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保低賠條款

高保低賠條款指的就是被保險人投保車輛損失險時按照新車購置價投保,當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金額大於實際價值時,保險公司按照車輛當時的實際價值來進行賠償。高保低賠廣泛存在於各保險公司的車損險條款之中。

2012年,中國保監會從2011年10月份開始向社會徵求意見的《關於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於昨日正式出台。《通知》規定,購買車險時所謂的“高保低賠”、“無責不賠”和“不計免賠”的三大霸王條約都將成為歷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保低賠條款
  • 所屬分類:法律法規
表現,問題存在的原因,參考文獻,

表現

例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其《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的第十條規定: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二)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
(三)在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規定: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確定。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核定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契約條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的折舊按月計算,9座以下客車月折舊率為0.6% ,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O%。
在實際保險過程中,各保險公司都是以這一條款為依據,按照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但是在賠償時卻按照實際價值範圍之內計算。也就是說,被保險人都是按照新車購置價交的保險費,本應當得到保險公司所承諾的保險金額,但沒有想到保險公司卻通過“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的規定,一方面拿到了新車購置價相對應的高保費,另一方面又確定了較低的賠償標準,這就顯而易見存在故意欺詐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契約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第十九條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契約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以上高保低賠等條款,並未在保險人責任免除章節說明,而是在契約正文作的規定,這就不可能讓消費者引起足夠的重視,且符合第十九條的規定,所以應該是無效條款。

問題存在的原因

(一)保監會監管不力
保監會是我國負有對保險行業進行規範、審查、監督等職能的專門機構,負有著推進保險行業健康發展、維護廣大人民民眾利益的重任。而高保低賠等明顯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條款,卻出自於保監會所公布的《關於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修訂機動車商業保險行業基本條款和費率的批覆》附屬檔案中的機動車商業保險行業基本條款(A款、B款、c款),這就使其難以逃脫監管不力、甚至故意包庇的責任了。
(二)保險公司和行業協會經濟利益至上
應該說,保險公司和行業協會在保險契約簽訂的過程中是處於強勢地位的,它們有著無數的專家和保險經算師,不可能不清楚這些保險條款的後果。而且保險公司每天都面臨著眾多的機動車損害賠償事件,每天都要具體套用這些條款,更是深深地懂得這些條款為保險公司帶來的巨額利益。
那么這些利益有多少呢?讓我們粗算地算一下,每輛機動車一般都多交了幾百甚至幾千上萬元的保費,讓我們按每年每車均多交保費500元計算,則2億台車就是1000多億元的額外收入,這是多么好吃的一塊蛋糕啊,商業利益至上的保險公司怎么會棄之不理呢?這就是保險公司寧可反覆敗訴,卻也不肯取消該條款的癥結所在。
(三)消費者廣泛存在著從眾心理
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對很多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情還不夠了解,在汽車保險市場維權方面的作用還很有限,不能夠及時、有效地發布汽車保險市場消費警示,不能夠有效代表消費者發出正確的聲音。而消費者能夠主動通過法律的途徑保護自己權益的車主比例並不太多,一方面是因為大多數車主並不真正了解這當中的存在的法律問題,認為這些條款的存在是合理合法的,並沒有想到要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另一方面是即使一些車主知道了這些保險條款不合理、不合法,也會覺得打官司太麻煩、收益不多,所以忍氣吞聲、無奈接受。

參考文獻

1 豐華濤.論我國車損險高保低賠條款的合法性(D).遼寧:遼寧廣播電視大學.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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