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
部分地區各異,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後部貼上或者懸掛實習標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駕照實習期
- 外文名:Driver's license internship
- 頒布時間:2004年4月28日
- 釋義:初次領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
規定
禁忌
誤區
(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構成犯罪的;
(二)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
(三)連續三個記分周期不參加審驗的。
機動車駕駛人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降級換證業務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註銷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作廢。
機動車駕駛人辦理降級換證業務後,申請增加被註銷的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且沒有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第七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滿12分的,註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被註銷的駕駛資格不屬於最高準駕車型的,還應當按照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註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一年實習期內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在延長的實習期內再次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註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