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有關法律法規,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全區“三農”工作發展規劃,組織起草農業農村政策建議,承擔全區農業綜合執法。參與涉農的金融保險等政策制定。
(二)統籌推動發展全區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擬定全區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開展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等工作。提出促進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五)負責全區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負責全區漁業管理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
(六)負責全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七)組織全區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組織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
(八)指導全區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
(九)負責全區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標準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國家標準。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十)負責全區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一)負責全區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擬定相關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承擔農業投資項目相關工作,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二)推動全區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三)指導全區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四)牽頭開展全區農業對外合作工作。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交流合作,參與農業貿易談判工作。提出主要農產品的出口建議,負責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產品出口工作。
(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和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1.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2.與駐馬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驛城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農業農村局負責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駐馬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驛城分局負責用於占補平衡的新增耕地測算、認定。
3.與區發展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糧食種植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區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政策性糧食加工和原糧、政策性糧食銷售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區農業農村局在其職責範圍內參與農村可再生能源規劃建設,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側重於技術推廣和具體項目落實;區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規劃以及指導農村能源發展工作,會同區農業農村局推進農村可再生能源規劃建設,側重於巨觀管理和指導協調。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安全、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督查考評等工作。承擔農業行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牽頭協調局屬單位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人事股。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依法組織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局黨務和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受委託承擔農業系列中級職稱推薦、初級職稱評定和農民技術職稱推薦工作。
(三)行政審批服務股(政策法規股)。承擔農業農村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承擔農業綜合執法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普法宣傳等工作。受理農業違法行為的舉報並依法處理。擬訂農作物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和管理;監督管理農作物種子、種苗;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調撥;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指導全區農藥管理體系建設。承擔農藥生產、登記、經營和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農藥使用風險監測與評價、農藥行業統計有關工作,發布預警信息;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承擔農業行政審批綜合辦理工作,開展“放管服”改革工作。
(四)計畫財務股。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組織提出農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並監督實施。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參與農村金融、農業保險的政策制定;指導監督局屬單位財務、資產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負責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農業財政及基本建設項目審計和內部審計。
(五)科技教育與市場信息化股。承擔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指導農業科技創新體系、農業產業技術體系、農技推廣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科研、技術引進工作,組織開展農業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管理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監督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承擔農業教育和職業農民培育;參與農業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和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和管理;承擔農業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和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負責秸稈禁燒、綜合利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擬訂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擬訂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制度、標準、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和調整最佳化畜禽養殖布局。
編制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承擔農業品牌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承擔農業展會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承擔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農業貿易促進、談判及產業損害調查等相關工作;負責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產品出口工作;承辦農業對外援助和合作交流相關事宜;負責農業外資項目管理工作。
組織編制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建設與保護髮展規劃,承擔相關項目年度計畫編制、組織實施等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耕地質量調查、監測和耕地質量等級評定,承擔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相關工作;負責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
(六)鄉村產業發展股(政策改革與發展規劃股)。提出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相關重大政策建議;提出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發展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承擔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固定觀察點工作。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建設與發展,組織開展農民合作社示範創建工作,組織落實財政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的相關政策;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落實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相關支持政策;指導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經統計有關工作。提出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相關政策建議;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承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情況監測、統計和調查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管理和審計監督工作。承擔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指導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
組織協調鄉村產業發展。擬訂促進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提出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鄉村特色產業結構調整和相關產業園區建設;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承擔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工作。
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建議。擬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規劃;組織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和遙感監測工作,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承擔推動農業綠色發展有關工作;負責現代農業示範區管理工作;承擔農業產業扶貧開發工作;研究擬定農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場體制改革和現代農業建設。
(七)農田建設管理股。擬訂農田建設中長期規劃、管理制度、技術標準及規範;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承擔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承擔節水灌溉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承擔農業綜合開發有關國際合作項目年度計畫編制、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八)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與農村社會事業促進股(農辦秘書股)。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指導美麗鄉村建設。
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九)種植業服務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股(農業機械化管理股)。擬訂糧食作物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糧食作物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負責農情信息的監測與發布工作;承擔發展節水農業相關工作;組織農作物抗災救災相關工作;承擔肥料登記及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國內和出入境植物檢疫、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有關工作。擬訂經濟作物、蔬菜、食用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經濟作物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指導設施農業發展;指導經濟作物重大技術推廣;指導蔬菜、食用菌生產和結構調整。
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農機安全監理,指導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套用、農機作業安全和農機監理體系建設;指導、檢查和監督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駕駛證管理;負責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對通過農機鑑定的產品及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書和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擬訂漁業發展規劃;保護、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和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水生動植物疫病防控;組織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監督管理漁政漁港;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參與起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開展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負責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和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相關工作。
(十)畜牧股(飼料股)。提出扶持畜牧業發展的財稅、金融、進出口等有關政策建議;指導全區畜牧業結構調整、規模化養殖、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發展;落實扶持畜牧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參與扶持全區畜牧業發展的政策研究並組織落實,提出項目建議;擬訂畜禽改良規劃,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的登記、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培育、推廣畜禽新品種;負責種畜禽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畜牧業發展有關規劃實施工作及種養業協調發展;負責畜牧業生產監測、預警和行業統計工作;擬訂全區奶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奶源基地建設、奶牛遺傳改良、奶畜規模化標準化生產、生鮮乳收購站規範化建設;負責生鮮乳收購站的監督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畫;指導建立養殖檔案和生鮮乳收購、銷售、檢測記錄;監督管理生鮮乳生產收購運輸環節質量安全。
擬定飼料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飼料產品質量標準和行業技術規範,組織開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檢測預警,負責飼草飼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開展飼料行業新技術、新產品推廣套用,指導飼料企業執行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範;承擔飼料工業統計工作。
(十一)獸醫股(畜禽屠宰管理辦公室)。擬訂動物防疫、檢疫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獸醫醫政、獸藥藥政、鄉村獸醫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官方獸醫、執業獸醫、鄉村獸醫的管理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區獸藥發展規劃;負責獸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獸藥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擬定獸藥質量監測檢驗體系建設規劃;承擔獸藥廣告的審批工作。擬定動物防疫、檢疫有關地方性政策、技術規範並組織落實;組織擬定並實施全區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動物防疫檢疫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動物標識及動物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規劃;負責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動物防疫工作,歸口管理獸醫行政執法和技術支持機構;組織實施全區畜牧業保險工作;承擔區人民政府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畜禽屠宰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畜禽屠宰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畜禽屠宰定點管理;負責畜禽屠宰行業統計工作;負責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畜禽屠宰技術鑑定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