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體育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體育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03-24
體外字(2003)78號
各廳、司、局,備直屬單位:
隨著我積極籌備2008午奧運會以及參加各類體育對外交流和合作活動,體育外事工作正在呈現前所未有的可喜局面。但近一段時間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對外交往申出現了問題不及時報告;未經總局領導批准向報界宣布取消出國訪問;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出訪行程;不報請總局批准,隨意點名地方體育局的司局級領導擔任領隊出訪等。這些問題應引起各單位的高度重視。為進一步加強對體育外事工作的管理,防止類似問題的再度發生,根據申辦、國辦及國家體育總局的有關檔案,對一些規定現重申如下:
一、因公出國(團組)在出訪路線和出訪時問上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凡未經國家體育總局批准繞道旅行,增加出訪國家、延長在外時間的,除所增加的費用一律自付外,將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二、組團要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人員要少而精,構成要合理。出國(境)執行的任務應屬於組團單位的業務範圍。嚴禁與出國 (境)任務無關的人員 "搭車"或 "照顧" 出訪。
三、凡屬在國內舉行的重大國際體育賽事或重要會議,在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應將有關情況以簡報形式報外聯司。凡屬在國 (境)外參加重大國際體育賽事或重要會議,事先應報批出訪活動方針,出訪回來後一周內將出訪情況報外聯司。如遇突發事件應通過外聯司及時上報,不得拖延。對出現的問題不得隱瞞。
四、凡屬出國考察的團組,在呈報審批時,必須附詳細考察提綱。回國後,在一周內將考察報告通過外聯司報總局領導。
五、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和事業單位不得擅自商地方體育局的領導和國家體育總局機關的司局領導隨我體育團隊出訪。各單位如認為需要商請上述領導隨隊出訪,可事先提出建議並書面說明原因,經國家體育總局領導批准後,由辦公廳下文商有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辦理的,辦公廳和外聯司將不予受理。原則上,商請的司局領導(主要負責人)出訪的時間應不超過10天。
六、已經批准的出訪活動必須按計畫執行,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計畫的,必須通過外聯司報總局領導批准。
請各單位切實加強對外事工作的領導,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以確保我體育外事工作的正常進行。今後如再發生違反規定的現象,將追究當事人和有關單位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將暫停對有關活動的審批。
國家體育總局
二ΟΟ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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