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慶功,男,漢族,1961年6月12日出生於淄博市桓台縣,大學文化,中共黨員。曾任萊蕪市地稅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5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執行逮捕。2015年6月5日被依法雙開。2017年3月21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2017年9月30日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慶功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淄博市桓台縣
- 出生日期:1961-06-12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雙開處分,依法逮捕,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1980.09—1982.07煙臺財政學校財稅專業學習;
1982.07—1984.08淄博市桓台縣財政局科員;
1984.08—1987.05淄博市桓台縣財政局預算股副股長;
1987.05—1994.12淄博市桓台縣財政局副局長;
1994.12—1996.12淄博市桓台縣地方稅務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1996.12—2001.04淄博市桓台縣地方稅務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兼縣集財辦主任;
2001.04—2005.09淄博市桓台縣地方稅務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5.09—2006.12山東省地方稅務局稅收管理二處副處長;
2006.12—2008.09淄博市地方稅務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8.09—2009.07萊蕪市地方稅務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
2009.07—2015.05萊蕪市地方稅務局局長、黨組書記。
系萊蕪市第十七屆人大代表。2015年5月被依法中止市人大代表資格。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5月13日,據山東萊蕪市紀委訊息:萊蕪市地稅局黨組書記、局長高慶功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雙開處分
2015年6月5日,據山東萊蕪市紀委訊息:萊蕪市紀委對高慶功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高慶功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收受賄賂;違反財經紀律。其中貪污和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高慶功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無視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經萊蕪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萊蕪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高慶功開除黨籍處分;山東省地方稅務局決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執行逮捕。
一審宣判
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慶功犯受賄罪、貪污罪一案,於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魯1202刑初276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高慶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扣押於萊蕪市人民檢察院的違法所得手鍊一條、手錶二塊、翡翠觀音一個、靈璧石二塊、金條二塊;扣押於中共萊蕪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違法所得人民幣93400元;扣押於萊蕪市人民檢察院的違法所得面值總計102000元的銀座貴賓卡和山東一卡通二十七張、人民幣591560元。上述款物均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直接上繳國庫;扣押於萊蕪市人民檢察院的違法所得花瓶八個、手串兩串、眼鏡一副、茶壺一把;扣押於中共萊蕪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5000元;扣押於萊蕪市人民檢察院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30540元,由扣押機關直接退賠給原單位。責令高慶功繼續退賠違法所得退賠不足部分人民幣663600元。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高慶功不服,提起抗訴。
二審裁定
山東省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2017年9月30日,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原審綜合抗訴人高慶功的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及退贓情況,對其量刑並無不當。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量刑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