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衝市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騰衝市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是騰衝市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騰衝市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騰衝市政府
騰衝市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市招標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騰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區域內從事招標代理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是指接受招標人的委託,以招標人的名義,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管理、諮詢以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及其他服務招標的行為。
第四條騰衝市招標投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投標辦)負責對本市區域內招標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業的代理機構進行行業監督管理。
第五條招標代理活動應當依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為依法成立並取得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招標代理資格的中介組織,不得與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的業務範圍和有效期內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第七條工程建設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採用公開性競爭性比選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工程建設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招標人採用直接委託方式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對其蓋章和簽字的招標代理檔案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八條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中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將變更事項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招投標辦。
第九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託代理契約,在契約約定的許可權範圍內依法從事招標代理活動。
第十條招標代理機構受招標人的委託,承擔下列工作:
(一)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請招標備案申請;
(二)擬定招標方案;
(三)協助招標人擬定招標公告,並按規定程式發布;
(四)協助招標人編制招標檔案(包括工程量清單);
(五)協助招標人編制招標控制價(攔標價)並報審;
(六)協助招標人組織開標、評標、發出中標通知書;
(七)協助招標人簽訂項目契約;
(八)編制和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九)協助招標人辦理契約備案;
(十)契約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招標代理檔案包括招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檔案(含工程量清單)、質疑答覆、投標檔案、招標控制價(攔標價)、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招標人與中標人的契約、投訴處理資料、招標人的評價意見、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檔案、資料等。
招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檔案、質疑答覆、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等招標代理檔案必須由項目負責人簽字並加蓋招標代理機構法人公章。
中標通知書應由招標人簽發,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簽字,並加蓋招標代理機構法人公章。
招標控制價(攔標價)需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備案後生效。
第十二條招標代理實行項目負責人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組建能夠滿足項目需要的項目組,項目組應當由本機構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組成,總人數不少於3人,其中持有招標代理執業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確定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註冊在本機構的招標相關專業註冊執業人員或者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
(二)熟悉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有權拒絕招標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修改要求。
第十四條招標代理機構出售招標檔案等資料,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不得向投標人或者中標人附加不合理的條件或者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招標項目代理全過程資料,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保存期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不少於15年。
第十六條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的,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代理不具備招標條件項目的;
(二)項目組組成人員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
(三)與招標人、投標人或者評標專家串通的;
(四)在招標中弄虛作假的;
(五)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關資料、信息的;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接招標代理業務或者轉讓招標代理業務的;
(七)有行賄、索賄、受賄行為的;
(八)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招標代理業務的;
(九)編制的招標檔案、招標控制價(攔標價)嚴重失實的;
(十)在同一項目中同時為招標人、投標人或者不同投標人提供諮詢服務的;
(十一)對招標投標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招標檔案內容拒不改正的;
(十二)與其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不迴避的;
(十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十七條市招投標辦依法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條件、經營行為、工作質量等採用定期、不定期檢查和抽查的方式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市招投標辦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招標代理機構採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許可的,建議資質核發部門撤銷其資格許可。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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