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內部行政法律關係論

高校內部行政法律關係論

《高校內部行政法律關係論》從關注具體行政領域的問題出發,以行政法律關係理論作為方法論,分析了高校行政法律關係的具體內容,從實體權力(利)義務和程式的權利保障兩個方面探討了高校與教師間、高校與學生間縱向的權力(利)義務關係,並結合我國現實制度的缺陷提出具體制度構想,即在行政過程中引入正當程式,在救濟程式中對教師、學生申訴制度加以重構,在訴訟程式中以重要性理論為標準確立對高校權力性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制度,以保障教師、學生權益。

基本介紹

  • 書名:高校內部行政法律關係論
  • 作者:李仁燕
  • ISBN:9787562035763
  • 頁數:193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9-12-01
圖書信息,內容簡介,目錄,前言,

圖書信息

版 次: 裝 幀:平裝 開 本:31開 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法學文集

內容簡介

《高校內部行政法律關係論》通過“切斷”對高校與其他外部主體的聯繫,專心於分析高校與教師、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縱向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們希望釐清兩種縱向法律關係中的權力(利)、義務內容,並就如何規範高校權力行使、保護教師、學生權益的程式進行了制度上的設計。
需要說明幾個《高校內部行政法律關係論》中所使用的概念。首先是有關大學與高等院校的概念。出於行文方便和語言習慣,《高校內部行政法律關係論》在用詞上有時使用大學,有時使用高校,所指都是同一對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機構,學制一般在四年或四年以上,提供學士和學士以上教育,向畢業生授予學士或學士以上程度的學位與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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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自序
前言
第一章 作為基礎的分析方法——行政法律關係理論
1.1 傳統行政法學分析方法反思
1.1.1 傳統分析方法——行政行為理論
1.1.2 反思與新方法引入
1.2 古老的“新”方法——行政法律關係理論
1.2.1 行政法律關係理論研究
1.2.2 引入行政法律關係理論分析高校法律關係
1.2.3 以重要性理論為基礎構建高校行政法律關係
1.3 小結
第二章 高校行政法律關係的具體內容之高枝與教師
2.1 高校與教師間法律關係的性質
2.1.1 聘任制前高校與教師的關係
2.1.2 高校教師聘任制度改革
2.1.3 教師聘任制度改革帶來的爭論
2.1.4 教師聘任契約是行政契約
2.2 高校教師職業身份需要保障
2.2.1 學術自由及其意義
2.2.2 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
2.2.3 教師職業安全是學術自由的保障
2.2.4 建立我國的教師身份保障制度
2.3 高校與教師間行政法律關係的具體內容
2.3.1 權利、權力、義務範疇——概念前提
2.3.2 高校的權力
2.3.3 教師的權利
2.4 小結
第三章 高校內部行政法律關係的具體內容之高枝與學生
3.1 高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係的性質
3.1.1 計畫經濟時代我國高校與學生的關係
3.1.2 高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係的變化
3.2 高校與學生間行政法律關係的具體內容
3.2.1 高校的權力
3.2.2 學生的權利
3.3 小結
第四章 高校教師、大學生的權利保障制度
4.1 引入正當程式
4.1.1 現狀與問題
4.1.2 運用正當程式規範高校權力行為
4.2 重構申訴制度
4.2.1 我國教師申訴制度
4.2.2 學生申訴制度
4.2.3 教師、學生申訴制度與相關救濟制度的銜接
4.3 確立高校內重要事項的司法審查制度
4.3.1 以“重要性事項”為受案標準
4.3.2 高校權力行為司法審查之審查事項
4.3.3 高校權力行為司法審查之審查標準
4.3.4 窮盡救濟和司法最終原則
4.4 小結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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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高等教育的代表——大學,被譽為基業常青的事業。[1]在人們心目中,這是一個古老而又神聖的組織,她高高在上,承擔著保存和傳承人類知識與文明、開拓與創新、為未來培養社會精英的重大使命,人們毫不吝惜地賦予大學各種溢美之辭。在我國,高等教育更是歷來承擔著國家和民族復興的希望等重要的政治與社會功能,大學成為人們心中的聖地。然而近年來我國高校卻頻頻遭到法律的質疑:1999年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以下稱田永案)叩開了法院審查高校權力行為的大門,[2]緊接著1999年底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轟動全國,接著是“重郵案”和“擁吻案”,等等;不僅如此,高校教師涉嫌抄襲、教師與學生因各種原因引起衝突並升級等醜聞也借著網際網路和其他新聞傳媒的力量廣為傳播,昔日高居“象牙塔”的高等院校聲譽日益受損。一時間,大學似乎成了法治發展的落後之地而受到人們的質疑,甚至被譏為“法治的真空地帶”。高校內部不再平靜,高校與教師、高校(教師)與學生的關係被蒙上陰影,高校校園出現不和諧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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