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業認證

高新企業認證

科學是發展的重要內在推動力,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註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它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

主要意義,技術領域,申請時間,申請材料,準備方法,管理辦法,

主要意義

1、促進企業科技轉型
高新企業認證
創新是企業發展的根本動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是一項引導政策,目的是引導企業調整產業結構,走自主創新、持續創新的發展道路,激發企業自主創新的熱情,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說明負責人具備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說明企業是國家重點支持的具有高成長性的企業,具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
3、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a.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執行15%(認定前25%)的優惠稅率,稅率降低10個點,稅額減少40%。
b.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稅前加計扣除比例越高,稅前扣除就越高,繳稅就越少)。
4、提高企業市場價值
證明企業在本領域中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高端技術開發能力,有利於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是企業投標時的重要條件。
5、提高企業資本價值
高新技術企業是吸引地方政府、行業組織對企業實施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的重要條件,也更具有吸引風險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的實力,從而推動企業快速投入到產業化經營中去。
6、新三板上市加分
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可以在新三板上市過程中加分。
7、其他
申辦瞪羚企業、政府專項資金必備的前提資質。
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8%的部分,準許稅前扣除。
銀行收緊貸款政策時,高新企業可申辦無抵押信用貸款。

技術領域

一、電子信息技術
技術包括:軟體技術、微電子技術、計算機及網路技術、通信技術、廣播電視技術、新型電子元器件、信息安全技術、智慧型交通技術
二、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技術包括:醫藥生物技術 ;中藥、天然藥物;化學藥;新劑型及製劑技術;醫療儀器技術、設備與醫學專用軟體;輕工和化工生物技術
三、航空航天技術
技術包括:民用飛機技術;空中管制系統;新一代民用航空運行保障系統;衛星通信套用系統;衛星導航套用服務系統
四、新材料技術
技術包括:金屬材料;無機非金屬材料;高分子材料;生物醫用材料;精細化學品
五、高技術服務業
技術包括:共性技術;現代物流;積體電路;業務流程外包(BPO);文化創意產業支撐技術;公共服務;技術諮詢服務;精密複雜模具設計;生物醫藥技術;工業設計
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
技術包括:可再生清潔能源技術;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利用;核能及氫能;新型高效能量轉換與儲存技術;高效節能技術
七、資源與環境技術
技術包括:水污染控制技術;大氣污染控制技術;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與綜合利用技術;環境監測技術;
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技術;清潔生產與循環經濟技術;資源高效開發與綜合利用技術
八、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技術包括:工業生產過程控制系統;高性能、智慧型化儀器儀表;先進制造技術;新型機械;電力系統信息化與自動化技術;汽車行業相關技術。

申請時間

每年年初科委會公布該年的高新認證時間,比如,2017年北京市就有三批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其時間分別為:年初-5月31日、6月1日-8月11日、8月12日-10月9日。
另外,認定周期一般是自受理起3-5個月,從2016年最新修訂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新認定管理辦法 》執行後,一般在認定截止時間約2個月後公示,公示後2個月左右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具體公示及領證時間以科委實際頒布時間為準。
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申請材料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應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幾個部分: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3. 智慧財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契約)、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畫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以上材料僅供參考,具體請以實際申請要求為準。
申請要點
1、6個軟體著作權或6個實用新型或1個發明專利。
2、企業需要提供三年內的12份銷售契約。
3、企業需要提供近三年內,每年的年度審計報告。近三年的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高新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4、提供公司人員名單及對應的研發人員、科技人員、輔助人員名單,並提供相應人員的身份證明複印件、勞務契約(提現崗位及支撐,沒有就調整)、學歷證明複印件。
5、由技術人員配合調整技術材料,完善立項報告、研發文檔等。

準備方法

1.領導層要重視研發部門的設定
包括人員的配備和設備的配備。要重視研發部門與財務部門的溝通與協調。研發部門在制訂研究開發項目立項報告的基礎上與財務部門共同建立研發投入核算體系,建立研發人員的績效考核獎勵制度。研發部門與財務部門共同按月編制研究開發項目立項報告及企業研究開發項目情況表,以各個研發項目為單位分別進行測度並加總計算研發費用
2.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確保研究開發費用核算歸集的真實、準確。企業應按月對包括直接研究開發活動和可以計入的間接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進行歸集,並填寫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對研究開發部門的各項費用建立輔助賬冊,進行單獨核算。具體來講應建立如下控制制度 。
3.建立人工費用控制制度
員工的錄用、辭退應經過研究開發項目相關負責人批准,並編制研發人員名冊,準確核算人員費用。研究開發項目管理部門統計工時,負責工資計算的部門依據研究開發項目管理部門統計的工時和規定的工資標準製作工資表。研發人員的工資表經過研究開發項目有關負責人簽署後報財務部門發放工資,財務部門依據各研究開發項目的工時統計計算各項目的工資費用
4.建立材料、工裝準備控制制度
財務部門在每月的月底處理完所有的研究開發項目的領料單、出庫單。財務部門和研發部門每月核對領料情況,財務部門作為研發費用記賬依據的原材料領用單必須經過研發部門有關負責人簽署。財務部門依據各研究開發項目的工裝準備費用單據計算各項目的工裝準備費用。
5.關於長期資產攤銷
研發活動所需的長期資產的購置必須經過研究開發項目相關負責人批准。攤銷會計政策經過申報企業的董事會批准,會計部門執行經過批准的會計政策。長期資產攤銷費用在不同研究開發項目之間按照機器工時或其他合理標準分配,各研究開發項目的機器工時或其他標準統計單據須經過研發部門相關負責人簽署。
6.建立外包制度
所有研發活動的外包契約必須經過研究開發項目負責人簽署。財務部門依據經過簽署的研發活動外包契約和對方提供的有效付款憑證,以及表明經過研究開發項目負責人簽署的外包研發活動進展情況的驗收確認單據付款,會計人員核對契約和付款單據後記賬。研發機構對委託境外的外部研發投入和境內的外部研發支出在費用單據上進行標註,並經相關負責人審批。財務部門對委託境外的外部研發投入和境內的外部研發支出分別設立賬戶核算。所有的外包支付申請必須說明外包所屬的研究開發項目名稱、項目編號。財務部門依據研究開發項目名稱、項目編號將外包費用計入相應的研究開發項目。
7.正確核算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
按照技術轉讓契約和其他契約分明細項目進行核算,儘量與所進行的研究開發項目對應,歸屬哪個項目的收入就列在該項目名下,並且與非高新技術產品 (服務 )區別開。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註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議;
(二)指導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處理建議;
(三)負責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備案管理,公布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核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
(四)建設並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畫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畫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每年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負責將認定後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要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三)負責遴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並加強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並處理覆核申請及有關舉報等事項,落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議;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三章 認定條件與程式
  第十一條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式如下:
(一)企業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註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 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註冊登記證件;
3. 智慧財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4. 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5. 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鑑證報告,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 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
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審查認定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並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製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智慧財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四條 對於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式組織認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認定機構提出整改意見並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認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覆核。覆核後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併、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於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 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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