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外事工作管理若干規定

《體育外事工作管理若干規定》在1995.03.01由國家體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外事工作管理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體委
  • 頒布時間:1995.03.01
  • 實施時間:1995.03.01
一、檔案處理
(一)凡以國家體委名義上報國務院、黨中央的外事活動檔案,均需通過外聯司審核後上報委領導簽發。
(二)凡屬涉及國際體育組織或其他組織的帶有方針政策性問題的檔案,凡涉及政治、政策、對外表態性檔案,凡涉及對外重大經濟利益的檔案,凡涉及對外重大人事問題的檔案均先報外聯司。
(三)來華海外團隊組的接待通知,一般的可授權對外體育交流中心、各單項運動管理中心及其他被授權部門簽發,重要的,特別是涉及多邊國際競賽的需報外聯司核。
(四)出訪團隊組的出訪方針、總結、小結和情況報告以及來華接待的簡報,均須報外聯司一份,外聯司視情況予以上報或給予指導。
(五)活動中發生了問題和失誤應及時報告,外聯司協助處理和補救。
(六)在檔案處理中,儘可能減少周轉環節,以提高辦文效率。
二、活動審批
(一)各部門和中心根據工作需要、人力情況、外事經費的額數和自籌資金的可能性,每年10月中前,將下一年度的對外活動計畫報外聯司,由外聯司統籌、平衡、歸總報委領導批准。年底前,把本年度的活動執行情況報外聯司。
(二)計畫外的各種活動應報外聯司。在國內舉行的各種多邊國際比賽,包括省市區要求舉辦的,均應歸口外聯司報批,省市區體委或其他行業體協或單位要求自籌經費組隊參加境外多邊國際體育競賽的,亦應由外聯司審批。外聯司認為要報委領導的,簽署意見上報。,
(三)與政治比較敏感的國家和地區的交往活動,赴台赴港澳的活動均應按外交部、國務院台辦、國務院港澳辦的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四)計畫內項目的換項,計畫內的項目增加順訪,均按計畫外項目處理。
(五)計畫內項目的個別人員增減和調整,在經費允許範圍內商外聯司處理。
三、出國組團
(一)一般應在活動批准後方能組團,組團由派遣單位實施,報外聯司審核後送人事部門政審。司局級領導幹部(含外地同級領導)由委領導批准後,不再政審。特殊的緊急性計畫外活動,可通過外聯司採取有關人員一次審批辦法。
(二)一般出訪團隊的領隊人選可由派出單位提名,報外聯司。委領導出訪的代表團或隨行人員名單、重大體育團隊出訪的團長人選的提名由外聯司協調後提出建議報委領導批准。
(三)外聯司可以根據全局平衡和通盤考慮的原則,根據對外政策的需要,對團隊組的規模、組成、具體人選提出意見與派出部門協商。
(四)外聯司可以根據國家體委需要和調動省市地方協積極性,就某個具體活動的組團及人選問題與派出單位協商。
(五)外聯司根據外交部的規定辦理護照和簽證,如需要在境外辦理赴第三國簽證,必須報外聯司審核,必要時報委領導審批。
四、外事經費
(一)計畫財務司根據財政部每年度核批我委的外事經費預算,確定各部門的分配數額,會簽外聯司,報委領導批准後執行。
各部門在本年度分配數額內安排出國,來華外事活動,並可調劑使用,超過部分的經費(外匯和人民幣)自行解決。
(二)委機動費主要用於為外交服務的活動,臨時性的緊急和其他重要事宜,由外聯司負責報委領導批准,報計畫財務司備案。
(三)外事經費執行情況,由計畫司負責上半年按季、下半年按月通報各部門有關領導。
(四)政事經費管理辦法由計畫財務司另擬。
五、來華接待
(一)外聯司和對外體育交流中心按已批准的活動的規模,發出訪華邀請和辦理簽證,或者協助有關單位和各中心辦理。
(二)來華海外團隊組的接待工作分別由外聯司、對外體育交流中心或被授權的單位和管理中心負責、亦可委託對外體育交流中心組織實施。國家體委賦予對外體育交流中心承擔實施或協助實施重大體育外事接待的任務。
(三)一般臨時性的短期來訪特別是業務洽談性的來訪活動授權外聯司審批,必要時報委領導。但凡屬落地簽證、延長在華停留期限,發給多次往返簽證的,必須由外聯司審批。
六、港澳台交往
(一)外聯司設國家體委港澳台辦公室,專門處理與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體育交往和合作事宜。
(二)對台工作仍堅持歸口管理原則,在進行任何帶有承諾性聯絡前必須報港澳台辦公室。活動經立項或批准後,各承辦單位在港澳台辦公室的指導下組織實施。
(三)與香港、澳門的有關活動的聯繫和批准以及制定方針政策,均應通過外聯司港澳台辦公室按程式和規定辦理。
(四)赴港澳訪問或過境時未經批准不得進行任何集資、籌資。捐贈、贊助性活動,特殊情況應報香港或澳門新華分社。
(五)如需在香港過境停留須事先報外聯司審核。必要時上報領導。
七、委領導的外事活動
(一)我委範圍內的體育外事活動,涉及委領導的出訪活動。原則上由外聯司負責,凡涉及單項活動或會議時,由有關單位承辦,外聯司歸口。外賓來華及境外客人的接待任務由外聯司協調後,由辦公廳具體安排領導同志。
(二)我委副部長以上級別的離退休或二線領導同志的出訪活動由承辦單位報外聯司歸口,上報委領導。
(三)為了便於委領導同志安排工作,外聯司每半年將委領導出訪的初步計畫報辦公廳。
八、與我駐外使領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聯繫
(一)與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公務聯繫歸口外聯司,外聯司可就某一項具體活動或某一事情允許其他承辦部門進行事務性聯繫,但是屬於交涉性問題可由外聯司協助處理。
(二)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的內電聯絡須經外聯司領導簽發。
(三)對外交流中心或其它管理中心和單位可以就活動執行中的一般事務性問題,可用明傳方式與我駐外使館文化處文化官員或領事館聯絡,但必須使用國家體委某某部門的全稱和加蓋公章。
九、對外宣傳
(一)對外宣傳工作是體育外事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宣傳司負責歸口,外聯司積極配合。兩個部門要及時對有關體育的對外表態問題擬出口徑通報各有關單位。
(二)有關境外記者前來採訪的審批問題,由宣傳司報外聯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有關境外記者境內的採訪安排和管理,由宣傳司負責,外聯司予以指導,各有關部門配合。
(三)國內新聞單位去境外採訪,由宣傳司歸口審批,報外聯司審核。要制止以採訪為名辦個人私事為實的現象。
(四)海外報刊對我國體育事業和活動的報導。由宣傳司綜合整理,定期通報。
十、其它
(一)個人自行聯繫的出訪活動或者個人聯繫不通通過所在單位領導批准的私人出訪活動,均應按因私出境辦理,國家體委主管部門人事審批。外聯司不承擔辦理護照簽證義務。
(二)我國教練人員派往境外長期任教,經批准的運動員赴境外參賽仍按國家體委有關規定辦理。
(三)直屬體育院校、直屬科研單位和體育學會的涉外活動仍由科教司歸口,直接報外聯司辦理。
(四)體育報、新體育、體育出版社、中國體育等新聞單位的涉外活動,仍由宣傳司歸口,直接報外聯司辦理。
(五)國家體委其他司局的涉外活動,由外聯司直接歸口辦理。
(六)文史、體博、電子中心的涉外活動目前暫由外聯司歸口管理。
十一、對外交流中心負責機關一、二、三司的對外聯絡工作,具體運作,根據事業的需要和發展,不斷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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