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責免賠條款是車險契約中的一條款。“無責免賠”條款具體指:當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其後如果保險車輛一方無事故責任,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導致了無責方索賠無門或事故方主動多承擔責任以獲得高比例賠償的現象,引發了輿論的詬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責免賠條款
- 外文名:Without accountability franchise clause
- 釋義:車險契約中的一條款
- 廢止單位:中國消費者協會
表現,廢止,
表現
其一,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未向投保人就“無責免賠”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和解釋的義務並舉證予以證明,該條款就當然無效,這也是司法實踐中廣泛採用的理論;
其二,從保險契約的射幸本質來看“無責免賠”條款系保險公司基於保險契約射幸性的追求,以“省錢”為出發點制定的格式條款必然或多或少地帶有“排除對方合法權利”、“不合理加重對方負擔”的色彩,而且該條款實際上混淆了事故責任與賠償責任兩個概念,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過錯或過錯大小與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是否理賠並沒有直接的關係,無責免賠,按責賠償顯然對被保險方有失公平,應認定為無效;
其三,從保險契約的代位求償制度來看,“無責免賠”實質上漠視了保險法上“代位求償”制度的存在。該條款是以保險公司放棄自己“代位追償”這一法定權利或者說漠視對被保險人有利的“代位追償”權利存在的形式,客觀上排除了被保險人在兩種救濟途徑之中自由選擇對已最為有利的救濟途徑這一主要權利,作為格式條款按契約法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的規定,亦應認定為無效;
其四,從保險契約解釋的“合理期待原則”來看,“無責免賠”條款顯然無法保證實現被保險人所訂立保險契約的目的,也即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的合理期待----讓保險公司分擔損失,特別是在負全部責任的第三者下落不明或無力賠償的情況下更甚。且該條款也與社會誠信觀念背道而馳,同時,保險公司也基於這種“無責免賠”的約定,獲得了“有昧良心的利益”。
廢止
2012年,中國保監會從2011年10月份開始向社會徵求意見的《關於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於昨日正式出台。《通知》規定,購買車險時所謂的“高保低賠”、“無責不賠”和“不計免賠”的三大霸王條約都將成為歷史。
中國消費者協會對外正式表態,將敦促經營者更正不平等條款。不少車主給自己的車買所謂的全險,認為所謂全險就是自己的車無論碰到了什麼問題,都可以找保險公司全額理賠。但實際上,在絕大多數的汽車保險契約中都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的條款。投保人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只承擔部分責任,保險公司將不會全額賠償。中消協指出,保險公司車險格式契約中有關車輛損失險的一些條款,減輕或免除了保險公司的義務,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消協為此表示,將敦促有關經營者嚴格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更正格式契約中不平等的條款,履行經營者應盡的社會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