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市水利發展規劃和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起草水利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綜合規劃、重要江河流域綜合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科學配置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相關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水資源論證、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全市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 組織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水庫、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鄉鎮(街道)的重要水利工程。負責市管涉河建設項目審查。指導河道生態保護與修復。負責全市河道采砂規劃工作。參與組織工程驗收有關工作。負責全市水利工程註冊登記,安全鑑定、監測和維修保養、確權劃界工作。
(六)組織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擬定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和監測。負責全市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涉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七)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鄉鎮(街道)間的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
(八)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九)負責全市水利系統科技、教育工作,指導全市水利系統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重要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監督國家及上級有關部門頒發的水利行業技術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範的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市洪水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全市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一)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河道采砂安全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十二)負責水利行業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督促指導相關單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市水利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全面實施河長制湖長制,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職責分工
(一)與市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水利局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負責水資源監測工作。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開展全市水資源調查、統一確權登記工作。
(二)與市生態環境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水利局按規定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有關工作,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牽頭組織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河湖水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工作。
(三)與市應急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必要時,市水利局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市應急管理局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水旱災害防治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負責綜合協調和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職稱評聘工作:負責機關退休幹部和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秘書、公文、政務、信息、檔案、保衛、保密,信訪及機關內部制度建設;負責局機關日常事務工作;負責水利行業的乾職工管理和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二)財務審計股。負責全市水利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協調水利建設基金徵收管理工作;對水利資金進行巨觀調節;負責水利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水利專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按規定對本系統財務進行審計。
(三)水政水資源股(行政服務股)。主管全市水利行業政策和水利執法工作;負責水利行政許可事項的公開和辦理工作;負責水資源統一管理和保護工作;負責調處水事糾紛;主管全市節約用水和城鄉供水資源規劃工作。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組織編制城市水源規劃;負責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承擔水土流失綜合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批市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四)建設與管理股。負責對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與行業管理;負責全市城市防洪工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設施建設;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江河湖泊及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市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
(五)安全監督管理股。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全面落實水利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六)水旱災害防禦股(市河湖長制工作股)。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承擔市河湖長辦公室日常工作。
指導開展河湖長制工作,組織開展河湖長制工作的督察、督辦,承擔河湖長制工作的考核評估。協助市級河湖長開展督導、檢查。協調解決市級河湖長交辦的工作。督促市級責任單位履行河湖長制部門工作職責,調度檢查各地河湖長制工作開展情況。督導各級相關責任單位、各地開展流域突出問題整治。督促、指導下級落實“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協調市生態文明建設水利口有關工作,歸口管理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協調流域生態綜合治理工作。
機關黨群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行政編制
市水利局行政編制1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6名。
市水利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