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國土資源局

高州市國土資源局

高州市國土資源局是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負責有關行政事項的組織聽證和行政複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州市國土資源局
  • 外文名:Gaozhou county bureau of land and resources
  • 地區:高州市
  • 性質:政府機構
  • 詞性:名詞
機構設定,內設機構,直屬行政單位,領導介紹,主要職責,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務、人事、勞動工資以及工會、青年、婦女、計畫生育、老乾、紀檢、監察工作;綜合協調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息、會議、文秘、檔案、保密、行政事務保衛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負責本局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綜合統計、匯總編報年度綜合計畫、經費收支預算、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檢查、監督、落實;負責國家及省、市規定的國土資源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協助財稅部門做好有關稅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的登記管理及下屬單位的財務監督管理。
三、建設用地股:指導土地徵用和城鄉建設用地管理工作;擬訂土地徵用方案和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參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辦理農地轉用、土地徵用、行政劃撥土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辦理城市建設用地規劃控制區內農(居)民集體(個人)建房用地、臨時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本市建設用地的征地公告,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檢查監督征地政策的落實等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的劃撥、轉讓、租憑、抵押、出讓、作價出資、交易的審核和監督管理;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擬訂地價政策,指導土地定級和基準地價、標準地價的制訂與公布工作。
四、地籍測繪股:負責土地資源調查統計及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城鄉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確權及土地登記發證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工作;負責測繪行業管理和測繪成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協助民政部門勘定行政界線;負責測繪標誌的保護工作。
五、信訪調處股(掛市人民政府調處土地糾紛辦公室牌子):負責受理民眾反映國土資源管理的來信來訪事宜;負責土地權屬、採礦、探礦權和礦界糾紛的調處工作,代市政府草擬土地權屬、採礦、探礦權糾紛處理決定並協助市政府處理有關的行政複議和訴訟,監督土地、採礦爭議決定的執行。
六、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股:負責編制全市及區域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和審核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呈報上級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組織實施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擬訂專項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墾復和耕地開發規定;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擬訂和審核耕地補充方案和農地轉用方案;負責新增耕地的驗收管理;指導基本農田保護和農地用途管制。
七、地質礦產股:負責編制轄區內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保護地質遺蹟規劃、計畫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管理轄區內地質勘查行為;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路,組織地質災害、地下水和地質遺蹟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工作;管理全市地質資料,對轄區內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提出有關審查意見;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對礦山企業生態環境治理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轄區內地質遺蹟認定保護的報審工作。
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負責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工作;依法進行採礦登記審批發證和對採礦權轉讓提出審查意見;組織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情況年度檢查;負責本行政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工作;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的徵收。
八、法制宣教股: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的調研、宣傳、普法、教育工作;組織國土資源系統幹部專業培訓;協調有關股室起草和整理彙編國土資源管理有關規範性檔案;負責有關國土資源行政案件的複議及訴訟、行政事項的組織聽證工作;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協調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管理科技成果,推進科技進步。

直屬行政單位

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隊:
負責查處轄區內的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以及有關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工作;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領導介紹

本局領導由4人組成,分別為:
吳贇肇(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何興喜(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韓明旺(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梁志彪(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市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行政事項的組織聽證和行政複議。
二、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及測繪工作規劃;參與報請上級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和審核鎮級土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
三、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加強對土地、礦產兩種自然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尤其要加強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地價管理,規範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加強土地市場管理,強化執法監察和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生活和國家現代化建設當前和長遠的需要。|
四、負責法律規定的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計畫的執行;統籌協調國土整治活動;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和組織調處土地權屬和採礦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五、實施農地用途管制,指導基本農田保護;擬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墾復和開發耕地政策並進行指導監督,確保耕地面積占補動態平衡。
六、統一管理城鄉地籍,制訂地籍管理辦法、技術標準;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協助民政部門調處行政界線爭議和勘定行政界線;組織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和查驗等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統計制度和土地動態信息監測體系。
七、統一管理城鄉地政,負責土地徵收徵用,對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交易和政府收購的土地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農村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辦報送本級或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和報批業務。
八、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的審查、採礦權的呈批和登記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協助有關部門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有關工作。
十、制訂測繪工作規劃、計畫和技術標準;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業務登記;管理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審核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一、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事業的對外合作交流。
十二、管理國土資源所和市礦產管理中心等直屬事業單位,歸口管理本市地質勘查單位。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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