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叫實習駕駛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6年,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後部貼上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誌。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實習駕駛人
- 實習期:12個月
- 有效期:為6年
- 時間:初次申領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