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棉憲法

高棉憲法,是指1953年11月9日高棉宣布獨立。1947年5月6日由國王頒布第一部憲法,實行君主立憲和三權分立。1975年4月17日,高棉愛國軍民解放全國。1976年1月5日頒布《民主高棉憲法》,改國名為民主高棉,廢除君主立憲制,實行民主共和。憲法規定,“高棉是一個獨立、統一、和平、中立、不結盟、主權、民主和領土完整的國家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立法機關,代表由選舉產生;政府為最高執行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其組成;司法委員會為最高司法機構,成員由人民代表大會任命”。1978年越南入侵高棉。1979年12月15日,高棉人大黨委會、政府、軍隊和各部代表召開聯席會議,決定中止執行《民主高棉憲法》,以《高棉愛國、民主、民族團結陣線政治綱領》為臨時的基本法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棉憲法
  • 通過時間:1993年9月21日
  • 生效時間:1993年9月24日
  • 簽署人:西哈努克國王
1999年3月4日,第二屆國會通過憲法修正案,新憲法由原來的14章149條增至16章158條。憲法規定,高棉的國體是君主立憲制,實行自由民主制和自由市場經濟,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國王是終身制國家元首、武裝力量最高統帥、國家統一和永存的象徵,有權宣布大赦,在首相建議並徵得國會主席同意後有權解散國會。國王因故不能理政或不在國內期間由參議院主席代理國家元首職務。王位不能世襲,國王去世後由首相、佛教兩派僧王、參議院和國會正副主席共9人組成的王位委員會在七日內從安東、諾羅敦和西索瓦三支王族後裔中遴選產生新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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