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產大學法人主體與治理結構完善研究》是一本由西南政法大學比較私法研究中心主任、民商法學院副院長張力和西南政法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金家新編寫的探討中國公立大學的改革之路的圖書,於2016年由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出版。
基本介紹
- 書名:公產大學法人主體與治理結構完善研究
- 作者:張力,金家新
- ISBN:978-7-5609-9723-0
- 類別:法學理論
- 定價:65.00
- 出版社: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6.03
- 裝幀:平裝
- 開本:1/16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簡評,前言,目錄,精彩文摘,
內容簡介
本書研究認為,我國在法律上固然確認了公立大學作為事業單位的民事主體地位,亦即公立大學的“一次法人化”,但現行公立大學的法人體制仍存在漏洞。高校法人地位在公法上明顯不足,而在民法上又過剩,導致公立大學無法正確把握其“公權利”和“私權利”的界限,甚至出現其民事主體地位遮蓋、替代其公法人獨立性的本末倒置的情況。因此,亟需進行公立大學的“二次法人化”改革。首先,建立科學、完善的大學章程並發揮其在大學自治中的作用;其次,最佳化利益相關者參與的公立大學法人外部治理結構及公立大學法人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在學校運作過程中的監督、制約機制;最後,從法律上確認其公法人的主體地位,對其泛濫的民事權利能力進行有效限制,從而引導公立大學回歸公法人的本質,以促進我國公立高校法人化治理水平,發揮公立高校的公益職能。
作者簡介
張力,西南政法大學比較私法研究中心主任,民商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後合作導師;法學(民商法方向)博士、法學(經濟法方向)博士後;深圳前海法律研究院副院長;白俄羅斯國立大學比較民法學與比較教育學公派訪問學者;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專家委員會委員等。歷任西南政法大學教務處副處長。研究方向為民法學、中國與獨立國協國家比較民法學與比較教育學。在《法學研究》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90餘篇,出版《法人獨立財產制研究》等專著及教材4部。
金家新,西南政法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教育學博士、法學博士後。
金家新,西南政法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教育學博士、法學博士後。
簡評
探討中國公立大學的改革之路。
前言
序
21世紀的國際競爭正由直接經濟競爭向文化教育之軟實力競爭過渡。在此背景下,各國政府的教育改革紛紛面向提升公立大學教育品質、延展公立大學辦學特色、確保高校與產業界及地區社會的有機聯繫、加強教育研究國際競爭力及其自主性等建立所謂的現代大學制度。這在近年來的德、法等國大學公法人主體再造,日本與我國台灣地區大學行政法人化中可管窺一斑。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也在積極反思與治理“教育行政化”的弊端,大力推動現代大學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大學制度改革與近來德、日等國及我國台灣地區的公立大學改制為行政法人進程間存在的前提不同。在這些國家與地區,公立大學原本處於政府特別權力支配之下,作為政府機關的教育功能分支與政府間保持內部行政關係,並且基於教育競爭與政府減負等考慮,漸進與個案推進式地賦予部分公立大學在公法上的權利與義務承擔者地位——大學公法人,以此建立政府公立大學的外部行政關係。在此基礎上,為方便這些大學公法人更為多樣與負責地參與民事活動需要,也是劃斷與限制政府對公立大學純商業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的牽連,再賦予這些大學公法人以輔助性、有限的私法人地位。而中國公立大學獲得法律上的主體地位的過程與之相反。1995年《教育法》第31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准設立或者註冊登記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在法律上第一次全面確立了大學的法人資格。同時《教育法》第28條、《高等教育法》第31條還為大學法人在教學、科研、財務、人事、對外交流等關鍵方面注入了充分的教育自治權空間。從頂層法律設計上看,我國公立大學早已全面獲得了某些西方教育已開發國家與地區的學校到今天都不能獲得的普遍性的公法人地位,全面否認了政府與公立大學間的內部行政關係。這也使一些學者認為至少在立法頂層設計上我國的高校法人體制是“先進”的。不僅如此,我國的公立高校往往充分發揚其民事活動中的私法人地位,發展出令西方國家望塵莫及的規模龐大的校辦產業,成為教育產業化的重要推手。但是這一立法規範卻讓公立大學發展陷入高校行政化弊端難以根治、高校商業活動泛濫導致腐敗問題叢生這樣的困境。職是之故,如今我國正在開展的政校分離教育改革顯然不應是早在1995年就已經完成的公立高校獲得法律主體地位的頂層設計的重述,也不是為公立高校去爭取它們本已充分實際獲得的私法人地位,而只能是旨在規範化落實的第二層設計——公立高校如何實現其公法人地位,與政府間建立怎樣的良性的外部行政關係。
作為這一次層設計的核心規範依據是教育部發布的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孫霄兵認為,“高校的舉辦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以章程明確界定與學校的關係,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教育部要推動所有高校全面啟動章程制定或修訂工作,並做好章程制定的分類指導與試點工作。但讓人疑惑的是,如果連具有強制效力的法律都無法自上而下地落實,那作為自治規範,頂多是對國家法律確定的獨立範疇的重述、細化與“概念創新”的大學章程,怎么可能自下而上推動大學自治的落實?依照行政法視角觀察,從內部行政導向外部行政的政府機關的分權過程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是待分權機關自我改革便能分權的,而只能是行政主導下的漸進分權。易言之,這只能是在教育主管部門的主推下完成的。這也是為什麼近年來日本、我國台灣等地大學法人化採取個案漸進推動的方式逐步進行教育改革,其在完善大學法人法的頂層設計的同時,將工作的關鍵點放到就具體適合行政法人化案例中政府起草的大學個別法人化條例上。只有在法律細則中明確了政府與大學在人事、財務、運營等方面的許可權分配,才可能建立清晰的公立大學行政法人的外部治理結構和訴訟依據體系,從而成為大學外部行政關係中主體地位落實的依據。我國深圳市於2011年7月1日實施的《南方科技大學管理暫行辦法》則是我國地方政府推動大學法人地位落實的第二層制度設計的首次嘗試。該辦法在法律規範定位上屬於地方政府規章,儘管立法位階較低,但至少是在政府規章層面的單獨立法,不得不說是一種進步。而高校章程不過是對上述分權成果在某一高校法人中具體化、個性化的展現形式,表現在公立大學行政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的設定,是水到渠成的第三層制度設計。
教育部主導的高校自主改革必須注意的是政府也遵循“無利不起早”定律。由於管理大學不僅不存在管理國有企業場合的利益動機,反倒意味著持續性財政負擔與行政事務負擔,政府為減輕學校負擔,其實早已通過各種方式下放了廣泛的大學自治權,在某些領域出現了管理鬆弛甚至管理真空。但這很容易被公立大學在暫時無法正式澄清與政府間外部行政關係的情況下,利用並強化原本就監管薄弱的民事上事業單位法人這一主體地位,令本應是輔助性的私法人地位喧賓奪主地擠占大學公法人的制度與價值空間,令大學偏離教育與學術共同體的公共性本質,異化為教育產業的經營者與新型官商。近年快速膨脹的校辦產業與伴隨而來頻發的高校產業、後勤等領域的腐敗問題剪不斷理還亂。在這一背景下,如果還將大學行政化弊端單純教條式地歸結為政府“統得過多、管得過死”,認為改革出路是放鬆管制,利用更多所謂規劃、政策的導向性手段,利用財政撥款的經濟手段管理大學,則可能無的放矢、有失中肯,既助長教育產業化的惡性發展,反過來也是在掩蓋甚至掩護有中國特色的教育行政化的主要癥結——行政主導的大學“身份化”。長期以來,教育主管部門依據偶然、暫時,甚至帶有偏見與誤判的指標,以行政方式建立長期甚至永久性大學等級分類體系。這種體系不僅一勞永逸地確立了不同公立大學獲得財政支持的能力,藉助對行政主導的民眾崇拜還建立了幾乎不可動搖的公眾意識形態中對大學等級的區分認同。這種等級認同又直接決定了不同等級大學在獲得生源、畢業生就業機會,乃至日益看漲的社會捐贈的受益機會上“貧富懸殊”,最終是破壞了高校競爭的公平性,扼殺了所謂後進高校的上升途徑,磨滅了教育的平等性,直接限制了中國大學整體水平的提高。解鈴還須系鈴人,對於這一局面的改變,只能依靠政府有針對性地力推第二層法律細則設計,破除大學身份體制,不能僅將目光
局限在委託高校章程以重任,而是要在立法層面實現教育分權。試想,非“211”、“985”高校哪怕把章程寫得天花亂墜,哪怕非常科學地實現了內部現代法人治理結構,也不能觸動與改變行政主導的外部資源環境中強者通吃的“馬太效應”。
當然,公立大學也不能只是消極觀望與坐等政府推動有利於自身的第二層制度設計,也應及時面向現代大學制度要求完善自身治理結構。這包括:設立以卓越的教學、科研與智力成果服務社會的辦學宗旨,開辦有限產業從事必要教育服務商業活動為輔助的管理目標體系,正確界定學術自由與行政管理服務的邊界,創製符合高校自治要求的校長產生機制與職權履行機制,建設專業與有效的教師乃至學生治校的範圍、權力強度與行權方式的自治機制,建立教師與行政服務部門績效評鑑與督促機制,增加來自第三方的對大學治理效果與改良方案的評鑑機制等,最終在充分挖掘已經獲得之大學自治空間的基礎上,實現對現有發展環境的最大利用,並為將來政府推動第二層制度改革做好準備。完善大學治理結構工作的形式化總結便是大學章程的訂立。但也要看到,當前不少公立大學對現代大學之治理結構既無清晰認識,也無切實舉措,怠於擔負大學法人地位落實的第三層設計這一屬於自己的責任,唯熱衷本末倒置地在形式與表面上堆砌大學章程的文字,從而於自立自強無補,將來難免變成大學中“扶不起的阿斗”。或者在政府的懷柔下,將公立大學的自治庸俗化理解為“不拷貝任何學校的模式”,逾越法律的頂層設計為所欲為。
總之,國際上高校法人化是以高校有限脫離公權力成為“公法人”為核心手段,以有限引入私法人模式為輔助手段。我國雖早在1995年便在法律上確立了大學的法人資格,這亦是我國高校的“第一次法人化”,但我國公立高校“落實與擴大自主權”面向現代大學的轉換至今仍未完成。其癥結在於作為落實辦學自主權的制度基礎的大學法人化本身的源頭——公立大學在公法人上主體地位至今未為明確,而其卻已經獲得的民事主體地位在實踐中反倒有掩蓋問題主要方面、干擾問題解決之弊。我國高校事業單位法人運行中既有在教育科研之主要方面行政依附性過強,更有在產業化等民事法律關係中主體性自由度過大的矛盾現象。這造成一方面高校行政依附問題難解,另一方面卻是泛濫的高校商業活動及其中的腐敗問題難治之間的矛盾。吸取國際經驗,針對本國教訓,我國高校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方向應是:增強其行政關係中的主動性與合理限制其在民事關係中的活躍性的雙向改革——“補課”性的二次法人化。
21世紀的國際競爭正由直接經濟競爭向文化教育之軟實力競爭過渡。在此背景下,各國政府的教育改革紛紛面向提升公立大學教育品質、延展公立大學辦學特色、確保高校與產業界及地區社會的有機聯繫、加強教育研究國際競爭力及其自主性等建立所謂的現代大學制度。這在近年來的德、法等國大學公法人主體再造,日本與我國台灣地區大學行政法人化中可管窺一斑。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也在積極反思與治理“教育行政化”的弊端,大力推動現代大學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大學制度改革與近來德、日等國及我國台灣地區的公立大學改制為行政法人進程間存在的前提不同。在這些國家與地區,公立大學原本處於政府特別權力支配之下,作為政府機關的教育功能分支與政府間保持內部行政關係,並且基於教育競爭與政府減負等考慮,漸進與個案推進式地賦予部分公立大學在公法上的權利與義務承擔者地位——大學公法人,以此建立政府公立大學的外部行政關係。在此基礎上,為方便這些大學公法人更為多樣與負責地參與民事活動需要,也是劃斷與限制政府對公立大學純商業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的牽連,再賦予這些大學公法人以輔助性、有限的私法人地位。而中國公立大學獲得法律上的主體地位的過程與之相反。1995年《教育法》第31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准設立或者註冊登記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在法律上第一次全面確立了大學的法人資格。同時《教育法》第28條、《高等教育法》第31條還為大學法人在教學、科研、財務、人事、對外交流等關鍵方面注入了充分的教育自治權空間。從頂層法律設計上看,我國公立大學早已全面獲得了某些西方教育已開發國家與地區的學校到今天都不能獲得的普遍性的公法人地位,全面否認了政府與公立大學間的內部行政關係。這也使一些學者認為至少在立法頂層設計上我國的高校法人體制是“先進”的。不僅如此,我國的公立高校往往充分發揚其民事活動中的私法人地位,發展出令西方國家望塵莫及的規模龐大的校辦產業,成為教育產業化的重要推手。但是這一立法規範卻讓公立大學發展陷入高校行政化弊端難以根治、高校商業活動泛濫導致腐敗問題叢生這樣的困境。職是之故,如今我國正在開展的政校分離教育改革顯然不應是早在1995年就已經完成的公立高校獲得法律主體地位的頂層設計的重述,也不是為公立高校去爭取它們本已充分實際獲得的私法人地位,而只能是旨在規範化落實的第二層設計——公立高校如何實現其公法人地位,與政府間建立怎樣的良性的外部行政關係。
作為這一次層設計的核心規範依據是教育部發布的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孫霄兵認為,“高校的舉辦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以章程明確界定與學校的關係,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教育部要推動所有高校全面啟動章程制定或修訂工作,並做好章程制定的分類指導與試點工作。但讓人疑惑的是,如果連具有強制效力的法律都無法自上而下地落實,那作為自治規範,頂多是對國家法律確定的獨立範疇的重述、細化與“概念創新”的大學章程,怎么可能自下而上推動大學自治的落實?依照行政法視角觀察,從內部行政導向外部行政的政府機關的分權過程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是待分權機關自我改革便能分權的,而只能是行政主導下的漸進分權。易言之,這只能是在教育主管部門的主推下完成的。這也是為什麼近年來日本、我國台灣等地大學法人化採取個案漸進推動的方式逐步進行教育改革,其在完善大學法人法的頂層設計的同時,將工作的關鍵點放到就具體適合行政法人化案例中政府起草的大學個別法人化條例上。只有在法律細則中明確了政府與大學在人事、財務、運營等方面的許可權分配,才可能建立清晰的公立大學行政法人的外部治理結構和訴訟依據體系,從而成為大學外部行政關係中主體地位落實的依據。我國深圳市於2011年7月1日實施的《南方科技大學管理暫行辦法》則是我國地方政府推動大學法人地位落實的第二層制度設計的首次嘗試。該辦法在法律規範定位上屬於地方政府規章,儘管立法位階較低,但至少是在政府規章層面的單獨立法,不得不說是一種進步。而高校章程不過是對上述分權成果在某一高校法人中具體化、個性化的展現形式,表現在公立大學行政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的設定,是水到渠成的第三層制度設計。
教育部主導的高校自主改革必須注意的是政府也遵循“無利不起早”定律。由於管理大學不僅不存在管理國有企業場合的利益動機,反倒意味著持續性財政負擔與行政事務負擔,政府為減輕學校負擔,其實早已通過各種方式下放了廣泛的大學自治權,在某些領域出現了管理鬆弛甚至管理真空。但這很容易被公立大學在暫時無法正式澄清與政府間外部行政關係的情況下,利用並強化原本就監管薄弱的民事上事業單位法人這一主體地位,令本應是輔助性的私法人地位喧賓奪主地擠占大學公法人的制度與價值空間,令大學偏離教育與學術共同體的公共性本質,異化為教育產業的經營者與新型官商。近年快速膨脹的校辦產業與伴隨而來頻發的高校產業、後勤等領域的腐敗問題剪不斷理還亂。在這一背景下,如果還將大學行政化弊端單純教條式地歸結為政府“統得過多、管得過死”,認為改革出路是放鬆管制,利用更多所謂規劃、政策的導向性手段,利用財政撥款的經濟手段管理大學,則可能無的放矢、有失中肯,既助長教育產業化的惡性發展,反過來也是在掩蓋甚至掩護有中國特色的教育行政化的主要癥結——行政主導的大學“身份化”。長期以來,教育主管部門依據偶然、暫時,甚至帶有偏見與誤判的指標,以行政方式建立長期甚至永久性大學等級分類體系。這種體系不僅一勞永逸地確立了不同公立大學獲得財政支持的能力,藉助對行政主導的民眾崇拜還建立了幾乎不可動搖的公眾意識形態中對大學等級的區分認同。這種等級認同又直接決定了不同等級大學在獲得生源、畢業生就業機會,乃至日益看漲的社會捐贈的受益機會上“貧富懸殊”,最終是破壞了高校競爭的公平性,扼殺了所謂後進高校的上升途徑,磨滅了教育的平等性,直接限制了中國大學整體水平的提高。解鈴還須系鈴人,對於這一局面的改變,只能依靠政府有針對性地力推第二層法律細則設計,破除大學身份體制,不能僅將目光
局限在委託高校章程以重任,而是要在立法層面實現教育分權。試想,非“211”、“985”高校哪怕把章程寫得天花亂墜,哪怕非常科學地實現了內部現代法人治理結構,也不能觸動與改變行政主導的外部資源環境中強者通吃的“馬太效應”。
當然,公立大學也不能只是消極觀望與坐等政府推動有利於自身的第二層制度設計,也應及時面向現代大學制度要求完善自身治理結構。這包括:設立以卓越的教學、科研與智力成果服務社會的辦學宗旨,開辦有限產業從事必要教育服務商業活動為輔助的管理目標體系,正確界定學術自由與行政管理服務的邊界,創製符合高校自治要求的校長產生機制與職權履行機制,建設專業與有效的教師乃至學生治校的範圍、權力強度與行權方式的自治機制,建立教師與行政服務部門績效評鑑與督促機制,增加來自第三方的對大學治理效果與改良方案的評鑑機制等,最終在充分挖掘已經獲得之大學自治空間的基礎上,實現對現有發展環境的最大利用,並為將來政府推動第二層制度改革做好準備。完善大學治理結構工作的形式化總結便是大學章程的訂立。但也要看到,當前不少公立大學對現代大學之治理結構既無清晰認識,也無切實舉措,怠於擔負大學法人地位落實的第三層設計這一屬於自己的責任,唯熱衷本末倒置地在形式與表面上堆砌大學章程的文字,從而於自立自強無補,將來難免變成大學中“扶不起的阿斗”。或者在政府的懷柔下,將公立大學的自治庸俗化理解為“不拷貝任何學校的模式”,逾越法律的頂層設計為所欲為。
總之,國際上高校法人化是以高校有限脫離公權力成為“公法人”為核心手段,以有限引入私法人模式為輔助手段。我國雖早在1995年便在法律上確立了大學的法人資格,這亦是我國高校的“第一次法人化”,但我國公立高校“落實與擴大自主權”面向現代大學的轉換至今仍未完成。其癥結在於作為落實辦學自主權的制度基礎的大學法人化本身的源頭——公立大學在公法人上主體地位至今未為明確,而其卻已經獲得的民事主體地位在實踐中反倒有掩蓋問題主要方面、干擾問題解決之弊。我國高校事業單位法人運行中既有在教育科研之主要方面行政依附性過強,更有在產業化等民事法律關係中主體性自由度過大的矛盾現象。這造成一方面高校行政依附問題難解,另一方面卻是泛濫的高校商業活動及其中的腐敗問題難治之間的矛盾。吸取國際經驗,針對本國教訓,我國高校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方向應是:增強其行政關係中的主動性與合理限制其在民事關係中的活躍性的雙向改革——“補課”性的二次法人化。
目錄
導論 面向大學自主權落實的大學法人化
第一章 大學自治與大學主體地位的形成
第一節大學的起源
第二節大學主體地位的獲得
第三節近現代大學主體地位的發展
第四節大學自治與對手力量間的博弈
第二章 我國公立大學主體地位的演變
第一節我國大學制度的形成與變遷
第二節公立大學事業單位主體地位的突出問題
第三章 行政法人制度與現代大學制度的契合性及其境外參照
第一節行政法人制度的一般理論
第二節公立大學改制為行政法人的必要性、目標與路徑
第三節德國大學公法人制度
第四節美國大學公法人制度
第五節日本國立大學改制為行政法人的實踐
第六節我國台灣公立大學改制為行政法人的實踐
第四章 公立大學法人的雙界性及其章程的作用機制
第一節大學行政法人的雙界性:法源、問題與治理
第二節公立大學法人的“契約不完全性”
第三節大學章程對大學法人公私法雙界性的調和
第五章 公立大學法人的外部治理結構完善
第一節公立大學法人與相關利益主體之現有關係
第二節公立大學行政法人化的外部治理路徑
第三節我國公立大學法人外部治理結構的完善
第六章 公立大學法人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
第一節公立大學法人內部治理的主要模式
第二節法人化視角下公立大學內部治理的結構性啟示
第三節我國公立大學法人內部治理結構的完善
第七章 作為輔助手段的公立大學法人民事主體地位
第一節對公立大學公、私法上主體地位錯置的糾正
第二節公立大學法人財產制完善
第三節大學法人的債務和責任制度完善
參考文獻
精彩文摘
第一章大學自治與大學主體地位的形成
第一節大學的起源
在人類歷史上,古希臘、羅馬及阿拉伯國家都發展過高等教育,但他們沒有建立起長期穩定的教育機構和教育體系,因此不同於大學。大學是中世紀的產物,義大利的博洛尼亞大學和法國的巴黎大學被公認為世界的原型大學。大學的產生有特定的歷史條件。
一、文化土壤
在宗教統治的中世紀,古希臘和羅馬文明在修道士和致力於人才培養、鑽研古代典籍的大教堂附屬學校、修道院附屬學校中得以延續,為歐洲保留了珍貴的文明火種。中世紀早期的知識活動基本是在修道院中進行。亞里士多德認為:那些“既不為生活所必需,也不以人世快樂為目的”的知識,“最先出現於人們開始有閒暇的地方”;“數學所以先興於埃及,就因為那裡的僧侶階級特許有閒暇” \[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形上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3頁。。而在中世紀,教士則承擔起傳承知識的重任。修道院學校、主教堂學校在招收學生培養神職人員的同時,也招收世俗子弟進行教育活動,教會學校由此成為大學的前身。教會學校在對學生進行基礎知識教育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七藝”教學課程。“七藝”不僅成為大學成立後的基礎課程,也是現代大學教育的基礎課程。
大學產生於一個知識大復興的時期,也就是12世紀文藝復興時期。在此之前,由於學問局限於傳統的“七藝”之中,雖然“七藝”在學校中的地位舉足輕重,但僅僅具有“七藝”而沒有足夠的知識沉澱顯然不足以成為大學產生的理由和基礎。12世紀文藝復興為大學產生所需的文化土壤提供了充足的養料。這一時期以典籍翻譯為標誌,大量經典著作的翻譯使歐洲開始了解希臘、拉丁等文化,重新揭開了古典文化的面紗。一股全新的知識潮流湧入歐洲大陸,“這些知識包括亞里士多德、歐幾里得、托勒密以及希臘醫生的著作新算術,以及在黑暗時代一直處於湮沒無聞狀態的羅馬法文本”。 \[美\]查爾斯·霍默·哈斯金斯:《大學的興起》,梅義征譯,上海三聯書店2007年版,第3頁。其中對亞里士多德全集的發現和翻譯使這場翻譯運動達到了高潮,亞里士多德的邏輯學、哲學和科學論著都成為了中世紀大學的重要課程。促進文藝復興的因素之一是十字軍東征。十字軍東征之後,歐洲大陸得以了解更為廣闊的外部世界。東徵士兵所帶回的新奇見聞激發了歐洲人的創造性思維,歐洲人發現了那些用阿拉伯語保存下來的珍貴的古希臘典籍,並在翻譯和閱讀這些著作時重新找到了西方文明的源頭。在外界的刺激下,歐洲大陸興起了熱烈的求知活動。文化的持續復興吸引了大批追求、探索知識的求學者,他們克服了不同地域之間的距離障礙聚集到一起,促進智力活動的凝聚,為大學的產生創造了文化條件。
二、大學的社會基礎和組織原型
大學存在的社會基礎是城市。西羅馬帝國滅亡後,古羅馬時代建立起來的城市遭到破壞和毀滅,在一段較長的時間內,西歐幾乎沒有城市。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手工業和農業相分離,手工業者開始出售自己的商品,從事商業活動的市民階層重新興起,貿易活動也逐漸繁榮,促進了城市的興起。到12世紀,歐洲的城市已經得到普遍的發展和復興。城市的復興引發了新的社會需求,對醫生、律師等專業人才的需求促進了教育的進一步發展,形成了培養專業人才的教育機構。大學的產生適應了社會需要,而社會本身的發展也為大學提供了多方面的積極條件。例如城市的繁榮必然導致人群的聚集,從而為大學帶來更多學生和教師。
大學最初的形式與組織原型是行會。所謂行會是指有共同利益或共同目標的某一群體聚集在一起,互相幫助,用集體力量維護個體利益的組織形式。中世紀的歐洲由於商業和手工業的發展,出現很多行會,如商人行會、手工業者行會、畫家行會、教師行會等。出於對知識的追求,不同地區的學生匯聚到某一處,在這一地區,作為外來者的學生在與當地市民發生衝突或矛盾時,很難得到保護,當局總是會偏向當地居民。因此,為了免於遭受不公平地對待和傷害,外地學生不得不聯合起來組成維護自身利益的團體,受當時社會行會制度的影響,這種團體被稱為學生行會。個體的力量是相當有限的,而一旦形成群體,組織形態上的集合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切實保護外地學生的利益,甚至還可以作為一股值得關注的勢力就某些問題與當局進行較為平等的談判。行會這一術語的內涵也在漸漸縮小,“最終變成僅僅表示一個由教師和學者組成的學術社團或協會,‘教師團體向學生團體傳授知識’是大學最早的定義,至今也是最好的一個定義”。 \[美\]查爾斯·霍默·哈斯金斯:《12世紀文藝復興》,夏繼果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96頁。
三、大學自治產生的內在條件
大學的核心在於擁有傳授知識的教師、接受教育的學生、開展教育和科研活動的文化科目。大學的目的之一在於傳授知識,因此教師對大學具有重要的意義,大多數大學創立之初都擁有享有崇高聲譽的教師。作為世界原型大學之一的巴黎大學在成立之初就受到了阿貝拉爾這位偉大教師的影響。阿貝拉爾在唯名論和唯實論的論戰中獨樹一幟,提出了概念論,這一理論擊敗了他的兩位老師:唯名論者洛色林和唯實論者香浦的威廉香蒲的威廉:中世紀經院哲學實在論的代表人物,其觀點認為共相具有客觀實在性,是獨立於個別事物的第一實體,共相是個別事物的本質或原始形式,個別事物知識共相這第一實體派生出來的個別情況和偶然現象,所以共相先於事物。。阿貝拉爾作為一位才華橫溢的激進派,極具懷疑精神,在與權威的論戰中樹立起自己的威望,無論在鄉下還是在巴黎任教都吸引了大批的學生和忠誠的追隨者。正是這種強大的名師效應,在有優秀教師的地方都匯集了大量的求學者,為大學的形成創造了條件。就巴黎大學而言,雖然它的形成最終歸結於歐洲的知識大復興和地理、政治上的優勢,但同時也“正是由於阿貝拉爾所獲得的卓越聲譽,才使得巴黎的街道上匯聚了來自歐洲各地的學生。而大批學生的到來又使得巴黎教師的數量成倍地增長,從而最終構成了大學的雛形”。\[英\]海斯汀·拉斯達爾:《中世紀的歐洲大學》(第二卷),崔延強、鄧磊譯,重慶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6頁。另一所原型大學,博洛尼亞大學也有中世紀著名的法學大師,如愛爾納留斯、佩波、歐內烏斯等,為學校吸引了大批學生。巴黎大學被稱為典型的“教師大學”,其原因在於它的管理模式是由教師占主導地位,這種教師團體掌握管理權的大學模式正是現代大學管理模式的濫觴。因此無論是在知識的講授還是對大學的管理方面,教師都占據著重要地位,也是大學得以成立的條件之一。
大學自治產生的另一個重要條件則是學生。教育活動需要一種雙向性的互動,教師和學生各自占據一方,也只有教師和學生的聚集所形成的師生協會才可能發展為有規模、有體系的教育機構。教師與學生在對知識的終極追求上雖然具有一致性,但在其他方面,仍然有矛盾和衝突。查爾斯·霍默·哈斯金斯曾描述:學生們所使用的武器是以聯合抵制相威脅。在早期,學生的學費是教師們全部的生活來源,這種威脅自然也很見效。教授不得不接受約束,按照一整套明細的規則行事,以保障每一個學生所支付的學費都有所得。在一些最早的條例中,我們都可以發現這樣的規定:教授沒有請假不得擅自離開,即使是一天也不行;假如他想離開鎮的話,他必須交付押金,以作為回來的保證;假如在一個常規的講座中,聽講的學生少於五個,他會像不上課那樣被開除——確實,聽講者達不到五個人的講座絕對是很差的講座!上課鈴聲響了他就必須開始,在下一次鈴響後一分鐘內他就必須離開;他在闡釋課文時不能遺漏任何一個章節,也不能將任何一個難點延遲到課時結束時才講。他還有義務在一個學年的每個特定學期有系統地講述一個課題。當然,沒有人會願意在課題介紹和參考書目上花去整年時間。這類強制性要求是以存在一個有效的學生團體組織為前提的。
從這些描述中我們看出,這些規定都是學生站在自身的立場上對教授提出的要求,而要實現這些要求,必須建立在學生對學校的制度有決定權的基礎上。博洛尼亞大學就是典型的由學生進行管理的大學,學生之所以能在同教師團體爭奪管理權的“鬥爭”中取得勝利,一方面是由於在博洛尼亞學習法律的學生大多是成年人,他們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學生通過繳納學費和僱傭教師,與教師之間形成了實質上的教育服務的買賣關係。另一方面,在學生的利益受到損害時,龐大的學生團體往往會採取罷課或遷校的手段來與相應的勢力抗衡,這種方法通常能取得很好的成效,尤其是遷校的舉動,通常會給所在城市造成巨大的壓力,“學生們曾經多次大規模遷往他處,每次遷校的結果都導致博洛尼亞頓時失去商業方面的優勢。” 張磊:《歐洲中世紀大學》,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第45頁。大學的產生和發展離不開教師和學生之間的教育活動和爭權鬥爭中逐漸形成穩定的、系統化的文化機構,對管理權的爭奪是出於團體利益的需要,文化傳播才是大學真正持久追求的目標,因此大學機構中另一必備要素則是文化科目。
中世紀的文化科目以基礎的“七藝”為主,同時隨著知識大復興,神學、法學、醫學也逐漸成為大學裡的熱門科目。學科是大學開展教學活動的依託。正是通過教師講授不同類型的學科知識,塑造不同類型的人才,大學才擁有越來越大的社會價值。“大學開始從不分層次的教育中分離出來,逐步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教育層次,也逐步從單科性發展成多科性的教育,並在個別大學裡形成以藝科為所有學科的基礎,醫學、法學、神學等多學科同生共濟的局面。圍繞著學科,教師和學生開展分科教學及活動,開始發揮大學培養專業人才的首要職能。” 宋文紅:《歐洲中世紀大學的演進》,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第56頁。早期的大學沒有專門特定的場所來開展教學活動,老師的授課通常是在借用的教堂、私人會所甚至出租屋內進行,其教學方法主要包括講讀和討論。講讀是老師對重要內容的介紹和分析,而討論則是對知識更深層次的探討,優秀的老師往往把講授課委託給助教,自己則把主要精力放在討論課上。這兩種教學方法在大學的發展過程中沿襲至今,現代大學教學活動的開展方式仍以這兩種方式為主。中世紀老師授課多以講座的形式進行,但是“在那個書籍稀少、圖書館尚不存在的年代,正規的講座固然十分重要,但也不是唯一的教學載體。對當時大學教學的綜合考察還需要考慮到那些不是太正規的‘臨時性的’或‘額外的’講座——這些講座的主講者一般都是剛從大學畢業的老師;複習課和溫習課——這類課一般都是晚上在學生宿舍和學院內上;以及一些討論課——這類課主要為畢業論文最終接受公開的評判做準備。” \[美\]查爾斯·霍默·哈斯金斯:《大學的興起》,梅義征譯,上海三聯書店2007年版,第29頁。
除了上述的各種基本條件以外,大學自治的產生還受到地理位置、教會、王權和市政當局的政策傾向等因素的影響。例如博洛尼亞大學的產生就在一定程度上得益於它的地理位置,它地處義大利北部交通的十字路口,許多重要的交通要道在這裡交匯,隨之而來的是人流的匯集,同時也方便外地的求學者來到此處。巴黎大學同樣得益於它的地理位置,同時巴黎作為法蘭西王國的都城,享有巨大的政治優勢。大學的產生並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歷經長久的演變和在各方麵條件的催化之下形成。在大學產生之後,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它的發展仍然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其主體地位也隨之不斷變化。
第一節大學的起源
在人類歷史上,古希臘、羅馬及阿拉伯國家都發展過高等教育,但他們沒有建立起長期穩定的教育機構和教育體系,因此不同於大學。大學是中世紀的產物,義大利的博洛尼亞大學和法國的巴黎大學被公認為世界的原型大學。大學的產生有特定的歷史條件。
一、文化土壤
在宗教統治的中世紀,古希臘和羅馬文明在修道士和致力於人才培養、鑽研古代典籍的大教堂附屬學校、修道院附屬學校中得以延續,為歐洲保留了珍貴的文明火種。中世紀早期的知識活動基本是在修道院中進行。亞里士多德認為:那些“既不為生活所必需,也不以人世快樂為目的”的知識,“最先出現於人們開始有閒暇的地方”;“數學所以先興於埃及,就因為那裡的僧侶階級特許有閒暇” \[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形上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3頁。。而在中世紀,教士則承擔起傳承知識的重任。修道院學校、主教堂學校在招收學生培養神職人員的同時,也招收世俗子弟進行教育活動,教會學校由此成為大學的前身。教會學校在對學生進行基礎知識教育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七藝”教學課程。“七藝”不僅成為大學成立後的基礎課程,也是現代大學教育的基礎課程。
大學產生於一個知識大復興的時期,也就是12世紀文藝復興時期。在此之前,由於學問局限於傳統的“七藝”之中,雖然“七藝”在學校中的地位舉足輕重,但僅僅具有“七藝”而沒有足夠的知識沉澱顯然不足以成為大學產生的理由和基礎。12世紀文藝復興為大學產生所需的文化土壤提供了充足的養料。這一時期以典籍翻譯為標誌,大量經典著作的翻譯使歐洲開始了解希臘、拉丁等文化,重新揭開了古典文化的面紗。一股全新的知識潮流湧入歐洲大陸,“這些知識包括亞里士多德、歐幾里得、托勒密以及希臘醫生的著作新算術,以及在黑暗時代一直處於湮沒無聞狀態的羅馬法文本”。 \[美\]查爾斯·霍默·哈斯金斯:《大學的興起》,梅義征譯,上海三聯書店2007年版,第3頁。其中對亞里士多德全集的發現和翻譯使這場翻譯運動達到了高潮,亞里士多德的邏輯學、哲學和科學論著都成為了中世紀大學的重要課程。促進文藝復興的因素之一是十字軍東征。十字軍東征之後,歐洲大陸得以了解更為廣闊的外部世界。東徵士兵所帶回的新奇見聞激發了歐洲人的創造性思維,歐洲人發現了那些用阿拉伯語保存下來的珍貴的古希臘典籍,並在翻譯和閱讀這些著作時重新找到了西方文明的源頭。在外界的刺激下,歐洲大陸興起了熱烈的求知活動。文化的持續復興吸引了大批追求、探索知識的求學者,他們克服了不同地域之間的距離障礙聚集到一起,促進智力活動的凝聚,為大學的產生創造了文化條件。
二、大學的社會基礎和組織原型
大學存在的社會基礎是城市。西羅馬帝國滅亡後,古羅馬時代建立起來的城市遭到破壞和毀滅,在一段較長的時間內,西歐幾乎沒有城市。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手工業和農業相分離,手工業者開始出售自己的商品,從事商業活動的市民階層重新興起,貿易活動也逐漸繁榮,促進了城市的興起。到12世紀,歐洲的城市已經得到普遍的發展和復興。城市的復興引發了新的社會需求,對醫生、律師等專業人才的需求促進了教育的進一步發展,形成了培養專業人才的教育機構。大學的產生適應了社會需要,而社會本身的發展也為大學提供了多方面的積極條件。例如城市的繁榮必然導致人群的聚集,從而為大學帶來更多學生和教師。
大學最初的形式與組織原型是行會。所謂行會是指有共同利益或共同目標的某一群體聚集在一起,互相幫助,用集體力量維護個體利益的組織形式。中世紀的歐洲由於商業和手工業的發展,出現很多行會,如商人行會、手工業者行會、畫家行會、教師行會等。出於對知識的追求,不同地區的學生匯聚到某一處,在這一地區,作為外來者的學生在與當地市民發生衝突或矛盾時,很難得到保護,當局總是會偏向當地居民。因此,為了免於遭受不公平地對待和傷害,外地學生不得不聯合起來組成維護自身利益的團體,受當時社會行會制度的影響,這種團體被稱為學生行會。個體的力量是相當有限的,而一旦形成群體,組織形態上的集合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切實保護外地學生的利益,甚至還可以作為一股值得關注的勢力就某些問題與當局進行較為平等的談判。行會這一術語的內涵也在漸漸縮小,“最終變成僅僅表示一個由教師和學者組成的學術社團或協會,‘教師團體向學生團體傳授知識’是大學最早的定義,至今也是最好的一個定義”。 \[美\]查爾斯·霍默·哈斯金斯:《12世紀文藝復興》,夏繼果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96頁。
三、大學自治產生的內在條件
大學的核心在於擁有傳授知識的教師、接受教育的學生、開展教育和科研活動的文化科目。大學的目的之一在於傳授知識,因此教師對大學具有重要的意義,大多數大學創立之初都擁有享有崇高聲譽的教師。作為世界原型大學之一的巴黎大學在成立之初就受到了阿貝拉爾這位偉大教師的影響。阿貝拉爾在唯名論和唯實論的論戰中獨樹一幟,提出了概念論,這一理論擊敗了他的兩位老師:唯名論者洛色林和唯實論者香浦的威廉香蒲的威廉:中世紀經院哲學實在論的代表人物,其觀點認為共相具有客觀實在性,是獨立於個別事物的第一實體,共相是個別事物的本質或原始形式,個別事物知識共相這第一實體派生出來的個別情況和偶然現象,所以共相先於事物。。阿貝拉爾作為一位才華橫溢的激進派,極具懷疑精神,在與權威的論戰中樹立起自己的威望,無論在鄉下還是在巴黎任教都吸引了大批的學生和忠誠的追隨者。正是這種強大的名師效應,在有優秀教師的地方都匯集了大量的求學者,為大學的形成創造了條件。就巴黎大學而言,雖然它的形成最終歸結於歐洲的知識大復興和地理、政治上的優勢,但同時也“正是由於阿貝拉爾所獲得的卓越聲譽,才使得巴黎的街道上匯聚了來自歐洲各地的學生。而大批學生的到來又使得巴黎教師的數量成倍地增長,從而最終構成了大學的雛形”。\[英\]海斯汀·拉斯達爾:《中世紀的歐洲大學》(第二卷),崔延強、鄧磊譯,重慶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6頁。另一所原型大學,博洛尼亞大學也有中世紀著名的法學大師,如愛爾納留斯、佩波、歐內烏斯等,為學校吸引了大批學生。巴黎大學被稱為典型的“教師大學”,其原因在於它的管理模式是由教師占主導地位,這種教師團體掌握管理權的大學模式正是現代大學管理模式的濫觴。因此無論是在知識的講授還是對大學的管理方面,教師都占據著重要地位,也是大學得以成立的條件之一。
大學自治產生的另一個重要條件則是學生。教育活動需要一種雙向性的互動,教師和學生各自占據一方,也只有教師和學生的聚集所形成的師生協會才可能發展為有規模、有體系的教育機構。教師與學生在對知識的終極追求上雖然具有一致性,但在其他方面,仍然有矛盾和衝突。查爾斯·霍默·哈斯金斯曾描述:學生們所使用的武器是以聯合抵制相威脅。在早期,學生的學費是教師們全部的生活來源,這種威脅自然也很見效。教授不得不接受約束,按照一整套明細的規則行事,以保障每一個學生所支付的學費都有所得。在一些最早的條例中,我們都可以發現這樣的規定:教授沒有請假不得擅自離開,即使是一天也不行;假如他想離開鎮的話,他必須交付押金,以作為回來的保證;假如在一個常規的講座中,聽講的學生少於五個,他會像不上課那樣被開除——確實,聽講者達不到五個人的講座絕對是很差的講座!上課鈴聲響了他就必須開始,在下一次鈴響後一分鐘內他就必須離開;他在闡釋課文時不能遺漏任何一個章節,也不能將任何一個難點延遲到課時結束時才講。他還有義務在一個學年的每個特定學期有系統地講述一個課題。當然,沒有人會願意在課題介紹和參考書目上花去整年時間。這類強制性要求是以存在一個有效的學生團體組織為前提的。
從這些描述中我們看出,這些規定都是學生站在自身的立場上對教授提出的要求,而要實現這些要求,必須建立在學生對學校的制度有決定權的基礎上。博洛尼亞大學就是典型的由學生進行管理的大學,學生之所以能在同教師團體爭奪管理權的“鬥爭”中取得勝利,一方面是由於在博洛尼亞學習法律的學生大多是成年人,他們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學生通過繳納學費和僱傭教師,與教師之間形成了實質上的教育服務的買賣關係。另一方面,在學生的利益受到損害時,龐大的學生團體往往會採取罷課或遷校的手段來與相應的勢力抗衡,這種方法通常能取得很好的成效,尤其是遷校的舉動,通常會給所在城市造成巨大的壓力,“學生們曾經多次大規模遷往他處,每次遷校的結果都導致博洛尼亞頓時失去商業方面的優勢。” 張磊:《歐洲中世紀大學》,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第45頁。大學的產生和發展離不開教師和學生之間的教育活動和爭權鬥爭中逐漸形成穩定的、系統化的文化機構,對管理權的爭奪是出於團體利益的需要,文化傳播才是大學真正持久追求的目標,因此大學機構中另一必備要素則是文化科目。
中世紀的文化科目以基礎的“七藝”為主,同時隨著知識大復興,神學、法學、醫學也逐漸成為大學裡的熱門科目。學科是大學開展教學活動的依託。正是通過教師講授不同類型的學科知識,塑造不同類型的人才,大學才擁有越來越大的社會價值。“大學開始從不分層次的教育中分離出來,逐步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教育層次,也逐步從單科性發展成多科性的教育,並在個別大學裡形成以藝科為所有學科的基礎,醫學、法學、神學等多學科同生共濟的局面。圍繞著學科,教師和學生開展分科教學及活動,開始發揮大學培養專業人才的首要職能。” 宋文紅:《歐洲中世紀大學的演進》,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第56頁。早期的大學沒有專門特定的場所來開展教學活動,老師的授課通常是在借用的教堂、私人會所甚至出租屋內進行,其教學方法主要包括講讀和討論。講讀是老師對重要內容的介紹和分析,而討論則是對知識更深層次的探討,優秀的老師往往把講授課委託給助教,自己則把主要精力放在討論課上。這兩種教學方法在大學的發展過程中沿襲至今,現代大學教學活動的開展方式仍以這兩種方式為主。中世紀老師授課多以講座的形式進行,但是“在那個書籍稀少、圖書館尚不存在的年代,正規的講座固然十分重要,但也不是唯一的教學載體。對當時大學教學的綜合考察還需要考慮到那些不是太正規的‘臨時性的’或‘額外的’講座——這些講座的主講者一般都是剛從大學畢業的老師;複習課和溫習課——這類課一般都是晚上在學生宿舍和學院內上;以及一些討論課——這類課主要為畢業論文最終接受公開的評判做準備。” \[美\]查爾斯·霍默·哈斯金斯:《大學的興起》,梅義征譯,上海三聯書店2007年版,第29頁。
除了上述的各種基本條件以外,大學自治的產生還受到地理位置、教會、王權和市政當局的政策傾向等因素的影響。例如博洛尼亞大學的產生就在一定程度上得益於它的地理位置,它地處義大利北部交通的十字路口,許多重要的交通要道在這裡交匯,隨之而來的是人流的匯集,同時也方便外地的求學者來到此處。巴黎大學同樣得益於它的地理位置,同時巴黎作為法蘭西王國的都城,享有巨大的政治優勢。大學的產生並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歷經長久的演變和在各方麵條件的催化之下形成。在大學產生之後,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它的發展仍然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其主體地位也隨之不斷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