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屍格目是頒布於公兀1174年宋代淳熙元年,由提刑(省司法長官)鄭興裔創製,是驗狀(驗屍報告)的輔助檔案,現存於《慶元條法事類》一書中。宋代雖然對屍體檢驗已有成文法規,但未受到州縣的重視,或不派官檢驗;或拖延驗屍時間,妄稱屍體腐爛無法檢驗;或不親自驗屍,任憑手下借驗屍舞弊等,致使發生冤假錯案,為克服在檢驗屍體中存在的弊端提出了“驗屍格目”。
“驗屍格目”分為初驗屍格目和復驗屍格目。每次檢驗填寫三份,其中二份分別申報所屬州縣及提刑司(省司法機關),一份交給被害人家屬。格目中所記載的內容包括接受驗屍公文的時間、承辦官員出發時間、驗屍官的住宿處與現場的距離、到達現場的時間及參與驗屍的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