行監管。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文物違法犯罪案件。
9、推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科技信息建設,指導相關科技研究和開發。
10、負責組織、協調對外文化交流、宣傳與合作工作。
11、承擔文化綜合執法的責任。
12、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