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經馬鞍山市政府同意,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2月9日印發馬鞍山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鞍山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9日
  • 發布單位: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推動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安徽省消防條例》、《安徽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礎上,分析查找直接和間接因素,吸取教訓,追究責任,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第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
第二章 調查範圍和許可權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重大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森林、核設施、軍事設施等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事故發生地配合上級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火災調查工作。上級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提級調查火災事故。
第六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本規定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工作職責。
第三章 調查處理組織
第七條 發生符合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火災,消防救援機構根據事故等級和調查許可權向本級人民政府請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下稱調查組)。本級人民政府應及時批覆,並指定調查組組長。
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調查組一般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擔任組長,負責牽頭調查的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副組長。根據火災事故的具體情況,調查組由屬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應急管理機關和與火災事故相關的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成,必要時可以邀請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參與調查。
火災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八條 調查組主要職責: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完成後,形成書面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組組長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覆後公布;
(六)對涉嫌刑事犯罪、行政違法和違紀違規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移送相關主管部門查處。
第九條 調查組組長主持調查組工作,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全面負責,組織帶領事故調查組按照法定程式和期限完成事故調查工作。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事故調查方向和調查組分工。根據事故實際情況,明確調查方向,確定調查重點,確定各成員職責和分工。
(二)組織召開事故調查有關會議。除事故調查組成立會議、調查報告審議會議外,應定期召開情況通報會、各小組銜接會議及重大事項討論會等。
(三)督促、協調各小組工作。指導、督促各小組協調配合、按計畫開展調查工作。
(四)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出現的分歧,經研究協商無法達成統一意見的,調查組組長可根據多數成員的意見代表事故調查組作出結論性意見,也可根據需要,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五)審定有關事項。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請示的有關事項、對外發布事故調查進展等信息的審定簽發。
調查組成員應當服從組長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認真完成職責範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條 調查組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可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等工作小組,各工作小組組長由調查組組長指定。
第十一條 技術組一般由消防救援、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發展改革部門和發生火災事故場所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及相關專家等組成,承擔下列職責和任務: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事故傷亡人數及傷亡原因;
(二)負責事故現場勘查,蒐集相關證據,指導有關技術鑑定和檢驗檢測工作,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統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三)提出對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技術方面的防範建議及改進措施;
(四)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並提交調查組審議;
(五)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 管理組一般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和紀檢監察、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消防救援機構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主要負責在技術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基礎上,開展事故管理方面的調查,承擔下列職責和任務:
(一)查明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有關管理部門職責及其工作人員、崗位人員履職情況,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責任和監管部門執法監管職責落實情況,查明有關單位和人員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提出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二)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和防範措施;
(三)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提交調查組審議;
(四)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 綜合組主要負責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後期保障和資料證據管理等工作,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一般由同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公安、應急管理、網信及其他相關部門配合,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負責籌備事故調查組成立、召開事故調查組相關會議等各項工作;
(二)負責事故調查組相關信息的統一報送和處置,對事故調查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完成後勤保障等相關工作;
(三)負責了解、掌握各組調查進展情況,督促各組按照事故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協調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根據需要,對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
(四)負責事故調查資料的調度與存儲;
(五)負責事故輿情信息收集匯總;
(六)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並提交調查組審議;
(七)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 落實調查人員迴避原則,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迴避:
(一)是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關係密切,有矛盾糾紛或有債權債務關係等,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
(四)有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參加火災事故調查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保障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通信和技術設備等,其他公務性支出由牽頭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單位負責保障。
第十六條 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未經調查組組長允許,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四章 調查對象
第十七條 依據火災事故情況確定調查詢問對象範圍,主要包括主體責任人、現場操作人員,發現、撲救火災人員、知情人、當事人、目擊者、管理人員,火災涉及的建設、勘察、設計、採購、施工、安裝、監理、檢測以及監督單位的相關人員。詢問對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和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許可、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調查取證
第十九條 組織相關調查人員,嚴格按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火災現場勘驗規則》等有關規定要求,規範開展現場封閉、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物證提取、檢驗鑑定、調查實驗等各個環節,實地調查了解掌握火場情況。
第二十條 注重從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等方面進行調查取證。
(一)調查中應當重點關注火災事故責任人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等刑事犯罪問題。
(二)對火災事故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重點調查火災發生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職責和工作職責的情況;對政府和政府相關監管部門及公職人員的調查取證,由管理組負責。
第二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調查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或者直接組織專家進行鑑定、勘驗、檢測、試驗,相關單位、專家應當出具書面結論意見,並蓋章、簽名。
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利用好具有相關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和科研院所等力量,加強與技術支撐單位協作和專家庫建設,不斷提高事故調查、取證和現場勘驗的專業性。注重組織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單位業務骨幹和律師、法律專家學者力量,加強事故調查處理有關法律問題研討會商,強化法律專業支撐促進提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技術和專業支撐保障能力。
第六章 火災原因分析與責任調查
第二十二條 火災原因認定應在火災現場勘驗、調查詢問以及物證鑑定等環節取得證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科學做出火災原因認定結論。
第二十三條 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礎上,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以及防火滅火技術等相關因素開展深入調查,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意見和措施。
第二十四條 根據查明的火災原因和火災事實,依法依規確定事故性質,分析認定是否屬於消防安全責任事故。
第二十五條 圍繞火災發生的誘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成因,查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行為和問題,分析釐清火災事故各方責任。
(一)建築使用性質。起火場所及建築用途、使用範圍、許可資質是否取得或者獲得相關政府、行業的行政審批手續。
(二)依法調查使用管理責任。圍繞引發火災的點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徑和人員傷亡等要素,全面調查起火場所在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員工消防安全培訓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實、消防設施維護運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及臨機處置、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火災應急疏散演練和微型消防站火災處置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逐一查實起火場所的使用管理主體責任。
(三)依法調查工程建設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審查、施工、驗收和監理等環節,查清相關單位和個人是否存在未嚴格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審查和驗收,是否存在建設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監理把關不嚴、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等行為。堅持源頭治理,查實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造成人員傷亡有關的工程建設主體責任。
(四)依法調查中介服務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產品認證檢驗等環節,查清中介服務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是否存在從業人員不具備執業資格、未執行中介服務技術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存在出具虛假執業檔案的行為,註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存在編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職業資格證書、註冊證、執業印章等行為,查實與火災有關的中介服務機構主體責任。
(五)依法調查消防產品質量責任。圍繞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消防產品作用發揮情況,全面調查火災報警、滅火設施、防煙排煙、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維修等環節,查清消防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火災中未有效發揮作用的原因和影響因素,查實消防產品各環節的主體責任。
(六)依法調查政府部門監管責任。調查有關行業、部門及基層組織等對火災單位的安全監管職責落實情況,查實是否存在監督管理不到位、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
第七章 責任劃分和追究
第二十六條 根據調查情況,管理組負責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相關責任人分別提出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等處罰、處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 對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複印件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的消防救援機構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涉嫌犯罪案件的事實、性質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以及責任追究有意見分歧的,應當加強協調溝通。必要時可以就法律適用等方面問題聽取人民法院意見。
第二十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有關黨組織、黨員、公職人員等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經管理組建議,應當及時將有關問題線索材料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第八章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 技術組、管理組通過調查取證和分析、認定,在規定時間內形成小組調查報告,綜合組在各小組報告的基礎上,綜合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初稿,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修改完善後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送審稿)。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有:
(一)引言。火災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單位、事故類別、事故性質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事故基本情況概述;事故調查組成立依據,事故調查組人員的組成情況。
(二)起火單位和相關單位概況。起火單位成立時間、註冊地址、所有制性質、隸屬關係、經營範圍、證照情況、勞動組織及工程(施工)情況等。與起火單位存在租賃經營、管理服務等相關單位概況。
(三)事故發生及處置情況。事故發生過程以及事故報告、搶救、搜救及政府應急行動情況。
(四)火災原因及性質。包括火災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認定火災事故是否屬於責任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調查組組長可及時召開會議集體研究,對涉嫌犯罪的線索進行集體分析審查,由調查組的公安機關人員報告相關人員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情況和初步認定意見,提出線索移交建議,參加事故調查的檢察機關人員進行審查,調查組應按有關規定承辦移交事宜。包括:事故責任者的基本情況(姓名、政治面貌、職務、主管工作等)、責任認定事實、責任追究的法律依據及處理建議,並按以下順序排列:
1.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分別列出個人姓名、職務、工作職責、違法事實,提出處理建議;
2.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分別列出個人姓名、職務、工作職責、違法事實,提出處理建議;
3.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分別列出單位名稱、個人姓名、職務、工作職責、違法事實,提出處罰建議;
4.其他需要問責處理的單位和相關人員,包括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部門的書面檢查,調查中發現的其他違法事實和行為需要移交其他部門調查處理的單位和人員等。
(六)整改措施建議。主要從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起火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議,並對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在制定政策和法規、規章及標準等方面提出建議。針對調查中發現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有針對性整改措施建議。結合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調查中發現的地方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有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事故責任單位等存在的問題和工作薄弱環節,舉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整改措施要與調查報告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前後對應,力求做到有針對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三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附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不得拒絕簽名,應在簽名後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情況。
第九章 調查時限及批覆結案
第三十一條 調查組應當自火災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技術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三十二條 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覆。批覆中要對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提出具體要求,批覆主送調查組牽頭部門和有關人民政府,抄送調查組有關成員單位、事故發生單位,通報給有關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
作出批覆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批覆意見督促有關機關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並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督促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結束,要將調查組成立的檔案、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調查組人員簽字名冊、政府或部門對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檔案、調查取證材料、技術鑑定報告等裝訂歸檔。
第十章 火災事故整改評估
第三十四條 較大火災事故結案後10個月至1年內,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評估內容應包括:
(一)火災事故相關企業及同類企業、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採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落實情況,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情況;
(三)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第三十五條 評估工作結束後,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並報上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備案,向有關地區和部門反饋評估情況,並將評估報告報送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六條 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組織評估的人民政府應下發督辦函,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有關企業限期整改落實,對逾期仍未整改落實的,應予以通報並嚴肅處理,必要時追究法律責任。對有關公職人員黨紀政務責任追究不落實的,以及擬追究刑事責任人員審判拖延滯後的,向紀檢監察機關或相應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情況,商請督促落實。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本規定中15日以內(含本數)的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15日以上的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執行;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間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

為切實加強火災事故調查和責任處理,馬鞍山市消防救援支隊牽頭擬定了《馬鞍山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的出台將對進一步推進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構建精準火災防控治理體系、提升社會火災防範能力發揮重要作用。為便於準確理解,現將《規定》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5月3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火災事故倒查追責,逐起組織調查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倒查主體和監管部門責任,強化警示教育”。2018年3月1日,《安徽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省政府令第282號)開始施行,建立了權責明晰、監督高效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馬鞍山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下簡稱《規定》)。
二、檔案特點
《規定》的出台是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是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客觀需要,是壓實消防安全責任的現實需要,是防範化解消防安全風險的迫切需要,填補了當前我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依據的空白,明確了事故調查層級、分類調查事故原因、事故調查牽頭單位和牽頭責任人職責等,對提升調查質量、釐清事故責任、健全責任體系提供了制度依據和法律手段。
《規定》的實施,明確了消防救援機構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中的牽頭和主導地位,為消防救援機構代表政府牽頭組織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策依據,有力推動火災事故調查由查明起火原因向查明火災蔓延擴大過程、查清事故責任、嚴肅責任追究的轉變。更加有助於加強消防工作事中事後監管,確保在我市範圍內發生的亡人火災、重大財產損失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分等級分許可權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倒逼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增強抵禦火災風險能力,進一步提升消防安全工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水平,對維護全市火災形勢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主要目標
出台《規定》的主要目標,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全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及時總結汲取火災事故教訓,壓緊壓實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各地各部門消防安全監管責任,更好地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四、主要內容
《規定》全文共11個部分。
(一)總則。為加強和規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明確火災事故調查職責及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調查範圍和許可權。明確調查範圍,實行火災性質預判,分等級分許可權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三)調查處理組織。明確由本級政府決定成立,由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火災事故調查組履行6項職責,實行組長負責制;調查組下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等工作小組。
(四)調查對象。依據火災事故情況明確調查詢問對象範圍,明確涉及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管理部門及公職人員的調查方式,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火災事故受理、調查及處理環節。
(五)調查取證。規範火災事故現場調查的環節,注重從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等方面落實調查取證重點,實行調查取證專業技術支撐。
(六)火災原因分析與責任調查。通過綜合分析、科學作出火災原因認定結論,在此基礎上分析查找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做出火災認定結論,圍繞使用管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黨委政府和部門監管等5個方面依法調查火災事故責任。
(七)責任劃分和追究。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等初步處理意見,按程式移交移送有關部門。
(八)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規範了報告的內容和要求。
(九)調查時限及批覆結案。規定事故調查時限一般不超過60日,特殊情況須延長的,須經本級政府批准,且延長時間不超過60日,事故調查報告應按程式報批和公開。
(十)火災事故整改評估。明確較大火災事故批覆結案後一年內開展整改評估工作,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組織評估的人民政府應下發督辦函,確保整改措施落到實處。
(十一)附則。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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