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真(英美證據法規則)

驗真(英美證據法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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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真是英美證據法上有關物證、書證、展示性證據等實物證據的規則,其具體含義是指證據的提出者應當證明該證據就是他所聲稱的事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驗真
  • 屬性:證據法規則
含義,性質,

含義

例如在殺人案件中,控方欲出示一把匕首作為被告人殺人的工具,來證明被告人實施了殺人行為。根據證據法的要求,控方不能隨意拿出一把匕首說那就是被告人殺人用的兇器。相反,控方必須在一定程度上先證明其意圖出示的那把匕首正是本案被告人殺人用的兇器。這種證明的過程,就叫作“驗真”(authentication)。

性質

當然,被“驗真”的證據並不絕對的可以信以為真,因為證據法對驗真的要求比較低。根據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901條的規定,作為證據能力之先決條件的驗真或辨認,僅需以充分證據證明該證據確為提出該證據之一方所主張之事物為已足。通過其他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擬出示的證據就是其聲稱的事物,這一過程實際上就是證明該證據與案件事實存在關聯性的證明過程。因此,驗真的性質實際上就是證明關聯性的存在,驗真在英美證據法上只是關聯性要件的精緻化。
正因為驗真是很多證據尤其是物證具有關聯性的一種證明過程,它也經常被認為是附條件關聯性和附條件可采性的典型例子。所謂附條件關聯性是指在一個證據與本案是否具有關聯性並不確定的情況下,法庭可以暫時性地容許該證據(附條件容許),待出示該證據的一方當事人舉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該證據確實是其聲稱的事物時,才正式將該證據作為定案根據來考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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